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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本县开始办理干部退休、退职手续。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分别对男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工人、干部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50——70%,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费可酌情提高。干部退休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发给本人两个月工资,作安家补助费。退职职工的退职补助费按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工资,1至10年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人员,不发退职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月工资的30%(1963年4月起改发40%)的救济费。至1963年全县办理工人退休、退职124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366名,集体所有制工人881名;至1966年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101人,退职28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办理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工作。1972年,县临时成立干部退休、退职工作办公室,恢复办理干部两退工作(1974年由人事局办理),1973年,劳动部门开始办理工人退休、退职工作。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和退休、退职标准仍按1958年“暂行规定”执行。本县对干部退休时发给200元安家补助费,退休干部住私房适当补助房屋维修费,并帮助解决部分建材供应计划。至1978年共办理干部退休143人,工人退休、退职103人。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干部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对工人,按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满15年、满10年,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90%、80%、75%、70%、60%。退职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作为生活费。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手续,离休费为本人原工资的100%。离退休人员仍可享受建房安家补助费。1983年末,全县领取离休费的离休干部422人,领取退休费的退休职工2327人,其中由民政部门支付退休金101人,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1697人。至1985年止,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1776人、退职290人、离休151人,办理工人退休、退职249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815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680人。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退职、退休、离休费计21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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