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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9月,东流、至德两县相继成立复员委员会,办理复员安置工作。1956年,实行义务兵制度。1958年后,义务兵开始退伍,安置工作重点转到义务兵退伍安置上。长期以来,安置工作始终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即城镇籍退伍兵回城镇安置,农村籍退伍兵一般回农村安置。1949年到1987年,全县先后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761人,加上外地转入1299人,共7060人,其中城镇1639人,农村安置5421人。在农村安置中,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有633人(包括14名精神病患者)。
一、城镇安置
城镇安置工作对象主要是城镇籍的复员、退伍军人。随着安置工作的发展,对几种有特殊情况的农村籍退伍兵先后被定为城镇安置对象,予以安排工作。1987年,符合城镇安置的对象,除了城镇籍退伍兵之外,还有农村入伍的女兵、飞行员、志愿兵、老红军子女和接烈士枪的烈士弟妹等。1985年后,退伍的农村籍二、三等残废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兵,以及农村入伍的8年以上老兵服役期间结婚其配偶在城镇工作者。在安置上述人员时,本着“对口安排,量才录用”的原则,结合他们的军龄长短、在部队表现和家属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个人要求。1981年后,采取了“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87年,全县安置退伍兵77人,其中对口安置23人。在安置中,县长出面做工作,各系统各单位积极接受任务,并做到一次安排到位,部队满意,退伍军人欢喜。
二、农村安置
解放初期,农村安置工作主要是帮助回乡退伍军人解决生产和安家中诸如土地、房屋、农具、用具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对单身入伍和无家可归的复员军人在土地、住房问题上予以照顾,并帮助他们建立家庭,使之安居乐业;在发放生产贷款、优抚救济粮时予以优先。同时,对有疾病伤痛的复退军人国家及时给予医治。1949年到1958年,农村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168人。东流、至德两县人民政府先后拨放优抚粮415382斤,生活补助款130694元,耕牛44头,大小农具895件;帮助327名复员退伍军人建立家庭;并采取“自行修建,群众献料,政府帮助”三结合的办法,帮助复退军人修建房屋443间,补助款5730元。1954年到1958年,还帮助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解决治病款8708元。
60年代以后,本着“稳定思想,解决问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精神,农村安置仍着力于工作安排、生活照顾和疾病治疗等方面。对有一技之长的退伍军人,则尽其所长,分别安排他们担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拖拉机手、大队、生产队会计等职,以及安排进集体企业工作。对带病回乡参加劳动有一定困难的退伍军人,生产上由集体尽量照顾轻活,生活上给予适当的群众优待和必要的国家补助。对患有重病的退伍军人,政府及时帮助治疗。1960年,政府帮助11名患有重病的退伍军人治病,其中治愈9人。对无房或缺房的退伍军人,通过国家、集体、群众三方面的力量帮助解决。国家每年拨出木材指标和安置经费,集体安排砖瓦、资金,群众出工出力,帮助建房或修房。1980年,农村接受安置退伍军人157人,其中无房或缺房的38人,国家下拨建房木材40立方米,经费6500元,集体安排木材50立方米,共帮助修建房屋115间,解决了36人的住房困难。
80年代,农村注意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取得了明显效果。1987年,全年退伍回乡的军地两用人才有57人,当年安排使用55人,使用率达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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