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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用
建国以来,县内土地征用由民政局管理,1979年始,由县基建局办理。11984年基建局改建为城乡建设局后由城建局管理。由其负责全县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以及编制土地征用总体规划,贯彻土地法规和办理土地征用审批工作。征用土地的单位,需向被征用方支付一定的土地费、青苗、产量赔偿费,适当安置部分人员就业。
本县自1966年至1985年共征用土地2028.81亩,其中耕地面积1502.09亩,占征用土地总面积的74%,非耕地面积526.72亩,占征用总面积的26%。在征用土地总面积中,县城建设用地1341.55亩,占66.12%。
本县自1966年至1985年共征用土地2028.81亩,其中耕地面积1502.09亩,占征用土地总面积的74%,非耕地面积526.72亩,占征用总面积的26%。在征用土地总面积中,县城建设用地1341.55亩,占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