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县自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1982年5月,常委会下设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大会授予的职权:建立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查院的工作汇报;决定增任或免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法院的提请,决定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庭长和副庭长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决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
1984年3月至1986年5月,贵池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贵池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共30件次,决定人事任免111人次。其中个别任命副县长1人,决定代理县长1人;接受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因工作调动和离退休辞职各1人;决定任免委办局主要负责人68人次、两院副职领导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17人次、法院正副庭长、审判员和检察院检察员26人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览表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情况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