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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糖、烟酒由私商经营。建国后,各县成立专卖处,后成立专卖公司或糖业烟酒公司。香烟由大通百货分公司经营,1950年销售香烟172箱。1970年成立地区工业品站,糖、烟酒业务由百货组经营。1979年3月,地区糖烟酒分公司成立。负责贵池、青阳、东至、石台、太平五县糖烟酒、小食品的采购调拨供应,按省糖烟酒公司下达的食糖、酒类、卷烟、小食品计划,组织调进、储存并对各县糖烟酒公司下达货源分配计划。1982年卷烟业务划出。1983年前主要开展商品计划调拨业务。1984年以调拨业务为主,同时开展批发、零售业务。除食糖、名酒外,其它酒、小食品自行组织货源,安排供应。1988年7月,取消名酒计划价,随市场调节。
(一)食糖
建国后,食糖被指定为指令性计划商品,经粤、闽、桂、沪等外省市调入。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国产一、二级白砂糖、朱砂糖、黑龙江省的绵白糖等均调入区内市场。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食糖限量供应。1963年7月取消对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特需照顾。1965年对白砂糖又实行平价定量供应和高价敞开供应。70年代,实行收购鲜鸡蛋奖售食糖的办法(每0.5公斤鲜蛋奖售0.5公斤食糖)。1979年前,地区工业品站食糖调拨点主要有广东省广州、湛江、广西省自治区新州、龙州、来宾、南宁等地,上海市进口原糖。1979年后地区糖烟酒分公司主要调糖点为上海、福建、广东、广西。中转站为九江、武汉。1980年1月池州地区撤销后,食糖调拨计划取消,原池州各县食糖计划,均安排到所划入的地区供应。同年6月,又恢复食糖供应范围,1981年公司全年计划糖分配4400吨。1982年起经营加价糖。1983年经营320吨,1984年经营470吨。
1983年后,食糖以计划销售为主,同时工业有少量自销,除糖酒公司销糖外,其他商业单位也开始经营食糖批发。1988年食糖分配计划压缩,城镇民用糖开始实行定量供应,对食品等行业用糖,采用计划糖“保、压、停”原则,控制食糖销售。糖酒公司自采计划外食糖,以弥补食品行业用糖不足。1989年后,食糖计划进一步压缩,计划外自采食糖比重加大。主要是产区为缩小工农剪刀差,加大了计划外糖的销售,形成计划外价高,计划价低的局面。1990年至1991年,随着价格上涨,计划内外并轨。其食糖供需矛盾缓解,逐步形成买方市场。自行采购调拨,计划形成指导性计划。
1988年前食糖零售价格每公斤0.78元,调拨价按规定执行。省系统内食糖调拨价二级站对县公司按所在地批发价倒扣4%,批零差价率原定15%,1988年调为14%。食糖内部调拨、批发、零售及地区差价,历来是执行省定价格,各地不得自行更改。1984年后,除计划糖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外,对计划外自采食糖价格,以每批糖进价加费用(运杂费)加综合差率,报当地商业物资部门核定,并确定最高限价。1990年计划价调高,计划内、外价并轨。1992年产区放开价格,按市场价自行定价,至此,糖价全部放开。
(二)卷烟
地区工业品站成立后,卷烟由百货组负责购销。70年代初,区内各县卷烟均有2至3个月库存。1975年,产区受灾,烟草减产。乙级以上卷烟凭票供应。80年代卷烟经营出现自由选购,多渠道流通,烟厂自销等状况。1982年,卷烟业务划交贵池县烟草公司,实行专营。建国后,卷烟价格长期保持稳定不变。1981年11月进行一次大幅度调整。丙级以上卷烟全面提价40%,丙级以下的卷烟仍维持原价。省内产(20支装)卷烟,销地零售价格一律在产地零售价基础上每包加地差价0.01元,50支听装加0.04元(包括省外烟),沪产卷烟(包括华东地区的外省卷烟)加0.02元,其他外省卷烟加0.04元。全省统一批零差率甲、乙级卷烟为10%,丙级卷烟为12%,丁、戊级卷烟为17%。全国13种名烟自1988年7月价格放开。
(三)酒类
区酒类销售,需从外地调入,分瓶装酒和散装酒两类。60年代,粮食欠收,酒类生产曾一度处于停产状态,1973年县城和县城以下实行以糖换酒,并支持酒厂进行野生植物淀粉和代用品酿酒。1975年白洒实行地产地销。1978年酒类实行专卖。1979年后,酒类销售打破独家经营局面,工业自产自销,商业自由购销。除名优酒由省公司下达计划,组织调拨、安排特需和节日供应外,其他酒全部放开。1988年7月,名优酒价格放开,购销均按供求变化,自行组织采购、销售。80年代,市场酒类经营放开,对于货源充足,储存量大的品种,允许扩大3—5%的倒扣率。全国名酒由国家物资局、轻工业部、商业部管理;全国优质酒由省物资局、轻工业厅、商业厅管理;其他酒(包括葡萄酒、果酒、啤酒、配制酒)由专署、市、县物资部门管理。建国后,低档酒价格上调幅度小,高档酒上调幅度较大。60年代,普通散装酒每0.5公斤0.96元,山芋干白酒每0.5公斤0.80元,瓶装濉溪大曲每瓶(0.5公斤)1.64元 ,散装每瓶0.5公斤1.33元,茅台酒每瓶(0.5公斤)4.30元。1973年古井贡酒玻璃瓶(0.5公斤)产地由2.15元调为2.86元,销地由2.28元调为3.00元。1974年茅台酒每瓶(0.5公斤)调为8.00元,后调为11.80元,20.50元。1981年全国瓶装名酒每瓶提价2元以上,地方瓶装名酒每瓶提价1元以上。粮食白酒每0.5公斤提价0.10元至0.20元。古井贡酒列为全国名酒,零售价每瓶(0.5公斤)6.60元,濉溪大曲零售价为1.90元。1988年7月,全国13种名酒价格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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