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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1950年6月成立巢湖专署税务局。1965年7月巢湖地区行政公署复设后未单设税务机构,税收业务先后由行署财贸办公室、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税务小组、财政金融局税务小组、行署财政税务局税务科办理。1984年9月,财政、税务分设,成立巢湖行署税务局。1990年底,全区计有5个县(市)局、6个税务分局、45个税务所、2个直属税务征收组,有税务干部961人(含行署税务局),另有助征员131人。
二、税种、税率
(一)农业税
农业税,史称“田赋”。建国后,田赋改为农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国家为发展农业生产,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税率逐年下降。本区农业税平均税率,1955年为16.7%,1964年为11.9%,1978至1990年平均税率为5.5%。
农业税征收办法,1949至1950年实行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年平均收入,实行40级累进税制。1951至1957年改为24个征税等级。起征点为人均150斤,税率为7%;最高税级为24级,税率为30%;人均年产量不足150斤免征。1958年为了适当缩小计税常产和实际产量之间的距离,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是时,区内无为县税率16.7%、巢县税率为15.9%、和县税率为16.6%、含山县税率为16%、庐江县税率为16.4%。
1959至1962年农业税征收,改按包产产值和实际产值衡量。1966年农业税征收采取粮棉分开,单独计算征收。1982年农业税由原征实物(稻谷)改为定价折款征收。1982至1984年按每百斤11.2元折征现金,1985年调整为15.3元;1987年调整为16.8元;1989年为22.1元。
1955年前,农林特产税,随农业税征收。1955年始,茶叶、棉花与农业税划开,单独征收。区内各县将农林特产税划开,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产品,由收购部门代征,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分,由财税部门组织力量,查帐征收。自1963年起,茶叶、棉花单独造册,茶叶在春茶采摘前,由财政部门做好评产、减免、造册工作,委托收购部门代征,棉花单独造册,由收购部门代征。
1949—1990年全区农业税基数统计表

(二)工商各税
盐税我国开征盐税历史很久。建国后,继续开征盐税。1958年7月,轻工业部决定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9月,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在《盐税条例(草案)》中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分盐种、分产区制定税额表。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在出场销售环节纳税;产区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
货物税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应税货物的品目共1136个,税率最高120%,最低3%,实行从价计征。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修正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将应税品目精简合并为358个,并调减税率。1953年国家对货物税再次修订,将卷烟、酒、棉纱等22种产品划出,改征商品流通税,另外新增土布、粮食、油墨、扩大机、录音机等品目,对生产应税货物工厂应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货物税内缴纳,并修改核价计税办法,调整税率。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时,将货物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工商业税是对工商业户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工商业者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及摊贩。固定工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分别征收。
1953年1月,税制修正时,将工商业户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合并征收,税率调整为1.5%—15%。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1958税制改革时由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个主要税种合并而成的一种税。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工业生产的于产品销售时,按销售收入全额纳税;从事农业产品采购或外货进口的,按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从事商业零售和服务性业务的,按零售收入和业务收入的金额纳税。商业批发、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及科学研究机构的试验收入,均免征工商统一税。区内实际征收工商统一税的产品主要有:酒、粮食、植物油、砖瓦、陶瓷、明矾、水泥、机械、棉纱、棉布、土布、鞭炮、原木、淡水鱼、虾、蟹、茶叶。
工商税工商税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出台的一种税种。它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盐税仍按原办法征收。涉外税收仍沿用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从1966年起,在国营粮食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税率的确定,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1965年决算的积累总额的50%核算成同期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作为企业的适用税率。1970年开始对所有国营企业实行综合税率的试点。同时,在农村有重点的贯彻《安徽省农村工商税收政策试行草案》。从1972年7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企业正式开征工商税。1973年4月1日起,在全区农村正式开征工商税。
产品税产品税是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前称统税、货物统税。建国后,50年代初期称货物税。1953年1月1日起,将其中烟、酒等22个应税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其余产品仍征货物税。1958年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部分),1973年改为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产品税从工商税中分解成单独税种。
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产品税条例(草案)》所附应税产品税目,税率表工业品部分计有24类、260个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10个目。税率最高60%(甲、乙级卷烟),最低3%(坯布、废碴砖、石灰、热力、生猪、菜牛、菜羊等)。1986至1988年,三度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将原应纳产品税的纺织品类、日用机械类、日用电器类、电子产品类、搪瓷制品类、保温瓶、帽鞋类、陶瓷类、药酒、食品饮料类、皮革皮毛类、其它轻工产品类、其它工业品类、建材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采选产品、其它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改征增值税以后,征收产品税的应税产品只剩下烟、酒、橡胶制品、电力、热力、气体、成品油类、化工类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计共11类90多个目。
本区产品税主要税源有电力、聚乙烯醇、饮料酒等。从1984年10月至1990年底止,共征14552.2万元。
增值税增值税是从原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新设置的税种。以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时,财政部制定了实施细则。本区从1982年7月1日起,对无为电扇厂生产的电风扇试行增值税。1983年起又在生产机械、机器、农业机具(均包括零部件)等企业,试行增值税(全区共18户)。1986、1987和1988年,增值税征收范围连续扩大,截至1990年底,已达24类114目,119个税率,最高为45%(化妆品)、最低为8%(钢坯)。区内实际开征的税目有机器机械、化学纤维、纺织品、服装、药品、日用电器、帽鞋、纸、文化用品、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陶瓷、食品饮料、其它轻工产品、其它工业品等13类。1990年收入达3800万元,已成本区第二大税收来源。
