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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主要由刑事审判庭担任,派出的人民法庭,有条件的地方也协助办理。本县人民法院自1949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8767件,平均每年受理237件,其中1949年至1952年,平均每年受理142件;1953年至1955年,平均每年受理552件;1956年至1960年,平均每年受理707件;1961年至1965年,平均每年受理119件。198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文件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7年,受理刑事案件103件130人,当年结案率100%。
二、民事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主要由民事审判庭及派出的人民法庭担任。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调解,并可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49年至1985年,本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5612件,其中婚姻纠纷占41.7%,抚养、赡养案占1.7%;债务、赔偿、继承案占8.4%;其他纠纷案占7.6%。
1987年,受理民事案346件,当年审结338件。结案率97.6%。
三、经济审判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5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为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1988年,受理经济纠纷案75件,诉讼争议标的额为1124243元。在已审结的70件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19件,占27.1%;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27件,占39%;贷款纠纷案件14件,占20%。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给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5万多元,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是按照《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办事,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办事。
四、行政审判
行政诉讼制度始于1982年,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88年1月,县人民法院在原行政审判筹备组的基础上,建立了行政审判庭,当年受理行政案件11件,其中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7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的2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案件2件。在受理原告王惠兰起诉,不服被告安庆地区公安处治安拘留7天处罚一案后,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对王惠兰的处罚,以“民告官”取胜。
五、案件复查
1953年,县人民法院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进行以检查错捕、错判为内容的“查错”工作。1956年,县政法部门成立复查办公室,对自1954年9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到1956年9月判决的651件刑事案件,复查了448件。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除维持原判的以外,纠正了部分冤假错案。1959年,在贯彻安徽省第六次政法工作会议后,对1958年办结的2205件刑事案件,作了重点回忆,抽查113件,按照政策,有10%左右的案件作了改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1978年4月,县法院成立复查办公室,对全县“文革”期间判处的724起案件(其中政治案289件,普通刑事案435件),进行复查,结案720件。至1982年6月,总的改正面为39.7%。其中政治案件的改正面为90%,普通刑事案件的改正面为5.23%。
1982年,继续对“文革”前的历史老案进行复查。历年申诉的有620件,经复查469件510人,其中政治案件宣告无罪的有16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7人;普通刑事案件宣告无罪的13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6人。对“文革”后1978年至1979年判刑的案件67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改判20件21人,其中政治案件有14人被宣告无罪;普通刑事案件45件48人,有3人被宣告无罪。
1987年全面完成了1957年至1961年中所判处的反革命和政治案共948件1029人的复查任务。通过复查,宣告无罪的451件456人,部分改判的4件5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2人,维持原判的491件566人。通过平反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投入四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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