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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调配
1949年5月至1952年1月,全区干部调配工作的重点是促进各级政权的建立和巩固。1965年7月,池州专区复建后,从安庆专区等地调配了大批干部到池州工作,各县人事部门按管理范围与程序,及时办理了调配手续。1969年至1979年2月,干部调配由地区革委会政治工作组办理。其间,1970年,大批干部下放到工厂、农村、农场和“五七”干校劳动。1979年3月,干部调配由地区人事局承办。是年,地区选调了5名干部支援西藏建设。
1988年9月至1989年3月,从安庆行署和安庆市及现在池州地区所辖县、市、处,共抽调312名干部到池州地区工作。1988年11月,地区在组建中,地区对地直党政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问题分员发了文件,并作出明确的规定。1990年10月,地区组织部、专署人事局、地区编制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单位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规定地直单位干部调动,属于地区组织部管理的,报地区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报专署人事局审批;对地直各主管部门(委、办、局、司)下属单位之间干部调动,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干部调动程序是:干部调出,必须先由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或要求,经单位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单位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呈报地区组织部或专署人事局。调入干部,应由调出干部所在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干部申请调入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干部商调函”,调入干部,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当年干部调配计划研究决定是否调入,如同意调入,再与有关部门联系,征求意见。
(二)干部录用
建国初期,本区开始吸收录用干部。1971年至1977年,全区从工人、贫下中农、退伍军人、劳动锻炼表现好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录用了一批干部。其中,1971年录用26名,1972年录用58名。1978年还从税收助征员中吸收录用了新干部9人,其中东至县3人,青阳县4人,太平县1人、石埭县1人。
1988年,全区社会招干228名(含建行补充指标26名)。1989年,根据省人事局的有关规定,为政法、税务、工商、金融等系统吸收录用干部237名;为70名高校自费走读毕业生办理了推荐、签证、录用手续。同时,还办理了民警转干45名。1991年,在全区除计生、人武部门招聘人员外还在优秀工人、农民及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中吸收录用干部93名,办理了高校自费毕业生推荐录用20名。1993年,在全区乡镇和集体企业优秀拨尖人才中录用了38名国家干部,从优秀工人中录用干部21名。审查批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110人。
(三)干部奖惩
奖励建国初期,全区行政奖惩工作由专区民政科办理。1969年至1976年2月,行政奖惩工作由池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负责。1988年12月,专署人事局成立干部二科,负责行政奖惩工作。1991年6月,专署人事局成立考核奖惩科,与考试录用科合署办公,负责干部奖惩工作。同年8月,地区、专署就加强全区干部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作出规定。是年,全区评选抗洪救灾先进集体12个,先进个人20名。在地区组建三周年之际,地区、专署进行表彰评比活动授予地区办公室等十个单位为“我为池州做贡献先进单位”和丁军等105人为“我为池州做贡献先进个人”;全区共评出省部级劳动模范3名,地厅级先进个人25名。根据1991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文件,全区受奖人员共1248人次。其中,记功76人,记大功2人,升级2人。获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先进工作者12人;获得省直工作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8人。1992年,全区共评选省部级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18人;地厅级先进集体21人,先进个人124人。1993年,全区共评选推荐了全国和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18人,升级6人。
惩戒1989年6月,国家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有关规定》中指出:日常惩戒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对于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据1991年统计,全区受惩戒人员39人次,其中受警告处分5人,记过处分7人,记大过处分的2人,降级10人,撤职4人,留用察看13人,开除2人。
(四)干部福利
干部福利主要是有福利费、节假日待遇、探亲假待遇、病事假待遇、丧葬、抚恤待遇、遗属待遇、生育待遇、婚丧假待遇、年休假待遇等。
福利费1976年12月,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的规定,全区国家机关干部的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28元提取,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1988年,地区组建后,机关干部福利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局1985年的规定,每人均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提取。根据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的通知,从1991年7月1日起,全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按每人每月3.5元标准提取。
病事假待遇1971年3月24日,池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决定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生活待遇按照国务院1959年12月29日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执行。即工作人员病假在6个月以内,第一个月工资照发,第二个月起发原工资的70%至100%(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发原工资的70%;2年至5年者发80%;5年以下至10年者发90%;10年以上者发100%)。对有重大功绩和贡献者,待遇可酌量提高。
年休假待遇1991年,鉴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规定地直单位年休假期最长不超过两周。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者,休假期7天;工作满15年不足30年者,休假期10天;工作满30年以上者,假期为14天。1992年8月,规定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期: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0年者,每年休假6天;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14天。全区各类学校的工作人员,凡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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