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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是国家对企业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并对它的开业、歇业、合并、转让、迁移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春,本县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的措施有三:一是清产核资,防止私营企业抽瞒资金。二是通过登记,使私营企业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守法经营,限制他们盲目发展。三是审查私营企业的盈余分配,限制其一定的利润收入。
1958年上半年,全县有公私合营企业2家(棉布店、中西药店),合作商店76家,个体商贩263户。1958年冬至1959年春,本县将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全部转为国营企业或地方国营企业。合作商店亦称“国营商店”,从业人员共795人,至此,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停止。
1962年下半年,本县在着手清理“一平二调”的同时,把在“大跃进”中搞乱了的各种年有制企业加以调整,恢复至1957年的原貌.1963年下半年统计,全县有公私合营企业2个,资金17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5万元;合作企业57个,资金15.8万元,其中流动资金6万元;个体商贩250户,资金3.1万元,其中流动资金0.9万元。
“文化大革命”中,工商企业登记、发证被视为“保护资产阶级法权”,当时对个体商贩的政策是:“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致使全县个体商贩仅存39户,比1963年减少84.4%。个体商贩锐减,造成无证经营人数激增,黑市交易猖撅。
自1979年以来,国家放宽经济政策,县境掀起大办商业的高潮。1988年,全县工商企业(含全民、集体和乡办)有2170家,其中取得法人资格的1252家,从业人员4.4万人,注册资金41226万元。是年,全县城乡个体工商业增至6596户,比1979年增长36倍。从业人员9700人,自有资金596万元,年营业额6361万元,年向国家提供税金336万元。
1980—1988年工商企业登记情况简表

1979—1988年城乡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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