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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民国期间,县内直接从事生产人口分为农业、工业、商业、矿业、渔业等5大类,其中农、渔业占绝大多数,从事工业、商业、矿业人数不多,工商业者多为工商业主所雇佣,主要从事制油、轧花、缝纫、印刷等工作,矿业工人多受雇于矾矿窑主,从事采石、炼矾劳动,还有民间的泥木石匠等手艺人。店员、矿工因被雇佣,劳动负担重,雇主决定雇佣期及待遇,就业人数少,就业后也无保障,建国前夕,城内不少店员失业,成为无业游民。
1951年,人民政府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登记,计有失业人员423人。1952年安排176人就业,1956年安排1235人就业。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1958年、1959年,先后从农村和城镇招收工人7101人(其中省属708人,专属550人),分配到新建和扩建的厂矿企事业单位。1961年以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连续3年精简下放职工共6066人,回乡支援农业生产。此后按照需要,就业采取分批分期介绍安排临时工。1970年,加强对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即根据国家下达的招工计划和政策规定,实行计划分配,优先解决新建、扩建的工商企业单位增人指标。对工农业生产劳动力统筹兼顾,调剂余缺,全面安排。陆续办理长期临时工转正,并从退伍军人、下放知识青年及农村回乡学生中招收工人2413名,重点分配到县办工业及地属企业单位。1978年始行离、退休(职)职工子女顶替制度,1979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加强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工作领导,劳动就业除从招工渠道安排离退休、退职、自然减员职工的子女顶替和技校毕业生外,对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单位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方针,清退农民工,发展新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到1985年全县共安置城镇就业人员7147人,其中1300多人从事个体经营。对安置就业的青年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新办的集体经济及个人自谋职业者,予以资金扶持,使其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食其力。1984年开始,推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从待业青年中经过文化考试、体格检查和品德审查合格者招工444名,其中合同制工人85名。他们从业后,还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素质。合同制工人与用工企业单位签订合同,一订5年,一般的满期续订,但对个别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用工单位有权辞退(需履行一定手续)。合同工在职期间其工资待遇、劳保福利与固定工同。对农村富余劳力,由县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区、乡组织劳务输出,1983年仅承包建筑工程的劳务输出就达8400多人。
〔支边和城镇居民下放安置〕
1956年9月至1959年,本县从城镇动员男女劳力共912人(其中女127人)赴新疆南疆支援建设。70年代前,支边人员,有的在边疆安家落户,有的分期调回内地。1968年至1971年,全县城镇居民1752户、7447人,被下放农村。1981年至1985年间,对被下放的城镇居民分期分批全部回收,并对其住房、生活、就业方面的问题妥善解决。
〔知识青年下放与安置〕
60年代初本县城镇有少数初、高中毕业生(简称“知青”)到农村插队落户。1968年底,掀起城镇居民、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热潮。至1969年有3661名县内知青和498名上海知青到本县农村落户,并下放一批本县居民干部和家属到农村:1970年至1977年,又有本县的和上海市、马鞍山市等地8063名知青被下放到本县农村插队落户。下放的知青分别安置在73个农村人民公社518个生产大队和226个社、队茶林场,有的知青居住在亲友家里,大部分知青组成2至20人的知青插队小组,生活自理,由当地生产单位分配农活,进行劳动锻炼。1978年起即停止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下乡,并对在乡知青办理“病退”、“困退”和夫妻一方在城的回收,当年上海市、马鞍山市在乡知青通过招工已全部回城;以后逐年对在乡知青招工回收,妥善安排其生活和工作。至1981年底,原下放在本县的12222名知青回收安置工作全部完成。
庐江县劳动者人数统计表

历年接受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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