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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州设文房(管诉讼)、签押房(收发状纸)。民国13年(1924),县设司法科,有承审吏1人,司法警数人。民国17年,改称司法公署,由承审员掌管讼事,有书记员、检验吏、法警等。民国20年,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4年,改设司法处。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县政府由军事科管司法。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县日伪政府亦设司法科。民国34年秋,国民党县政府设司法处,配备审判官。民国38年7月,县政府建立司法科。次年成立县人民法院,裁减司法科。
1980年9月组建司法局,下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
一、法制宣传
解放初期,主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宣传单项法律。土地改革时,结合惩办恶霸和不法地主,宣传《土地改革法》;镇压反革命时,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接着宣传《婚姻法》、《宪法》等。1957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受到践踏,几乎没有法制宣传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得以恢复,法制宣传工作又开展起来。1980年至1988年,县司法局编写翻印法制材料48种15万余册。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56081场次。为报刊、杂志撰写稿件107篇。为县广播站“周末法谈”节目撰写稿件350篇。建立法制宣传栏、读报栏、墙报1013处。共出普法专刊17954期。放映幻灯片、播放录音磁带、出动法制宣传车在全县巡回宣传60余次。举办图片展览100多场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5场59000多人次,获全国法律知识竞赛组织纪念奖。此外,还组织了3次大规模的法律咨询活动。1980年至1984年底,宣传宪法、婚姻法、刑法等单个法律知识。1985年始,由宣传单个法律转入在全体公民中开展5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例”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
二、民事调解
1949年至1950年底,由县司法科调解民事案。1951年始,调解工作归属法院;1980年11月,调解工作复归司法局。局里确定2人,专管其事。整顿、健全全县区(镇)社、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截至1988年底,全县有调解委员会899个,调解员3751人,形成乡、村、组三级调解网,为群众调处宅基、继承、婚姻等19类民事纠纷13931起。
附: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单位——五华管理区简介
无城镇五华管理区1988年有1287户居民、10家企业。1964年建立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时中断,1981年恢复。管理区设调解委员会,下属5个居民委员会分片建成16个调解小组。他们的调解工作使民事纠纷逐年下降:1982年235起,1983年211起,1984年86起,1985年32起,1986年30起,1987年25起,1988年1月至6月份仅发生3起。位于闹市的五华管理区实现了无“民事诉讼案”,无“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无“命案”的安定团结局面,1986年被评为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司法部授给奖状。1988年5月被评为全省18个调解工作先进单位(个人)之一,省司法厅奖授一面锦旗。
三、律师
清季至民国初,无城有“刀笔”(亦称“讼师”)薛、江、李、侯、吴等人,包揽词讼。民国23年,无城有袁璧、吴云程、叶颐3家律师事务所。此外有“撰长处”,专替人撰写状纸。
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1年6月组建法律顾问处。至1988年底,该处有专职律师5名、特邀律师2名,应聘担任69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刑事、经济、民事案件1210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1063件,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处理人民来信13508人次,进行各种类型的法制宣传110场次,为委托单位从省内外挽回经济损失360多万元。
四、公证
1981年6月设立公证处。起初办理征用土地、建筑合同、房屋买卖、储蓄开奖等6项业务,1988年底增至48项,办证5192件。正确率、履约率均达9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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