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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
建国前,经济合同多为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中间人担保。中间人多为地方绅士、商号老板或商会成员。合同不能履行时,由中间人会同双方处理。
1956年前,经济合同由巢县财经委员会公证;1956年后,由法院公证处公证。
1978年后,由工商局主管经济合同工作,对各个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实施鉴证、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1981年,鉴证经济合同98份,总金额700余万元,仲裁合同纠纷案1起。1982年,司法局恢复了经济合同的公证,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年鉴证商业、建筑安装、粮食、供销、加工等行业合同123份。由于双方均能遵守合同规定,合同信誉较高,业务量与日俱增。1983年5月,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各工商所配备合同管理员,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逐步正规化、法律化;全年鉴证合同18份(不包括基层工商所),其中工商合同1份,农商合同1份,商商合同12份,工工合同1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份,科技协作合同1份,总金额22.13万元。调解和仲裁了4次经济合同纠纷。
二、商标管理
1949年初,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对全县的商标进行了认真清理,取消了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巢县按《条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登记注册工作基本停止。
商标管理工作由县工商局主管。1981~198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14份:1981年3份,1982年5份,1983年6份(其中3份因企业歇业停止使用)。本市注册的“涌泉牌”水泵,被评为省优产品;省直驻巢的铸造厂生产的“巢湖牌”机件,巢湖量具厂的“安字牌”卡尺、千分卡等注册产品远销国内外,以其优质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1982年,处理伪冒商标案件3起,罚款4500元。
三、营业执照管理
清末,营业执照由商会注册办理。民国时期,改由税务部门发放,商会配合管理。营业执照经常换发,甚至税收部门或商会的主管人员更选,也要重新发证。
1949年,巢县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经核准发证照的有2000多户。1953年前,对原有2000多户私营工商业进行普查登记、复查补登、全面发照。1953年后,工商部门主要是配合对私改造,做好公私合营企业、新组织起来的企业的发照工作。
1957年,市场曾一度开放,无证摊贩增多。1958年给个体商贩登记发证,取缔和动员停业的有623户。1966~1976年,停止对个体工商业办理申请发证业务,工商企业的管理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秩序比较混乱,无证经营,无证生产的现象严重。1979年11月,巢县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所有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1980年,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对县内389个工业企业发放了营业执照;其中省、地驻巢的国营工业企业256个,城镇街道办的工业企业11个,校办企业5个,部队和其他部门办的87个。同期,商业发证645户,饮食业发证60户,服务业发证124户。
1981年,巢县开展了对商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普查登记工作,对全县(包括省、地驻巢单位)交通运输业、商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并核发全省统一的营业执照,全县核准发证的商业826户、交通业36户。
1982年,加强了对工商企业的监督检查,查处了40多家非法经营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罚款6531元。入夏前,配合卫生部门对全县49家冰棒厂(车间)进行了检查验收,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一律停发执照;已领照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983年,全县经核准发证的工商企业中有工业529户、交通业41户、商业1160户、外贸4户、饮食业84户、服务业132户、修理业21户。
至1985年,全市经核准发证的各类企业1343户(其中1985年发证的44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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