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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建国前的工厂,作坊大都是工商合一,前店后坊的经营实体,产供销由厂主、作坊主安排,生产组织大都沿用师徒制。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对企业管理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由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生产指标,原材料的大部分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产品通过合同制就地销售,由司法部门监督执行合同,企业无自主权。“文化大革命”中,提出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物质刺激”、“利润挂帅”,批判生产管理是对工人阶级的“管、卡、压”。这一时期,国营工厂实行单独核算,国负盈亏(即利润上缴,亏损由财政补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导致全县工业企业全面亏损。1978年7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即《工业三十条》)试行。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工业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明确规定国家对企业管理的七项规章制度(即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七项指标管理)。1981年10月,贵池县人民政府批转贵池县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盈亏包干超收分成的意见的报告》,对马衙锰矿、贵池通机厂、贵池拖修厂、贵池食品厂等13家企业核定利润包干上缴任务。对年终不能完成任务的企业,文件规定:应“由企业用专用基金赔补”。1985年5月,中共贵池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增强企业活力若干规定,对企业简政放权。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经营方式,安排生产活动和支配自留资金。1986年,本县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采取以“确定基数,逐年递增,超收分成,欠交自补”为主的多种承包形式。在企业和国家之间实行外部承包,至1988年底,全县有33家工业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占工业企业总数的80.5%;在企业内部,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即内部承包。其主要内容是:一、生产工人不分等级,实行计件工资加级差工资(或技术、工龄补贴);二、行管人员联职、联责、联利,以百分考核计算奖赔;三、车间辅助工种同操作人员联产、联利。四、供销人员联系供销任务实行大包干。1986年至1988年,本县工业企业内部承包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1988年,贵池县江南轴承厂实行以“三定五包”(即定人、定岗、定机;包产量、包质量、包费用、包安全、包设备完好率)为中心内容的全额计件工资制。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各种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各工业企业十分重视市场信息、技术引进和横向经济联合。1983年至1988年,全县经委系统的企业共进行53个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4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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