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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本县县衙六房之一的“刑房”,专管民、刑事案件和有关人命、斗殴、杀伤等案及验尸等事,设经承一人,贴书三至五人,仵作1人(专管验尸),承知县之命办理司法事务。至民国初年,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未设独立司法机关。民国26年(1937年)成立贵池县司法处,行使司法事务。同时在县政府内设军法处,受理涉及刑律的政治案件。40年代初,始成立贵池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庭、审判庭。
民国38年5月1日,贵池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府下设民法科,接管国民党贵池县地方法院,并废除了旧法统。
1950年2月,贵池县人民法院成立。在当时受理的案件中,以民事纠纷,主要是婚姻纠纷为多。50年代至60年代,贵池县人民法院配合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成立了各类临时人民法庭。其中有:“土改”时期的人民法庭;“三反”运动时期的人民法庭;普选时的人民法庭。
1952年冬,县人民法院改变坐堂问案的作风,组织人员巡回审判,深入农村,就地办案。1953年9月,在桃坡区建立第一个巡回法庭,庭址在白洋村,并在辖区内设两个固定审判站,定期到站受理人民群众的诉讼。1954年春,先后在殷汇、乌沙等地区成立第二、第三巡回法庭。
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于1956年将各地巡回法庭改设为区级人民法庭,其任务是: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法令的宣传;处理人民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用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
文化大革命中,1966年公检法机构尚存,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案件。1967年,“造反派”夺权,并代替法院行使职能,实际工作处于瘫痪混乱状态。同年8月,本县公检法部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三一部队进驻,实行了军管。1968年5月20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人民保卫组,与“军管组”两位一体,行使政法职能。1973年3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1978年9月,复设乌沙和殷汇两个人民法庭。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建国后30年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严肃执法的需要,贵池县人民法院增加了人员编制。1980年7月,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1981年5月,成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8月,成立城关人民法庭。1985年4月,成立梅街、观前人民法庭。至此,全县实现了一区一庭。1988年又先后增设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和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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