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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劳动力历来以务农为主,仅少数人就地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务工、经商。建国前,县内无劳动力就业机构,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雇工形式分临时、长年等几种,工资事先议定,凭中立据。受雇者一般充当学徒、店员或勤杂工,职业无保障。抗战期间,县城广阳镇遭日机滥炸,不少店铺因此倒闭,加之通货膨胀,致使失业人员增多。据民国29年(1940)县政府报告称,县内失业人员达401人。
解放初期,国营和私营工商企业仍采用雇佣方式自行招收职工。建国后,农村无地少地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国营工商企业及私营工商业逐步得到建立和发展,城镇失业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得到就业安置。
1950年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内确定1名干部专管就业登记工作,并规定县内企业用工须经劳动部门安排,纳入国家劳动计划。1952年11月设立县就业登记处,逐步解决城镇闲散人员及复、退军人的就业安置。1956年私营工商企业的大部分职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职工。1958年“大跃进”中,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大多转入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时工业企业大部分招用来自农村的长期或短期合同工。
1965年石台县设立后,城镇工商企业建立、发展,城乡多余劳动力就业门路扩大。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169人,其中固定职工105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的多种渠道被堵塞,知识青年一批一批地下放农村劳动,待业者逐渐增多。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设民政劳动小组(1970年12月改称民政劳动局)。此后,劳动部门通过对知识青年招工,复退军人的安置及临时工转正等渠道,逐步扩大职工队伍。
1976年后,县内的工商企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就业渠道增多。1976年全县有职工3440人,其中固定职工3340人。1978年起县劳动人事部门开始办理离、退休及退职人员的补员(子女顶替)工作。至1983年,全县离、退休职工的子女补员人数计950人(含集体单位),解决了部分待业人员的就业(干部和工人子女顶替工作分别于1983年9月9日和1986年10月停止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政府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广开门路,自谋职业。1979年全县职工人数增加到450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3786人。
1981年开始,招工制度改革,试行公开出榜,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1982年9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安置临时工、合同工的同时,开展了待业青年就业培训业务,逐步解决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
1984年11月起,县内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制,并由县劳动局承办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工作。1985年,全县职工人数为8002人(其中全民6130人,集体1872人),城镇个体劳动者人数为279人。
若干年份全县职工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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