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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愿兵役制
人民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队伍,均实行志愿兵役制度。红军、新四军在境内建立的根据地和游击区,通常都采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教育、号召、动员群众自愿参军。民国21—24年,贵秋东三次暴动期间,贵池、至德、东流、石埭等县的穷苦农民,先后有3000余人加入革命队伍,参加武装暴动,其中民国24年9月的暴动发动农民队伍1800余人。民国23年9月,北上先遣队红七军团在至德县黎痕苏区一次扩军500余人。抗日战争时期,贵池、青阳、东流等县参加新四军地方部队的各有千人左右。
建国初期,沿用志愿兵役制度。1949年5月,池州军分区司令部设立军事科,下属各县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兵员征集和统计工作。对要求加入人民解放军的广大青年,执行自愿报名,经体检、政审合格,方准予入伍的政策。1950年,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下,城乡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出现许多妻送郎、娘送子入伍的动人场面。至1951年,青阳、贵池、石埭、东流、至德5县计有5316人应征入伍。其中,贵池1906人,青阳县2170人,石埭390人。1951—1955年,贵池县报名参军人数达9704名,被批准入伍的人数为5940名。
(二)义务兵役制
1954年初,贵池、青阳、东流、至德、石埭等县先后成立兵役局,主管兵役工作,其业务关系隶属于安庆军分区兵役科。195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度。1956年1月,各县人民政府成立兵役委员会,下设以人武部、兵役局为基础的征兵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征兵时以层层发动、报名登记、目测初审、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定兵、送兵等为主要程序,征兵年龄定为18—25周岁。1978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征兵年龄通常定为18—22周岁。1981年以后,强调新兵文化水平,进一步规定政治审查标准,增加体检项目。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三)预备役登记
建国后,区内东流、至德等县最先通过预备役登记工作。1955年实行《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制度为:凡18—30岁男性公民和有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及身无残疾的复员退伍军人均服预备役。1958年,改为民兵与预备役合编制度。1980年12月始进行复退军人预备登记,凡28岁以下的复退军人转入一类预备役,编入基干民兵队伍;29—35岁复退军人转入二类预役役,编入普通兵行列,专业技术兵年龄适当放宽;一年共作两次核对和调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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