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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常有县人捐资集银、捐田租谷,作为修城、筑桥、铺路、办学之用。
民国期间,有少数旅外县人(其中包括在外经营产业的民族资本家)和县内人士捐募款项,创设体仁堂、育婴堂及社仓,救济老废孤苦,赈济乡里。
抗战时期,县政府曾设赈济会,对灾民和难民进行救济,但救济款项常被官吏层层勉扣,灾民、难民受赈款物甚微。民国29年(1940),日机轰炸县城,大量民房被毁,居民伤亡多人,近200人无家可归,县政府仅发空袭救济费460元。之后,县难民分会发给难民生活费2592元,发给死者埋葬费48元,但受难居民大多无力重建家园,恢复生计,只得背井离乡,另谋生活。
民国31年,县政府在广阳设难民收容所,收容沦陷区流入本县难民213人,省赈济会为此拨款4800元,然而所内难民仍衣衫槛楼,形容憔悴,生活艰苦。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开展救济工作。1949年至1958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43715元,其中1953年最多,为3.45万元,1956年最少,为7351元;1966年至1985年,支付社会救济款达1209622元。其中1966年为1.7万元,1985年为7.9万元。
定期定量救济自建国初起,即对城镇老弱孤残居民及生活无来源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据1985年统计领取此项补助的计32人,年支金额4694元。其中精减退职老弱职工6人,年救济款708元;城镇老弱孤残居民7人,年救济款1080元;红军流散人员2人,年救济款300元,无劳力社会困难户14人,年救济款1788元;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2人,年救济款674元;僧人1名,年救济款144元。
残废者救济建国后,对县内生活无依靠的残废者给予救济,先后分期分批发放粮款及衣物日用品。1957年起,对农村生活无着的残废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85年,全县有盲、聋、哑、残(包括痴呆)者,计3475人,其中生活无靠的25人,享受了“五保”供给制。
资遣石埭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对不能留用的原县政府人员及国民党军队的官兵,予以遣返原籍,并发给足够的路费和膳宿费。1949年,遣送散兵和社会游民计386人,发给大米1336斤。1953年遣送外流人员17人,其中3人送往歙县教养院,发遣送费115元。1966年至1985年,本县共遣送外流人员1956人次(其中1985年125人次),发放遣送费29340元。
特殊困难救济对因火灾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困难户,除依靠集体照顾帮助外,县人民政府还给予适当补助。1966年至1980年,县内先后发生9起火灾,致使13户居民生活遭到困难。为此,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1730元,布票620尺,棉被3床,棉布140尺,棉衣4件,棉花170斤,木材2立方米,给予临时救济。
资助麻疯病人1972年,矶滩公社东岭大队1名麻疯病人进院治疗,拨给救济款1000余元作医药费用。1980年以来,流入本县的麻疯病人计45人次,均由县民政部门发给路费,遣送原籍。
救助狂犬病人1982年7月5日至8月12日,疯狼和狂犬咬伤矶滩、七里、城关、小河、丁香等地居民25人,致使6人死亡。中共徽州地委、行署得悉疫情后旋即派出防治小组赶来,与县医务人员共同抢救病人。中共石台县委、县人民政府迅即建立防治狂犬病指挥部,采取定期灭犬等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对有关人员给予了抚恤和表彰。县民政部门对因疫情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适当补助。经过各方努力,疫情被控制住,人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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