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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用〕
全县土地总面积352.2万亩,其中耕地面积:清同治四年(1865)有843420亩;民国21年有1036711亩;建国初有1234554亩。通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农民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进行围滩造田,垦复荒地,扩大耕种面积,到1957年,全县耕地面积增加到1319115亩。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占用耕地也逐渐增多。1985年耕地1047916亩,与1957年相比少271199亩,37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7330亩。据普查资料分析,城镇建设、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古地51000亩,水利建设占地63243亩,交通建设占地40000亩,农村建房约占地116923亩。70年代水利、交通建设占地较多,1972年占地7000亩,1975年占地4700亩,1977年占地17194亩,1978年占地19100亩。厂矿和机关、学校(不含乡以下)征用土地,有些时期也很突出,1958年征用土地1876.69亩,1966年征用1185.4亩,1970年征用1507.79亩。从80年代始,城镇建设、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占地较多,屡禁不止,致使耕地逐年减少,加上人口增长因素,使人均占有耕地,由50年代1.9亩,下降到1985年1.09亩。
〔管理〕
建国后,农业实现合作化,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管理,先后由民政局、基本建设局、城乡建设环保局主管。征用土地按规定权限分别报县政府、地区和省政府审批。50年代初期,政府和群众都很爱惜耕地。1958年后,兴水利、办厂、建校、筑公路,乱占土地较多,管理手续不严,除国家基建项目外,一般用地由公社决定。1962年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四固定”(土地、劳力、耕畜、农具)政策,土地浪费现象得到纠正。但兴水利、筑公路占用土地也不履行报批手续。县以上批准项目占用耕地,予以核减粮食征购任务;国家兴办企事业占地,则履行报批,有偿使用。社员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集体土地。1979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分包到户,由于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各项事业要发展,占用土地亦随之增多,而且有的地方出现乱占乱建风。
为加强用地管理,1979年县革委会发出通知,要求爱惜土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山地、隙地、劣地搞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菜地。凡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用地单位须有国家正式批准项目,有扩建设计用地数量,始得向县基建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介绍信到区、社联系,协商落实征地,手续完备后履行报批手续。规定社、队集体兴办水利、交通工程和建房,要统一规划,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实需要用地的,须经社员群众讨论,按受益大小,合理负担。生产队或社员建房,也实行统一规划,只能利用宅基地或荒山、荒地,不得占用粮田。1982年县、区、社组织力量,对农村土地包干到户后滥占耕地建房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非法占地建房,分别处予罚款、拆屋还地、没收房屋等,使“乱占乱建”风有所收敛。此后,县、区、社均确定1名负责同志分管土地管理工作。1984年制定《庐江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规定》,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珍惜和合理使用每寸土地。农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建窑和毁田取土。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限额标准,根据当地人均耕地、家庭人口等确定。宅基地限额标准分别为:每人耕地1亩以下的地方,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分5厘;每人耕地2亩以下的地方,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分;山区、丘陵区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分5厘。如占用耕地建房,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分5厘;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分。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经济联合体经营的非农业生产用地或建房用地,均比照国务院颁发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按有偿使用,并履行报批手续。这些规定,对加强土地管理,起到有章可循的作用。
自1985年起,用两年时间,在全县开展土地清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查出违法占地2889.45亩,经处理还地2849.5亩,拆除建筑面积6981.7平方米,罚款122061.7元,给予纪律处分5人,教育干部与群众,有效地制止违法占地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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