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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制度
俸禄制清末和民国初期,地方职官均以年计俸银。民国8年(1919)改碎银为银币,俸禄按月计发。
薪饷制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暂行文官官俸表》,本县军政职员月薪标准为:县长216元,秘书、科长、警佐、督学50元至81元,科员40元至54元,事务员20元至30元,警长、警目、警察10元至16元,公役7元至10元。乡镇公所职员分4个薪级,每级差2元,乡镇长月薪22元,副职20元,干事18元,办事员16元到18元,保长月薪12元、副保长10元。民国35年职员薪饷改以大米计发,另加生活补贴费。37年,职员薪晌按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发放。
供给制建国初,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即食穿全由国家供给。其中伙食费分为大灶和中灶,大灶每月伙食费标准9元。供给的生活用品有被条、服装、蚊帐等,鞋、袜、毛巾、牙刷、牙膏、肥皂、香烟等物品折款发给(即津贴费)。乡镇干部和学校教员实行薪金制,每人每月薪金标准以大米计数:小学教师(含校长)120斤至200斤,中学教师(含校长)180至310斤,乡镇干部120斤至150斤,均按时价折款发给。
1950年,对接收的23名旧政权人员改为薪金制,每月折发大米160斤至330斤。1951年对行政人员采取津贴等级制(伙食费另发),待遇标准如下:

包干制1952年底,津贴等级制度改为包干制,先评定职级,然后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工资分的标准值,按几种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价计算,由银行按月公布,时本县共评定16个职级(14~29级),最高“工资分”为250分,最低工资分为89分。
工资制1955年7月,全县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1980年以前本县按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发放,1980年改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7月1日起改为五类地区工资标准。
自1965年始,每人每月增发0.90元粮价补贴(包括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属、子女)。1980年从提高地区差的工资中冲销四分之一的粮价补贴(15级以上干部全部冲销)。自1979年11月始,对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发5元的副食品补贴(1985年7月停发)。1985年4月起,每人每月发肉食补贴1元(包括非农业户口的家属、居民、子女)。
2.工资调整
1952年至1985年,国家对公职人员先后调整工资9次,其中1952年、1956年各一次。1963年实行低工资调整,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的升级面为40%,17至14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至11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不超过5%,10级以上的干部不升级。1971年低工资调整,凡属此次调整范围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人、干部工资一般都调高一级,少数调高二级。1977年调整工资面40%。1978年,对工作表现好、工资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控制在2%以内,对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标准工资低于41元,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人员,标准工资低于36元,调不上级的均分别增加到41元和36元,但月增资额不超过5元。1979年调整工资面40%。1981年,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及体育系统职工调整工资,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升级,1983年,企业单位职工升级。1971年至1983年全县职工调升一级工资的有7828人,调升二级的284人(其中集体企业单位职工调升一级1926人,调升两级58人)。1985年,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中小学教员和医院护士,另增加教龄、护龄补贴。是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改的干部、工人计1588人。“工改”前,月工资总额103691.20元,人均65.30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132323,90元,人均83.33元,月净增工资额28632.70元,人均增加1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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