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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东流、至德两县设有县商会,张溪、大渡口、洋湖等镇建立镇商会。并按行业下设同业工会,负责市场管理。抗日战争时期,商会成为日伪统治者剥削压榨工商业者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先后设立工商科、商业科(局)和工商行政管理科(局),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和综合管理。
一、市场管理
明、清时期,东流、至德两县集市贸易比较活跃;20年代后期至40年代,由于军阀混战、日军侵略,商业受到严重影响。
解放后,东流、至德两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以尧渡、东流、大渡口等镇为发展商业的重点,积极保护和扶植各种工商企业,鼓励私营商业和手工业开展业务经营,并从贷款上给予支持,使集市贸易发展较快。
1953年,国家对粮、油、棉、猪、蛋、烟、皮革等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时,对私营工商业者开展了改变经营作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教育;同时,各集镇成立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纠察工作。物价管理,由各行业归口挂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提高。对开放的商品允许自由成交,双方协商定价。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县城商品由国营商业管理,乡、村、集体、个体经营的商品由供销社负责。
1957年,开放自由市场,市场管理的中心转为安排和组织农民贸易,调节各方面关系,集市贸易开始活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民家庭副业受到限制,贸易市场被取消,加上“大跃进”和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物资短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
1962年,中共中央指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补充”,县府对商业进行调整,恢复和开放农贸市场,集市贸易再现生机。1963年,进一步加强和整顿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对在三年困难时期套购生产、生活资料,破坏商品流通,进行黑市交易的投机倒把者给予打击,全县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953起,罚没金额19906元。稳定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当交易,供求矛盾日趋缓和,物价逐步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集市贸易视为“复辟资本主义温床”搬掉,把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市场物资匮乏,社会秩序混乱,群众生活受到了影响。1978年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农村集市贸易得到恢复,并开辟一批集贸市场,促进了商品流通和城乡集市贸易的发展。
二、工商登记管理
1951年,东流、至德两县工商科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审查登记、发证工作,防止了工商企业户抽逃资金,借口歇业,解雇职工、店员的行为。1953年4月,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爱国守法教育,进行了第二次全面登记。这次共登记工商企业1870户,其中手工业590户,商业360户,行商67户,摊畈293户。为完成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1962年,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县工商部门多次开展普查登记工作,重新规划各行业的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初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工商企业部署,开始建立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受到限制,个体商户除老、弱、残人员予以特殊照顾外,大多停业下放。
1979年,农村贸易市场开放,恢复登记发证工作,到1987年,先后3次对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企业进行登记。1980年,全县登记的工商企业共有857户,其中国营66户,集体547户,个体244户。1983年,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发照的有4794户,其中国营672户,集体829户,个体3293户。1987年,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发照的国营和集体1060户(含分支机构),个体3598户,合计4658户,是1980年的5.4倍。
县工商部门采用登记验照、换照、清理整顿等方法,对工商企业实行有效监督,对那些需要开、停、关、转的工商企业,及时办理了登记手续,对于违章违法的工商户,按照政策,及时作出处理。1981年,为确定企业法人地位,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全县商业、饮食、交通运输和服务业进行了全面登记整顿。1983年,为对工商企业实行有效经济监督,纠正经营不正之风,制止违章违法行为,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又进行一次验照检查。1986年,为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对原经核准登记的122户各类型公司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准登记的48户,变更公司名称的37户,歇业和注销的公司37户。对个体工商业户再次进行验照,对查出违章违法的394户(占验照总户12%),分别情节,及时作出处理。通过监督管理,工商业者的精神面貌发生深刻变化,个体工商业者王良升、高惠芳,由于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受到消费者的称赞,获安徽省先进青年个体工商业者称号,各获光彩杯一只。
三、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合同管理解放初期,工商部门多次举行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各种经济交往都采用经济合同形式,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多头领导,无专管机构,无健全的经济合同法规,使合同的有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文化大革命”期间废止使用经济合同。198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国务院通知规定“由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经济合同股,配备专人负责办理。同年7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各区、镇相应成立合同管理小组,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36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交往日益频繁,签订经济合同者与日俱增。1983年至1987年,全县共签订合同528035份,其中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175份,金额2128.64万元。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商部门协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和方法,开展了经济合同的咨询业务,建立法人授权委托书制度,采用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等多种办法,调解督促合同的兑现。1986年,重点检查39家企业签订的9099份合同,履约率按份计算达94.1%,按金额计达99.14%,维护了签约双方的权益。
商标管理1958年至1978年的20年间,县内商标管理工作中断。1978年后,正式恢复商标管理工作,清理上报商标54件,到1986年止,全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共15件(待批2件)。通过对商标管理,保护了商标专利权,加强了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了企业单位维护商标信誉的自觉性。
广告管理解放前,至德县在商品流通中的“栗埠口的酒,天下哪里有”,“至德三件宝:生漆、桐油、杉树脑”等口头广告,对当时山区资源的开发,商品流通起了积极作用。解放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产品日益增多。1978年以来,工业产品大量增加,广告已成为传播经济信息、扩大商品销售的重要手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广告的管理工作,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县内3镇的户外广告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核准县印刷厂为广告承印单位,县广播站为广告兼营单位。1986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告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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