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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土地私有,耕地大量集中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中,中农和贫农自耕地极少,大部分从地主手中租得土地耕种。民国38年(1949年),本县地主阶级有人口11 942人,占全县总人口298 590人的4%,却占有土地197 000亩(不包括他们在邻县占有的土地),为全县耕地522 761亩的38%,地主人口人均占有土地约为全县人均占有土地的10倍。
一、租佃制度
定租制押金:农民耕种地主土地,要凭中立约,按土地好坏,每亩交地主押板金银元2~3元(解放前田价每亩10~20元不等),如无现金支付,需按每月5分利息向地主告贷。县境西北圩区垦荒佃农每亩交押金4元才能取得佃权。民国12年(1923年)乡绅胡萃九投资圈大同圩,招佃垦荒,每亩押金6元。
租额:农民按租约规定向地主交租,庄稼收割前,佃户请地主上田埂察看收成,议定租额,一般有“四六”、“对半”、“倒四六”等交租形式,以“四六”分成,东六佃四为主。
转租制从地主手中租得田地,转租佃农,从中渔利,农民年交二租。转租土地者,本县称“二东家”,土改时叫“二地主”。
其他剥削不论定租、转租,地主只提供土地,其他生产工具、肥料、种子等,均由农民自理,还需承受下列剥削:
高利贷:每逢灾荒年景,农民向地主借钱,月息5分,立字到期无法归还,利转本起息,叫“滚雪球”。另一种较为普遍的是“放青苗”(稻青、麦青、麻青),每年青黄不接之际,农民向地主告贷粮款,借稻麦7斗还一石,借7角还1元,秋后折还实物。
耕牛出租:每条牛年租2~3石稻谷。
看租酒:看场分收,佃户要请地主吃“收割酒”。大地主不下乡,则由“管租”或“管帐”代表。
尝新:离东家居住较近的佃户应将新米、稻黄鸡(仔公鸡)、鲜青苞(玉米棒),新鲜瓜菜,无偿送地主“尝新”。
二、土地买卖与典当
土地买卖出卖土地人多为生计所迫者,买方一般为地主、富农或殷实商户,其手续大致是:卖主出具卖契,载明土地坐落、四至、地名、编号、面积及土地价格等,立契凭中签名画押,交买主收存。另写“过户单”一纸,交主管土地册书人,推收过户,买主凭契约及“过户单”作为管业依据。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本县沈长有出卖土地立约称:“立杜卖契人沈长有,情因母、兄继逝,丧葬无资,兼之日食难度,愿将己名下坐落余家洲下地芦地泥滩一片,计七十八亩……,出卖与黄体元公名下为业。”清光绪八年小阳月,东流县张月发、张经邦出卖土地给贵池买主立约称:“情因稞银无办,自情愿托中将祖遗分授己名下草场1 号,坐落东邑铜陵湖……,又场内荒熟麦地计弓三十三亩,地界……,凭中尽行立杜,出卖给贵邑张金声、黄予丰、程有钟三人名下为业执管,听买主采拚用垦,身无异说,当得时值价纹银九十两整,比即银契两交。”
土地典当典当土地手续,大致和买卖相似,但土地所有权属出典者。在典当期间,承典人有土地使用及收益权,到期可按原价赎回。逾期不赎,或绝卖,或补足款额续典。民国时期,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典当一般都以实物作价。民国9年7月,黄氵盆人吕烈春将本人坐落黄氵盆郑家嘴、凤凰桥等处荒熟地典与黄子清为业,“当得时值业价大龙洋捌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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