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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6年(1927),本省隶属南京国民政府,县公署改为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改警察局为公安局,设财政科、教育局。翌年,撤销财政科,改设县财政管理处。民国20年,财政管理处改为财务委员会,同时税征机关从青(阳)石(埭)营业税局中分出,单设县地方税局。
民国21年,县政府裁局设科。民国23年,县政府设有秘书室、会计室及一、二、三科,另配承审员、政务督导员、警佐、督学等职,分理各项事务。
民国29处县政府行政机构序列

民国30年实施新县制,县政府内部改组,设县长1人,指导员3人,督学2人,警佐1人,军法承审员1人,军法书记1人;同时废除第一、二、三科名称,改为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5个科,秘书、会计2个室。
民国32年,县政府所属机构有:
直属地方财务委员会、税捐征收处、银行、金库、农业推广所、水利工程委员会、电话管理处、度量衡检定分所、雨量站、赈济会、优待委员会等。
省系统县田赋管理处、县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县粮食仓库、县粮运分站、省地方银行石埭办事处等。
中央系统县邮政局、县电报局、县直接税局查征所、县直接税局查缉所等。
民国35年,复建警察局,增设社会科、粮政科。民国36年,恢复使用第一、二、三科名称,直至解放前夕。
民国时期,本县知事、县长失载甚多。据民国23年《安徽省年鉴》载,自民国16年10月至23年12月,石埭县计有11任县长,其中任期最短的仅1个月。现将仅知的县长列表如下:

民国初期,县内曾提倡“地方人民自治”,但并未真正施行,基层机构的权力仍然为保董和土豪劣绅所把持。民国20年,县政府始设5个自泊区公所,各区公所内设区长1人,区员2人,区丁4人,民国22年,本县推行保甲制度,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保属区公所管辖。民国25年,改5个区公所为3个区署,区署下辖乡(镇)公所,乡(镇)公所下设保、甲。民国30年,整编县内乡(镇)保、甲,乡(镇)公所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四股,配有正、副乡(镇)长各1人,另有1人专办户籍。区、乡(镇)机构一直维持到民国38年民国县政府崩溃时止。
附:县参议会
民国35年(1946)4月25日成立县参议会,内设参议员若干人,参议长苏杰,副参议长陈兆篆。参议会自民国35年至37年共举行过6次大会。听取了县政府的工作报告,审议了县财政预、决算和议员提案。民国37年,参议会下设军民合作总站,由苏杰兼任站长。民国38年石埭县解放,参议会即告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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