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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东流、至德两县的劳动管理业务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办理。195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科。1962年改为劳动局。1968年,劳动管理工作划归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劳动安置小组承办。1970年10月,设民政劳动局。1977年,民政和劳动业务划开,重建劳动局。
一、劳动就业
解放初期,安置失业人员措施:一是发放救济金;二是包下来安排就业;三是组织失业者参加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进行生产自救;五是开展培训,逐步安排就业。
1952年到1953年,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工作,共登记失业人员302人(东流107人,至德195人),对失业者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安置。1953年4月登记工作结束,仅剩133人未安置,1956年,对全县失业知识分子及有专长的技术工人进行公开登记,共登记112人(不含农村),都陆续得到安置。
1958年大办工业,城镇闲散劳力都投入工业生产,还从农村大量招工,全县职工人数倍增。1957年末工业部门有职工3840人,1960年末增加到6865人。1961年至1963年,共精简职工6812人,主要对象是:1957年底以后来自农村的职工及自愿到农村落户的在职人员。
1968年至1977年,对城镇劳动力采取“三个面向,以上山下乡为主”的措施。到1977年底,尧渡、东流、大渡口3镇,有1323名知识青年到农村插队落户,接收上海、合肥等地知识青年4863人,还有下放干部及城镇居民4114人。1970年至1977年,全县共招工3792人。
1978年,基本停止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前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逐步回城,加之就业门路狭窄,城镇待业人员激增。1978年底,全县有城镇待业者1491人。
1979年,大力兴办集体经济,鼓励和扶持城镇个体经济,改变单纯靠国家招工的就业局面。1982年后,全县基本实现当年城镇新增劳动力隔年安置。1978年至1987年,全县累计安置待业者8000余人(含代外地招工),其中新办集体企业57个,安置898人。
二、在业职工
解放前,县内主要是雇用工制度,雇主与被雇者面议条件,雇用时间由雇主决定。手工业者多是以师带徒,学徒期满(一般为三年)或随师做工,或自立门户。政府官员由政府简任、荐任、委任等。到1948年末,东流、至德两县仅有职工3000余人。
解放后,用工形式较多,主要是固定工(含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实行各类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季节工、轮换工、民工等)。
50年代初,实行固定工制度,单位增人,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和分配。由于手续不健全,出现私招乱雇现象。临时工制度亦始于50年代。1964年,大渡口轧花厂、东流砖瓦厂等5个企业试行亦工亦农制度。1965年,全县推行亦工亦农制度。1972年,改革临时工制度,年底全县将1672名临时(合同)工依照政策改为固定工。1983年,在国营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制度,当年江南针织厂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100名。1986年10月,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外,国营企业招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制度。到1988年6月底,全县共有劳动合同制工人1862人。
1958~1987年年末职工人数统计表

三、工资奖金
工资解放前,县境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沿袭封建社会的雇用工资制,工人(含店员)有计件计时工资,其中又分为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包和不包工资,固定工资加红利等。工人每天劳动时间按生产经营性质需要而定,最少6小时,最多15小时,一般10至12小时。工资无固定级别,多按技术业务确定,结合其他能力或人事关系,由雇主决定或雇佣双方协议,工资内容繁杂,标准不一,徒工除衣食外,逢年过节发少量零花钱。
解放初期,企业内主要有计日、计月、计件和利润分成多种工资形式,行业和单位之间标准不一。1956年起,县内企业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有些企业视生产需要分别实行计时、计件、奖励、津贴等各种工资形式。1959年至1985年,全县进行8次工资调整。1959年调整部分企事业职工工资,1963年调整40%职工工资,1977、1978和1979年分别调整40%、2%和40%职工工资。1981年和1983年先后调整教育、卫生、体育部门职工和企业职工工资。1985年,对企业工资进行改革。
