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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管理
民国时期,本县的公房主要为县署和学堂的驻所,无专门管理机构。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接管旧政权的公房学产。累计没收接管地主和其他剥削者及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房屋8400平方米。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公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房承租、收费、修缮事务,因收费标准低,每年修缮费用均需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1966~1985年石台城乡土地征用情况表
单位:亩

1965年至1979年,房管部门先后在县城中街、老街建造土木结构的公房(平房)7幢,55间,建筑面积1390平方米。1980年至1985年,兴建的公房大多数为2层楼房。至1985年,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196家,总建筑面积11667平方米。各单位自建的职工宿舍,由本单位自行收费,维修和管理。
1966~1985年石台县公房收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2.私房处理
1956年至1958年,本县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有2700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计920平方米。1981年起,房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被挤占、没收的私房,逐步归还原主,并酌付房屋折旧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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