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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当铺贷款以实物为质,当物评价,按值折扣,定为当价。各种当品不同,当期时限不等,月息一般为二分。钱庄主要是商人贷款,通常农历初放款,整欠零还,月底结息,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并入本金年终结算。民间借贷,遍及城乡,农村尤甚,可分两类:一为“高利贷”,放贷者多为富绅巨商,借贷者均系贫苦的农民和居民及小商贩。借贷以现金和实物为主,清末民初,月息10—35%,抗战时期最高达50%,后因货币贬值,则转为借实还实。二是各种“合会”,主要有“邀会”、“摇会”和“输会”等,民间极为盛行,按人定时,会额公议,顺序得会,月息一分。此种“邀会”一直延续解放初期,后为民间“互助储金会”所替代。
(二)工商贷款
解放前,各县银行对工商企业放款,有定期质押、活存透支质押和贴现三种。月息一分五,最高为八分。民国25年(1936),银行初建,资金受限,对企业放款,限制额小期短,均需质押,放款为数极少。抗战胜利后,放款以支持官办和官商合办的企业为主,对普遍私营企业更持紧缩控制,停办长期和透支质押放款,转向妥实票据贴现,贷款月息八分或以日计算六分。民国35年至38年,据贵池、青阳、石埭3县统计,银行定期质押、活存透支质押和贴现放款共141733万元(金圆券)。
解放后,人民银行和后设的工商银行,在各个时期逐步发放了大量工商企业贷款。建国初时,本区工业薄弱,商业萧条,为恢复生产,首先支持公营企业,同时,也采取透支、质押、放款的方式。对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在恢复生产经营中给予短期资金周转贷款。1949年底,全区共放贷11.4万元。1952年对私营工商企业放贷,由1951年的10万元增加到187.5万元。1953年始,对国营商业取消“贸易金库制”,逐步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955年推行《国商、粮食、供销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保持物资和资金运转平衡。1957年按新商业放款办法,对农副产品采购统一供应资金,一般企业则按进货计划和批准的信贷计划解决正常周转所需;对私营企业实行抽紧银根,促其改造;对手工业帮助解决周转资金的困难。“一五”期间,全区共放工商贷款2055万元,比1952年增长1990万元,增长30.61倍。1958年“大跃进”贯彻“保粮保纲”方针,对以机械、钢铁为中心的工业企业充分供应资金,对商业信贷资金敞开供应,致使银行信贷失控而受很大损失。1962年末,全区工商贷款达3445万元,比1957年增加1390万元,增长67.63%。此后,贯彻中央“调整、巩固、整顿、提高”方针和“银行三条”措施,促使信贷工作恢复正常,趋向合理。1965年末,工商贷款为3471万元,与1962年基本持平。其中,工业贷款由1962年280万元,降到25万元。“文化大革命”时,使银行信贷工作受到巨大干扰和严重损失,错误地批判信贷是“管钱不管线”,把正常的规章制度,斥之为“管、卡、压”,从而造成“信贷大撒手、资金大敞开”的混乱局面。1966年至1975年,全区工业贷款余额为480万元,商业贷款余额为9023万元,分别比1965年增长191.1倍和1.62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银行贯彻“调整、巩固、改革、提高”方针,信贷工作逐步恢复正常。198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改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存贷挂钩,差额控制(包干)”的办法,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存贷差额计划,多存多贷,包干使用,收回已贷,调动了银行积极性。同时增办固定资产贷款,还扩大其他贷款范围。至1985年末,全区工商贷款余额15962万元,其中,工业贷款4512万元,商业贷款11450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43%和0.2%。1980年,随着全区工农生产的发展和城乡商品交流的扩大,工商信贷不断发展。是年末,工商企业贷款余额共达29063万元,其中,农副产品收购贷款6712万元,占有工商企业总贷款的23.3%。1989年以后,贯彻中央关于“治理整顿、深入改革”的方针和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政策,地区及各县银行积极盘活资金存量,清收风险呆帐贷款,保证企业资金合理需求,各专业银行清收风险呆帐贷款成效显著。农业银行清收1982年前非正常贷款5173万元,回收亏损企业占用贷款804万元。到1993年底,全区将5000万元信用贷款转办成抵押贷款,共清收逾期贷款200万元。
(三)农业贷款
农业信贷始于民国20年(1931),由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派员来当时水灾严重的东流、贵池等县筹建信用社(组),开办农赈、农贷业务。民国23年,复遭严重旱灾,安徽省合作委员会推行普及信用合作组织,承办社员农户贷款。抗日战争爆发后,农贷告停。民国27年,因省合委机构裁撤,农贷业务并安徽省建设厅,民国30年,实施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关于《农贷纲要,农贷办法》,并就沿江南北的战时农贷,划为贵(池)、青(阳)、至(德)、东(流)等18个县区,各县设农贷经管员一人。配合地方银行办理农贷调查及收入账务。民国32年,设立贵、青、至、东等县农贷处,指导农民恢复或组织合作社,办理农贷发放。据统计,民国30年至33年,贵池县发放贷款为23.5万元,至德县为23.3万元,青阳县18.32万元。抗日胜利后,中国农民银行举办“紧急救济贷款”,至民国36年九月底止,区内至德县实贷500万元,受贷15户1537人;东流县500万元,受贷14户1420人;贵池县600万元,受贷10户906人。因法币大量贬值,借贷者受益甚微。民国时期的农贷于解放前夕告终。
