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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林产权
建国前以私有制为主体,大多是宗族山。1950年后实行土改,山场大多划到农户经营,少数由农会经营。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山场林地全部归集体经营。1964年实行“四固定”,对山场进行登记造册,政府颁发山林权证书。
二、林业“三定”
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是林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从1981年7月开始试点,历时两年全部结束。实行“三定”任务的有8个区、44个公社、1个镇、307个大队、1641个生产队和10个国营单位。定权发证的林业用地38.6万亩,占总林业用地的97.6%。县政府颁发的山权所有证2160份。在1641个生产队中,有620个生产队,共1.4218万户划定了自留山,面积7.9万亩,户均5.5亩,占全县宜林荒山面积的39.3%,县政府颁发自留山使用证(由山林权所有证代替)1.3364万份。全县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用地24.26万亩。其中220个社队林场被确定10.34万亩,专业队、组承包4536亩,专业户及专人承包责任山6.02万亩,集体经营、专人管护结合的7.45万亩,共订合同书4947份。此外,划定牧场5.26万亩。黄山公社及高林、银屏公社部分大队村划定了社员宅基地,并发了使用证。
从1981年7月22日开始,县委在银屏公社项山大队试点,划定全队399户社员四旁隙地247.6亩、责任山2192亩、收场1100亩,签订责任承包合同378份,颁发山权、林权所有证415份、902张。
1981年11月召开区社书记、主任会议,介绍试点做法,确定黄山区团山公社苏湾大队、柘皋区方集公社山师大队、夏阁区独山公社大苏大队、黄麓区建麓公社展农大队、槐林区高林公社姥山大队、城关镇环城公社灯塔大队、炯炀区炯炀公社姚王大队,为各区“三定”试点单位。
“三定”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双方协商,上级仲裁”的原则,处理山林纠纷。跨区县的由县出面调解,跨社的由区调解,跨大队的由公社调处,跨生产队的由大队解决,实行分层负责制。调处无效由法院裁决。全县共审理山林纠纷95件,妥善处理93件,占97.9%;并分别签订了协议书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夏阁公社竹柯大队与环城公社灯塔大队长达30年的大尖子山林纠纷,地区元山农场与周围社队的山林争议,下汤公社与黄山公社老靳大队的牧场权属纠纷等,都得以妥善处理。县法院对黄山公社跃华大队与部分生产队争议20年的栎树山林权纠纷,通过实地了解,开庭调查,作出了裁决。1982年6月,肥东县桥集公社桥安大队和本县花集公社固山大队为大官山山场问题(肥东县社员越山开磷矿)发生了上百人的械斗伤害事件,行署和双方县政府在迅速平息事态的同时,组织双方察看,多次协商,至7月初,行署作出了5条决定。尚未调处结束的主要是本市国营巢南林场与无为县古楼乡的山林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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