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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州设师爷辅佐州官办案,有红笔(管刑讯)、黑笔(拟文稿)之分,还设书班(记录供词)。宣统二年(1910)设置无为州地方分庭,受理无为、庐江两地讼案;无为州设立初级审判庭,专理全州诉讼。
民国元年(1912),县知事挂军法官衔,设军法科办理案件。民国24年改设法院。民国34年秋,国民党县政府没地方法院。
民国38年7月县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底,全县15个区都设立镇压反革命法庭。1951年1月撤销县政府司法科,成立无为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和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80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8年2月增设刑事审判二庭和执行庭。
1953年,为配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县法院于湖陇设第一巡回法庭,办理边远的牛埠、鹤毛、泉塘、蜀山、湖陇5个区的案件,为配合选举,在汤沟、河坝、陡沟、黄4个区设普选法庭,普选结束后撤销。1954年于姚沟、汤沟设第二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7月在严桥设第四巡回法庭。上述四个巡回法庭当年因水灾自行撤销,改在山乡和虹桥镇设临时审判站。1955年6月至1965年,在湖陇、三官殿、严桥、襄安、无城设立人民法庭。1968年1月撤销法院和法庭,其工作并入新成立的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下设的审判组。1968年9月撤销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法院工作并入新成立的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设的审判组。1973年撤销审判组,恢复法院建制。是年5月重建襄安、严桥、三官殿人民法庭(不久,后者改称江坝法庭)。1977年1月至1982年,先后在汤沟,泥汊、牛埠、蜀山、开城、石涧、陡沟、无城、二坝增设人民法庭。1983年12月撤销二坝人民法庭。
一、刑事审判
1950年至1988年底,审理刑事案21489件。
1950年至1957年,县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慎执法。1958年至1961年,公、检、法三机关打乱办案程序,采取“一长(公安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预审员)代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的做法,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1962年至1966年上半年,恢复办案程序。“文化大革命”中,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被取消,虽然平均每年只办案130件,却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77年至1979年,法制逐步恢复。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依法执法。1983年8月,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采取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做法,即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案件侦查终结后,上述“三员”各司其职,分别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二、民事审判
1950年至1988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1975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制受到破坏,大量民事案件由区、社处理,平均每年只办理176件。
三、经济审判
1980年7月至1988年底,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39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申诉复查
1962年至1964年,进行第一次复查,共计复查2744件,改判减刑或宣告无罪的1263件,占复查总数的46%。
1978年至1982年,进行第二次复查。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判决案1181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的政治案件318件、刑事案件541件,两项合计占复查总数的72.7%。
1983年至1987年进行第三次复查。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决的刑事案816件,其中反革命案199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的152件;其他普通刑事案617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的54件,两项合计占复查总数的31%。同时复查“文化大革命”后的案件,其中改判减刑、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的政治案17件,刑事案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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