解放初期,区内农村遭受严重水灾,党和政府为支持灾区农民生产自救,由银行和供销社组成农贷组,向农民发放小麦、稻谷和大米等实物贷款,帮助解决生产种子和生活口粮困难。1949年至1950年,区辖6县共放贷款16万元。贵池、青阳、铜陵3县,两年共发放大米213.45万斤,稻谷7.1万斤。1951年,各地人民银行根据“用于生产,重点发放,有借有还,专款专用”的信贷原则,发放农具,耕畜、肥料等贷款。是年夏,贯彻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农业贷款开始由季节性转为经常性,并扩大贷款种类,因地制宜,发放棉花、蚕桑、茶叶、及小型水利等专项贷款,据贵池、青阳、至德、东流四县统计,共发放专项贷款8.7万元。是年,全区农贷总额30万元,比上年增长近一倍。1954年,全区又遭百年未遇的大水灾,共发放贷款218.6万元,主要是用于防汛排涝,重建家园和生产自救。1955年发放贷款,帮助贫、下中农交纳入社股份基金,以利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社。1958年,随着“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银行农贷将生产合作社贷款改为人民公社贷款。由于“左”倾思想影响和工作失误,农贷资金遭受损失,导致后来农贷清理豁免。196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文件,落实“社队自筹为主,贷款支持为辅”方针,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纠正农贷盲目发款,将贷款投向于粮棉上“纲要”的社队,解决它们生产资金困难,有放有收,当年平衡,贷款运管较为正常。1965年,全区农业贷款为225.4万元。1966年至1976年,正值“文革”时期,农贷工作制度被破坏,资金运管混乱,贷款无法进行,陷入停滞状态,直到粉碎“四人帮”后,农村信贷开始恢复正常。1977年,改革农村信贷体制,实行包干办法,多收多放,加速周转。是年底,全区农贷余额达1534万元。自1980年起,围绕支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农贷不断大量增加,1982年农贷余额2509万元,比1979年增加985万元,增长64.2%;1986年末农贷余额增为3172.8万元,比1982年增长26.4%;1988年余额为3263万元,比1985年增长38.2%;1993年末,全区农贷余额达到7857万元,比1989年增长1.14倍。
乡镇企业贷款是农业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始于1973年,地区和各县人民银行增设的会计科目“社队企业贷款”,1976年改为“农村专项无息贷款。1978年改为“社队企业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两项。1985年将上述两项分别改为“乡镇企业生产流动资金”和“生产设备贷款”。1979年,社队企业贷款余额仅有114.5万元,占农业信贷总额9%。1984年底,全区贷款859.6万元;余额增至1084万元,比1979年增长8.47倍。1985年继续加大投放,年末余额达1305.2万元,比1980年增长4.66倍,相当于同期农贷净增额691.1万元的55.5%。1988年末,乡镇企业贷款余额达3690万元。1989年至1993年,五年间,全区农行和信用社共向乡镇企业放出贷款58531.9万元。1993年末,乡镇企业贷款余额高达19525.2万元。
(四)基建拨款与贷款
解放初期,本区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是用于以治理水旱灾害为重点的水利建设,后来逐渐面向财贸商业和文教卫生事业。1949年至1950年,共投资41.4万元,其中用于生产性投资占38.4万元,其余为文教卫生部门修建房屋。此间,基建投资拨款,由各地人民银行代理。1951年6月1日起,国家决定基本建设资金,由交通银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计划供应资金,办理基建拨款,并监督其合理使用。1954年,国家决定撤销交通银行,设立建设银行专管基建投资拨款,建立一套规章制度,行使监督职能。“一五”期间,全区生产性投资额114.3万元。“大跃进”时期,基本建设规模膨胀,投资比例失调。1958年投资额为132.3万元,1959年为353.3万元,1960年为1089.3万元,分别比1957年增长16%、209%、853%。1961年,根据安徽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压缩基建规模,调整投资比例,加强计划管理,到1962年投资收缩为85万元。1964年,根据国务院批示,各县农行接办农业投资拨款。1965年末,全区投资额为114.2万元。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基建拨款受到严重干扰,基建工程突破核算,出现不少“钓鱼工程”和“胡子工程”。是年,全区基建投资281万元比1965年增长1.51倍。1970年为242.17万元,1975年为265万元。至1984年止,基本建设支出1050.6万元。1984年12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决定,从1985年起,凡由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是年,各县建设银行开办基建贷款,至1990年,全区建行经办各级基建计划投资4397万元,自筹基建计划投资1843万元,1991年共经办基本建设16个项目,计划投资5350万元。1985年以后,全区基建投资发展很快,1993年,基本建设贷款余额达到8398万元,比1985年435万元净增7863万元,增长18.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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