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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和国家补助〕
民国庐江县政府于民国31年成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各乡设优待分会。管理每户征属的优待,规定每年元旦、端午节、中秋节对驻军进行慰劳,其慰劳品均从各乡筹集,其钱币从各镇筹集。民国34年9月10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规定出征抗战阵亡军人遗属优待办法是:有子女者,享受优待至子女成年为止;无子女者,享受优待至其配偶死亡为止;无配偶及子女者,享受优待至其直系血亲尊亲死亡为止。具体规定了对生活不能维持者、疾病不能治疗者予以优待和照顾。实际上基层除对国民党军政要员和有大功者的遗属有优待,一般的士兵遗属的优待标准均未兑现。出征军人家属应享受的优待金、谷多为乡保士绅贪占。民国35年罗埠乡半边店保民众祁子和以诗怨诉抚恤不公:抚恤原为卖命钱,哪堪当局重人缘。忍心偏袒昧公理,愧对忠魂在九泉。
建国后,根据政务院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抚暂行条例》,以及内务部、民政部规定的优抚范围,对革命烈士予以褒扬,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对革命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对现役军人家属予以优待,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开展拥军优属和节日慰问活动。以上优抚对象均实行补助,补助的办法是:对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牺牲、病故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负伤致残者发给残废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力,生活特殊困难的烈属、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由群众优待,给予必要的定期定量补助。
一、牺牲、病故军人抚恤根据优抚条例规定,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参战的民兵、民工等牺牲、病故(包括失踪军人)以后,凭死者所在县、团级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50年发抚恤粮,1955年至1979年按1955年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1980年后按国家新调整的抚恤标准发给,1984年全县发给一次性抚恤金8700元,1985年全县发给一次性抚恤金5620元。
1978——1985年遗属补助情况统计

二、残废抚恤补助据统计,本县1985年残废军人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三等甲1人;抗日战争时期一等残5人,二等甲25人,二等乙59人,三等甲45人,三等乙50人,解放战争中一等残7人,二等甲23人,二等乙75人,三等甲81人,三等乙56人;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特等残1人,一等残9人,二等甲6人,二等乙27人,三等甲38人,三等乙48人;建国后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等5人,二等甲14人,二等乙110人,三等甲115人,三等乙120人。
根据规定,对在革命战争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致残者,分别发给抚恤证,按在职在乡、因战因公致残的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抚恤金和优待金。1950年发抚恤粮,1953年发抚恤金,1985年,对在职在乡的残废人员972人发放抚恤金177740元,并对79名残废人员分别给予配备三轮车23部,假肢6副,眼镜14副,围腰7幅,鞋8双,帽9顶,助听器5副,单双拐65个,镶牙7口。重残人员生活需要护理的发给一定数额护理费,有病治疗,医疗费酌情报销。残废人员分别享受不同的副食品物价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使残废人员生活有保障。
三、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以后,对孤老烈士家属和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未成年子女、父母和配偶及带病回乡不能正常劳动(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复退军人,分别视其生活情况按政策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314户585人。1980年定期定量补助的2171人,补助金额20万元,1985年改定期定量补助为定期抚恤补助,这一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2743人,补助金额为372232元。
四、临时补助1950年以后,每年按季度拨给区、乡一定数量的专款,临时补助生活贫困、疾病、遭天灾人祸的优抚对象。1950年至1960年,共拨发临时补助费287469元,粮食205700公斤,补助医疗费37118元,发放烈士子女入学补助费11699元,房屋维修费57248元。1985年拨发抚恤和临时困难补助费99580元。
〔群众优待〕
1950年,对农村中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优抚对象实行包耕代耕,由乡村互助组分别组成代耕组(队),给优抚对象的农田代耕代管,1950年至1955年群众优待13652户40604人,代耕土地80606亩。1956年以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标准。1956年至1959年群众优待8654户23055人,优待劳动日78万多个。1961年优待劳动日37万个,享受群众优待的占优抚对象总数28.2%。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由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对烈属全优全包,对义务兵家属户户优待,当兵入伍的战士仍划分承包土地。1981年全县给优抚对象优待现金为43.32万元,1982年优待现金为63.90万元,1983年优待现金为66.40万元,1984年优待现金为72.40万元,1985年优待现金为73.00万元。
建国以后,对革命烈士子女除优先安排就近上学读书以外,还选送19名烈士子女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入炳辉学校读书。
〔烈士追抚和换证〕
1956年和1957年对革命战争时期为国捐躯、对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而献身的,经过调查核实,追认为革命烈士1203名,汇集英烈资料,登记编档。1958年至1985年又先后追认革命烈士153名。民政部门于1951、1952、1953、1972、1977年先后5次对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残废等级评定,并于1951、1962、1972、1981、1983年分别换发或补发了残废证、抚恤证,其中1983年8月给全县416名有直系亲属的烈士换发或补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
〔拥军优属和慰问〕
建国以来,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中共庐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召开座谈会、茶话会、军民联欢晚会和代表会的形式,宣扬人民解放军丰功伟绩,宣传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为革命和建设事业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开展军爱民、民拥军,送温暖、做好事等拥军优属活动,促进军民团结。节日期间,筹集粮食、人民币、猪肉、鱼、禽、蛋、糖果、慰问信、光荣匾等慰问品,对驻军、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予以慰问。春节期间,县、区、乡、村均组织人员对优抚和退伍安置工作进行检查,了解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952年以来,本县先后召开12次优抚工作代表大会,有78人被评为劳动模范,有80人出席省优抚工作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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