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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
建国前,县内无妇幼保健设施。建国初,县人民卫生院设妇幼保健股。1951年3月始建县妇幼保健站。1965年后,妇幼保健工作先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县医院、县防疫保健站负责,直至1981年复建县妇幼保健站。三十多年来,经过推广新法接生、开展妇女劳动保护、妇科病查治、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健康。
新法接生旧时妇女分娩均系旧法接生,因难产和产后感染造成妇婴死亡的时有发生。建国后,保健人员深入农村宣传推广新法接生,培训新法接生员,逐步开展了妇产科业务。1957年全县出生婴儿2462人,死亡20人。1976年在农村普设助产员,各公社卫生院配备1至2名保健员,逐渐形成了三级保健网,时全县有接生员227名,其中备有接生器械的140余名。1979年,新法接生率为88.6%。1981年,全县新生婴儿1366人,新法接生率达92.6%。之后,新法接生率逐年上升,至1984年达到96.4%。
妇女保健1952年以来,提倡妇女“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卫生保健。农村普遍实行“三调三不调”(调干活不调湿活、调轻活不调重活、调近处不调远处劳动)措施进行妇女劳动保护。70年代增加了妇女更年期保护。1979年,县保健部门对尿疾病人进行了集中治疗,对经调查患子宫下垂的201名妇女,给予及时治疗。1983年至1984年先后2次进行妇科病普查,共检查5388人,患病950人,治疗468人。1984年普查2809人,其中患病2139人,治疗1408人。是年,县妇幼保健部门实行产前检查737人,产后访视797人,产妇死亡率下降至1.7‰。
儿童保健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注重儿童的保健工作,除加强卫生防疫对儿童定期接种疫苗外,还在食品供应方面给产妇和儿童以适当的照顾和方便。1979年始,县卫生部门对学龄前儿童实行健康检查,是年检查756人,其中患病436人,占受检人数的57.6%。1980年,儿童驱蛔,实行免费治疗。1981年全县大部分公社开展儿童保健检查,共检查1672人,发病116人,大部分患病儿童,经过治疗恢复了健康。80年代以来,由于开展优生优育工作,加上儿童保健工作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关心,县内儿童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发病率已逐年减少。
2.职工保健
1952年始,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规定每人每月药费标准1.50元。企业单位职工医药费一般由本单位统支。有的企业还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报销医药费的半数。1955年后,将经费拨给享受单位包干使用,同时,职工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另外,凡接触有毒物质的职工,均享受不同程度的保健食品和劳保品待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对有毒车间进行测尘、测毒,设置防尘、防毒设备(工具)。1982年始,药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元。因病住院治疗费用,根据费用多寡,有的全部报销,有的可报销9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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