奖金解放初期,县内在部分企业职工中实行奖金制度。1956年,工交企业建立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等制度。1961年至1963年,财贸系统推行综合奖制度。1966年,奖励制度取消,把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恢复企业奖励制度,继而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科研等部门,也实行不同的奖励形式。但在实行中,有的企业滥发奖金。1981年,奖金采取包干办法,除另提1%的劳动竞赛奖外,奖金发放水平木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3%。1982年,各单位奖金发放水平分季或月按12%控制,全县总提留1%作年终调剂使用,统一掌握和分配,计奖的平均标准工资正式职工按44元,临时工为36元计算。1984年,全民企业奖金指标(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20.05万元,百元利税(包括所得税和工商税)发奖率3.67%。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两个半月以上的按不同标准征税。1985年,奖金发放总额调整为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予以征税。1986年,对二轻系统的集体企业奖金税减征三分之二。企业内部使用奖金形式不一,如记分发奖、浮动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等。县齿轮厂利用少发的奖金,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列为国家劳动人事部自费调资试点企业之一。
四、劳保福利
劳动保护解放前,私营工商业者和小型企业主对雇工的劳动安全没有保障,茶厂成百名女工在潮湿不透风的低矮工棚里拣茶,没有降温设备。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劳动科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各企业单位实行群众监督。1950年至1957年,县城和区镇仅有几家小厂,手工操作,安全技术由工人自行掌握。1958年,建立了纺织、矿山、农机、五金和炼铁等小型工业,但缺乏安全技术管理,只有东流纱厂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短期培训。1964年,县劳动局、总工会等部门对县茶厂等4个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实地调查,帮助企业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1970年,兴办了化肥厂、针织厂、水泥厂、纸厂和齿轮厂,设备比较齐全,由于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劳动纪律松弛,安全生产仍处于被动局面。
1978年,建立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6年,县劳动局设立劳动保护监察室,与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1980年以来,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全县共配安全工作人员353人,其中专职39人。
厂矿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月活动。
福利待遇解放前,县境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作坊的雇工没有福利待遇。解放后,福利制度逐步建立。1953年,企业福利费按总额2.5%提取,用于职工福利。1958年,实行利润留存制度,大部分用于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福利。1962年,按工资总额3.5%提取奖金,其中一部分用于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和各种集体福利设施。1969年,奖励金、福利费和医疗卫生费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1978年,恢复提取工会经费办法。退休退职工人与在职人员一样提取福利,生活有困难的,由发给生活费的单位适当补助,自1986年起,退休退职工人的福利补助金,按退休退职工人生活费的11%提取,统一掌握,用于退休退职工人的医药费和生活困难补助。
50年代至70年代初,职工福利事业,一般采用对生活有突出困难的给予补助的办法,主要是通过发钱处理应急问题,也有些单位购买物资送上门为职工排忧解难。1978年以后,开始重视集体福利设施,县属的针织厂、化肥厂、齿轮厂和自行车零件厂先后设置了医疗室、理发室和托儿所,县棉纺厂、齿轮厂和化肥厂设有电影院和工人俱乐部。多数企业有食堂、图书室、电视室以及文体活动室。少数条件好的企业还办澡堂,装煤气,供职工免费使用。
五、职业培训
解放初,县内职工人数不多,文化、技术水平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有相当比例。50年代起,因陋就简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以师带徒即在生产现场,采取以师带徒的方式,经一定时间(学徒期),把新职工训练成熟练的(技术)工人,然后才独立上岗操作。
委托单位代培1958年,东流纱厂委托上海纺织厂培训技术骨干100多人;1971年,县锑矿委托县水泥厂培训新招收的工人39名。1985年,县棉纺厂委托安庆五纺厂培训挡车技术工人300多名。
举办各类培训班解放初,举办多种形式的扫盲班。1966年,东流镇开办劳动讲习所,有70多名学员参加学习。80年代,城镇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相继举办了厨师班(25人)、司炉工班、财会班(两期50人)、电工班(两期200人)、破(粉)碎、冲压作业班等专业培训班,对待业青年、在职职工进行培训。此外,还派员参加省、地组织的各种培训班学习。
1982年,东至县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成立,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都设立专职职教管理机构,开展职工(青壮年)文化、技术补课。全县应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职工分别有3725名和3300名,经补课考核,至1985年全县累计,文化补课合格2430人,占应补的6.5%;技术补课合格1990人,占应补的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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