营业税1949年10至12月,皖北行署相继公布施行《皖北区征收行商营业税暂行条例》、《皖北区征收牙贴税暂行条例》、《皖北区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营业税列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简并税制,营业税又被列入工商税。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营业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按行业设目,共11个目。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一般为3%,最高为10%。并对某些行业的纳税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990年8月28日,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通知,公布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两个税目。营业税是本区主要税收,占总收入45%以上。自1984年10月到1990年底,全区共征收营业税24639.5万元。
临时经营是营业税种中的一个税目。即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50年代初,所得税与营业税均列入工商业税中,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国营预算外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也纳入这一税种征收范围。工商业所得税是按每年营业总收入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所得额,依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全年所得额未满100万元(旧币,下同)者,征收5%;最高为3000万元以上者征收30%。1950年12月将税率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为未满300万元者,征收5%;最高为1亿元以上者,征收30%。1953年修正税制,把15%的所得税附加并入正税,最低税率为5.75%,最高税率为34.5%。1956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按不同经济性质和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税率。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实施细则》。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其它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统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1000元,税率10%;最高一级为全年所得额20万元,税率55%。1988年巢湖行署颁发《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目标管理试行办法》,集体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基数部分,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或免征所得税。全区1988年有227户减免所得税343.4万元;1989年减免所得税366.8万元;1990年131户减免所得税537.9万元,有力地支持了集体企业的发展。建国初,对预算内国营企业的利润,都是按一定上交比例直接解交国库。1983年4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4月财政部制定《关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单位,税率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1987年起,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名义上属税务机关征收,实际上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结算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开征的一个新税种。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2月财政部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对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调节税;对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证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按比例税率20%征税。1988年9月国家税务局通知,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以20‰比例税率,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私营投资者将企业的税后利润(含联营分进的利润),或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和停歇业清理财产增值的部分,按比例税率40%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解决新兴城市的开发和老城市的扩展、改造,搞好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一种税。是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一个新税种,带有地方附加性质,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本年度起施行。安徽省于3月发布实施细则。税率,省辖、地辖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为1%。每月应纳税额不满1元者免征。纳税环节、征收管理、奖罚等,均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办理。
本区除巢湖市城区按城市7%税率征收外,4个县城及柘皋、烔炀、矾山、襄安、二坝、运漕、东关、乌江、沈巷、白桥、姥桥等镇按5%税率征收,其它集镇按1%税率计征。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是对在集市上出售税法列举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62年1月16日《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草案)》对家禽、家畜、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织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76种产品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率为10%。1962年9月1日和1963年5月2日又作了两次调整。调整后征收集市交易税的产品有7类,包括家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制品、土特产品、旧表及自行车。1966年6月起,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停征集市交易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场繁荣,贸易发展迅速,为配合市场管理,调节收入,平衡负担,从198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征税范围为家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和其他共8类49种,税率5%。
建国后,逐年开征的税目还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棉纱统销税、商品流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奖金税及工资调节税等。
1950—1990年全区工商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1950—1990年全区税收分税统计表

三、税收减免
(一)农业税减免
