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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工商行政由县政府建设科管理。当时的商会属民间组织,向各商户收取会费,“代表商界利益”。其下属的各同业公会通过同业间的协商,调处一些商事纠纷。
1950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事项。1956年1月,全县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县工商科于同年9月改名商业科,兼办工商行政管理。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的补充”的口号,本县适时成立以县长为主任的县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城关、乌沙、殷汇、梅街、观前五个市场管理小组。1963年7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与县商业局合署办公,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套人马。196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其他财贸单位合并成立县财经站。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县革命委员会领导)行使。1971年10月,在县商业局设商政股,专司全县的工商行政管理。1979年2月,本县复设工商行政管理局,原下属的5个市场管理小组相应改名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加强对走私贩私活动的监督,1980年11月,在池口大轮码头附近设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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