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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1949年6月,专署内设财政科,主管经费筹划、管理、物资接管、调配及粮食、盐务、税务征收等工作。各县设财粮科(后改为财政科)。1965年巢湖专署复设后,成立财贸办公室,内设财税组。1968年4月在巢湖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设财税小组。1970年10月成立巢湖地区财政金融局。1974年3月改称财税局。1976年3月,财政与银行划开,恢复巢湖行署财税局。1984年9月,撤财税局,分设财政局,税务局。当年全区261个乡(镇)先后成立乡级财政所,每所2—3人,共配备干部922人,健全了基层财政组织。1990年全区机构计有306个,其中,行署局1个,县(市)局5个,区乡财政所300个。有干部、职工1210人。
二、财政收入
民国初,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田赋附加,其次有契税、牙税、牲畜税、屠宰税等税收附加及杂捐等项收入。民国22年(1933)田赋附加,每征正税1元加征附加1.5099元。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民国31年省级财政与国家财政合并,各县税捐处专征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等。民国35年恢复三级财政体制,并将营业税和土地税的50%、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特别课税划归地方财政。
建国初,地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农业税。三年恢复时期,1950至1952年,农业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74%。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商品流通的扩大,新建企业的增多,财源随之增长。同时,国家为保护农业生产,采取增产不增税政策。因此,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开始,在财政总收入中农业税比重逐年下降,工商税比重逐年上升,企业收入逐步增长。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三五”时期(1966—1970)下降为46%,“六五”时期(1981—1985)下降为25.4%;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三年恢复时期”占总收入21.3%。“三五”时期上升到45.2%,“六五”时期上升到60.4%;企业收入从无到有,中间有升有降。“二五”时期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1%,“三五”时期占总收入的8.8%,“四五”时期占总收入23.8%,“五五”时期占总收入19.7%,“六五”时期占总收入13.4%,“七五”时期占总收入的12.8%。
从50年代起,财政收支逐步形成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
(一)预算内收入
预算内收入主要有农业税、工商税、企业收入、其它等4项。全区逐年预算内收入见附表。
1949—1990年全区财政预算内收入分项汇总表

(二)财政预算外收入
本区财政预算外收入项目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费附加、“五小”分成、上年结余及其他收入。其逐年分项收入见附表。
1950—1990年全区财政预算外收入分项统计表

三、财政支出
1949至1952年实行供给财政。从1953年始,财政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逐步由供给财政转为建设财政。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下表。
1950—1990年全区财政预算内支出分项统计表

1953—1990年全区预算外支出分项统计表

四、财政管理
(一)行政财务管理
建国初,行政管理费用采取报帐制,收入上交,支出下拨。1953年后实行“全额预算管理”。1980年改为“总额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1981年实行“预算包干,节约发奖”办法,规定每人全年奖金60元,1986年调整为每人每年发给奖励工资90元。1988年实行“岗位责任奖”,每人每月奖金15元,随同工资一并发放。
1949至1990年,全区共计支出行政管理费3804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7%。
建国以来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防暑降温费,在不同时期作了相应规定,并按规定标准包干报销,结余留用。
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承受能力,每年适当安排资金。
(二)企业财务管理
1965年以前,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一般只限于投资拨款,帮助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1965年以后,主要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区各级各类企业财务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国后一直采取按计划无偿拨款的投资方式。从1981年始,对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国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由建设银行贷款。
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建国后基本上是财政和银行双口供应。1981年始,改为有偿占用,月占用费率2.1‰。1983年7月起,除少数特殊工商企业(军工、劳改、外贸)外,其余国营企业,全部由银行贷款,统一管理。
对专项资金管理,自1969年起,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预算资金,支持企业技术革新。1978年起,简易建筑费列入预算支出,用于商业、供销、农机部门修建简易建筑设施的专项开支。1979年,试行新的利润留成制度,简易建筑费核定到企业利润比例之中。1983至1984年,实行利改税,简易建筑费被核定在税后留利中。粮食和其他不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仍由国家拨款解决。
挖潜革新改造资金,1976年始,由财政预拨款,用于机械、建筑、化学、轻工、商业、供销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支出。1979年起,改为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有偿使用。
自70年代起,本区即在国营企业中推行经济核算制。1981年重新修订各种定额,对企业的职能部门实行经济责任制。1987年全区开展“双增双节”运动。1990年,全区工业企业56户,关停1户,亏损13户,亏损面达24%。本年扭亏为盈2户,增盈97.2万元,减亏12.5万元。增亏7户,亏损374万元。由盈转亏5户,增亏减利291.1万元;物资企业13户,其中3户亏损;供销企业11户,其中1户亏损;粮食企业135户,其中123户亏损;商业87户,其中2户亏损;城市公用企业6户无亏损。
对国营企业利润上交和留成,1952年前,采取“全额上交”办法。1953至1957年实行“奖励基金”办法,1958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62至1968年,对国营商业企业和国营工业企业,分别实行“利润留成”和“奖励基金”办法。1969至1977年,对工业企业又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办法。1978年试行“企业基金”办法。根据企业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3%—5%,从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在部分国营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制度。具体形式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全额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利润留成”。1980至1982年,先后采取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办法。1983年,在国营企业中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至1985年底,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全区参加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有工业36户;商业116户,批发31户;物资8户;供销5户。
1987年全区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形式分为“上交基数逐年递增,超收分成”和“亏损定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1988年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采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
(三)农业财务管理
对农林水气事业费,主要采取全额管理、差额管理和企业化管理。1980年起,对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贴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办法。对纯事业性的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办法。
据统计,1965至1990年,本区财政支农支出总额12193.2万元。1990年支出1107.8万元。其中:小农水和水土保持补助费358.6万元;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扶持乡镇企业30.8万元;农技推广站和植保补助费14.6万元;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36.3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252.8万元;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414.7万元。
1979年起,本区各级财政部门大力筹集支农资金,建立支农周转金制度,至1990年共计筹支农周转金1013.3万元。其中支援农村集体生产839.7万元;支援企业168.6万元;支援事业单位5万元。12年来周转4次,借用总额达4407.6万元。
(四)集团消费控购管理
1962年国务院规定:凡国家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在市场购买公用非生产性的消费品,均属社会集团控购范围。控购品种主要有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像机和放大机、电视机、扩大机和多用机、电唱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具、公用包、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及其制品、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及各种酒、小汽车、大汽车等。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核定限额、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专项审批办法。“文革”10年,基本没有执行控购商品制度。
1978年恢复控购商品制度。1980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商品流通和市场货源供应发生变化,企业自主权扩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等,对原控购办法作了适当改革,取消购货证和专用发票;缩小专控商品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由原省、地(市)两级审批,改为省、地(市)、县三级审批。1980年5月,地区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组,负责专控商品审批工作。1984年3月地区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87年10月地区控购办,对地直及县(市)有关单位1986和1987年两年控购指标进行检查,发现地直22个单位,违纪购买专控商品金额达21.7万元。经地区控购领导组决定,1987年6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的专控商品,按总价22%处以罚款。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含小轿车、大轿车和吉普车)1980年度为94辆,1986年度为188辆,比1980年增加1倍;1987年为239辆,比1980年增加2倍多;1989年为655辆,比1980年增长5.9倍之多。
1978—1990年全区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表