农业税减免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1951年国家制定的灾减标准为:歉收2成以上不足3成减2成;3成以上不足4成减3成;4成以上不足5成减4成;5成以上不足6成减6成;6成以上不足7成减8成;7成以上歉收全免;歉收2成以下不免。1963年减免标准又适当放宽,歉收6成以上即全免。1950至1952年全区减免公粮(稻谷)计11184万斤,年平均3728万斤。1953至1957年,全区减免52851万斤,年平均10570万斤。其中1954年遭受特大水灾,灾减公粮19038万斤。1955年继续照顾受灾区,灾情减免8501万斤。1956年遭受大旱,公粮减免13725万斤。1958至1962年灾减公粮18603万斤,年平均3720万斤。其中 1958年大旱、虫灾,减免5828万斤;1961年又遭旱灾,减免8619万斤。1963至1965年减免4950万斤,年平均1650万斤。1966至1970年减免13690万斤,年平均2738万斤。其中1969年遭受水灾,减免7183万斤。1971至1975年减免3633万斤,年平均726.6万斤。1976至1980年减免10788万斤,年平均2157.6万斤。其中1978年大旱和虫雹灾害,减免3183万斤。1981至1985年减免13318万斤,年平均2663.6万斤。1986至1990年减免14770万斤,年平均2954万斤。
社会减免对象为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农户、遭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交税确有困难的农户、遭受战争创伤或受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老区(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建国初期,人均田亩不足1亩,免征公粮公草;不足1亩半,减半征粮草;军属人均不足2亩、烈属人均不足3亩免征粮草;鳏寡孤独生活贫寒者,1人1户按2人计算负担,2人按3人计算负担,酌情减免。1955至1958年,为了发展种畜,对饲养种、幼畜户,农业社和种畜场每年每头按20斤稻谷标准照顾。1979至1983年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每人年平均口粮不足460斤,年收入不足50元的免征农业税。全区5年共减免粮2230万斤。在实行减免的同时,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在山地上新垦殖茶园、桑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7年;农业科研机关和农校进行农作物试验的土地和农户零星种植庄稼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
(二)工商税收减免
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地、县级只有在中央、省授权的情况下,才有若干地方性税收或一定幅度减免税权。建国以来,省授权地、县税务机关减免税收的规定做过多次变动。1958年省政府规定县、市政府对新产品,新建工业企业,利用野生植物为原料的工业企业或购销野生植物的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利用下脚废料、废渣,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铁、木、竹器、农具、砖瓦、石灰等产品,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有权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减免。1963年省财政厅授权县、市掌握的减免税为贫苦居民自有少量房、地产或出租收入及农村社员、城市居民、个体经济因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力缴纳的税款。1965年省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停业、经营困难,每户纳税额在500元以下100元以上由行署税务局审批,100元以下的由县税务局审批。1985年,省税务局下放产、增、营三税部分管理权限,规定地(市)享有新产品在规定期限内的减免税,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的减免税,校办工厂、街道、机关、团体、企业组织家属生产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税,国营、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一个公历年度内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减免税及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纳税有困难、一个公历年度内税额在3千元以下1千元以上的减免。县(市)局掌握的有非出版单位的出版收入,县以下影剧院、电影录像门票收入,校办工厂的加工、修理收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纳税有困难、年度内纳税额在3千元以下的部分。同年6月11日,省委、省政府决定本区无为、和县为体改试点县,减免税可享受地、市级权限。1982至1990年底,全区共减免税款10415.1万元,其中属地、县两级自批减免款6151.9万元,占60%以上。
四、税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建国以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家方针、政策,各级的管理权限也不同。但地、县两级只有在省政府、财政厅或省税务局授权的情况下,才可对若干地方性税收有一定幅度的有限减、免或决定征收的权力。
建国初期,为恢复国民经济,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税收管理高度集中,仅有部分地方性税收管理权归地方。1958年进入“二五”计划期间,全国经济管理体制作了较大改革,税收管理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改进。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把原由中央掌握的一部分税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允许地方可以自行制订、开征地区性税收的征收办法。1961年处于调整时期,中央重申了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中的规定,把原下放给地方的一部分管理权限收归中央。1971年进入“四五”计划时期,中央企业大批下放。基建、物资和财政实行大包干,税收管理权限也相应陆续下放。“文革”期间,有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税,任意停征税种、税目。1977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过去下放不当的管理权收归中央。
(二)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制度主要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发货票管理、违章处理、专责管理等项制度。其中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1972年全区共检查4018户,发现有税务问题的共2754户,查补税款135.5万元。1975和1976年查补税款91.6万元。1981年全区抽调160多人组成检查组,检查4523户,查补税款161.2万元。1985至1989年,查补偷漏税款分别为413.8万元、156万元、243万元、334万元、392万元。1990年全区共查处偷税、漏税、抗税、欠税和其它违反征管法规的违章案件2354件,补税304.1万元,罚款101.1万元,加收滞纳金0.14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违章案件1798件,补税100.11万元,罚款21.41万元,滞纳金0.14万元。
(三)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管理
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工作是税收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必要手段。
税收计划核定后,由各地县、市税务局分配到基层税务所(分局),再分解到征收人员。
建国初,税收会计长期使用单式记帐法。从1984年起,本区逐步推行复式记帐法。1990年,无为县税务局在复试记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会计核算方式,试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克服长期以来税收会计不能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弊端。
税收统计包括税收、税源和税政三部分。建国初,由市、县局报送省局汇编。1961年改由专署局审核汇编报省局。1979年改由市、县局对所属单位按月组织会审,省、地局按季组织会审。1985年,本区开始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统计。1988年起,地、县(市)两级全部会计、统计报表均通过软件处理,地报省的会统报表,均实行计算机联网。
1987年,行署税务局建立票库,县(市)局按月领取。专责员领用票证由税务分局、所会计核发,代征单位用票由分管专责员核发,并实行税务所会计与专责员的“双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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