五、审计监督
(一)机构
1983年以前,财经纪律的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内设的监察机构负责。1983年10月建立巢湖地区行政公署审计局。1984年区内所属县、市也陆续建立了审计机关。
1988年6月,成立巢湖地区审计事务所,各县、市于1989年陆续组建了审计事务所。
从1985年始,行署及所辖县、市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一些企事业单位陆续建立了内审机构。至1990年末,全区已建内审机构67个,配备内审人员163人。
(二)审计
本区从1984年始开展审计工作,先后进行了财政决算审计、金融保险机构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企业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和外资项目审计及参加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
1986年行署审计局对含山县1985年度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70.2万元;1988年对巢湖市1987年度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747万元;1989年和1990年行署审计局授权5个县、市分别对本县、市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678万元。
1985年对全区农业银行1984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92万元;1987年对全区工商银行1986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37万元;同年对巢湖地区建设银行1986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1万元;1989年对全区保险公司198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8万元;1990年对全区农业银行和地区、和县、无为县、庐江县工商银行1989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同年还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当年财务收支进行了当年定期审计。这一年的金融机构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198万元。
1985年始,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和部分二、三级预算单位的经费收支进行了定期报送审计,至1990年共查出违纪金额744万元。
1984年始,对工业交通企业、商粮外贸企业、供销物资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农林水企业等进行审计,至1990年共审计了432个(次)企业的财务收支,查出违纪金额7002万元,上缴财政836万元。其中,对工交企业共审计了145个(次)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799万元。对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259个单位的审计,查出违纪金额4754万元。对建筑安装、农林水、城市公用等企业的审计,共审计了28个(次),查出违纪金额449万元。
1986至1989年,对全区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了事前审计,共审计了141个项目,查出违纪金额118万元;1989年、1990年全区对停缓建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1990年还对基建项目开工前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了事前审计。对全区基本建设共审计了333个项目,查出违纪金额810万元;1987至1990年,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淠史杭——巢湖项目进行了年度决算审计,共审计了182个(次)实施项目,查出虚报工程工作量,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金额591万元。
从1988年始,全区审计机关参加了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对全区52个“三查”重点单位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007万元。
1984至1990年末,全区共审计2851个(次)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4989万元,上缴财政1889万元。其中,行署审计局审计了711个(次)单位,查出违纪金额5813万元,上缴财政875万元。
本区6个审计事务所从1989年始,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了企业注册验资,清理帐务,提供经济鉴证,担任企业审计顾问等审计业务,开展了2215个审计项目。其中审计机关委托项目24个,其他部门和单位委托项目2180个,提供咨询服务项目11个;查出违纪金额90万元。审计事务所业务总收入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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