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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行政管理
民国时期,省、县教育厅、局设督学(县2人),分别巡回检视中、小学,察校纪学风,查班数学额,听教师讲课,看学生作业。所经过的学校,均由校长在视察登记簿上钤印盖章(簿似关牒,便于主管长官了解督学是否勤于职守,并据以报销车马食宿费)。当时中学校长由省任命,一般中学设教导处、总务处,规模较大者将教导处分为教务、训导两处,处主任由校长聘请,报省厅加委,其余教职员均由校长聘请,聘书有效期一般为1学期;小学校长由县任命,教师由校长聘请。民国33年(公元1944年),省教育厅规定,小学教师必须是经过登记检定(合格)者,各校聘用后,报县加委,视同政府机关公务员。但寿县各校报县加委者,仅为教导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督学制度,区(镇)人民政府配文教助理员,管理辖区所属学校。小学校长由县文教科或区、镇选荐,报县人民政府审查任命;中学校长,由地区行署文教科选荐,报行署审查任命,并报省教育厅备查。中、小学教师,初,仍由校长聘请,1951年起,改由地、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
1958年“大跃进”,学校增多,教师下放区(镇)管理;撤区后,又放至公社管理;“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学校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又将教师下放到所在生产大队管理。1976年秋粉碎“四人帮”后,教师管理制度始恢复正常。
1984年,实行分级管理。完全中学、中师校长由县委宣传部管理,副校长、中层干部、教职员与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教职员以及各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管理;农村初级中学的中层干部、教职员由县、区共同管理;中心小学的中层干部、教师与一般小学校校长、中层干部、教师由区(镇)、乡共同管理。此制迄今未变。
二、师资管理
民国时,行政院颁布中、小学教师规程,规定:中学教员必须是“品格健全,且系国内外师范大学、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系毕业者”;小学教员应是“师范大学、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系毕业,或高等师范学校、专科师范学院、旧制师范学校本科与高等中学师范科以及特别师范科毕业者”。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寿县教职员人数及学历资历统计:公立小学校教师387名中,具有上述学历者78名,占20.2%。22年,县府指令各校,凡学历不符规定者,一律解聘。次年秋,县成立教师资格检定委员会,举办小学教师登记检定,符合规定条件者,发给合格证;无学、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经检定(合格),给证,始可应聘。因系聘任制,教师流动频繁,每年都要检定一批;抗日战争爆发,县城沦陷,检定暂告中止。29年,一度恢复检定,全县小学教师登记者仅119名,其中高中师范科毕业者3名(免检),受无试验检定合格者27名,经试验检定合格者53名,试验检定不合格者3名,不具备检定条件,不予审查者33名。当时,县内有中等学校两所,教师79名,一般都是大学、专科院系毕业或肄业生,其师资检查由省教育厅办理,因战争影响而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等学校增多,中学师资奇缺。1952年,抽调一部分文化水平较高的小学教师到初级中学任教。次年,又派遣一部分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小学教师,去安徽师范学院接受培训,结业后,充任中学教师。至于小学教师,在1950年,各区(镇)、乡小学校逐步恢复时,一批在乡知识青年(初、高中文化程度),先后充任了小学教师;1952年,县又陆续分配师范速成班与初级师范毕(结)业生到小学任教;1956年再从社会上吸收一批知识青年,经短期培训后,充实小学教师队伍。
1958年教育“大跃进”,社社办中学、队队办小学,为解决师资问题,将抽调在师范学校培训的小学教师与中师速成班、初师的在校学生,均提前1年毕(结)业分配任教;各社、队又大量吸收略有文化甚至未及小学毕业的人员充任队办小学教师,将原在小学任教的文化水平较高的选入社办中学充任教师。因一哄而起,欲速不达,教学质量急剧下降。
1962年通过整顿,全县撤并一些学校,调整了布局,精减了不合格教师近千人。民办小学教师转入公立小学任教者,全部撤回。
1964年,大办耕读小学,耕小教师由社、队选用,总数达244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1966年秋,有部分农村民办小学教师被选入社办初级中学、农业中学任教。 1984年,对小学民师进行整顿,通过文化、业务考试,辞退了水平过低的教师778名。
1987年,由于大专院校、师范专科、中师、幼师毕业生不断充实各级学校,原有民师经过培训、自学后,素质亦显著提高,师资力量大为加强。全县现有中学教职员2747名,其中民师344名;小学教师6224名,中有民师3936名;国家、集体、个人办的幼儿园,共有教师、教养员267名,其中民办(含个人、集体)的有178名。
三、教学研究
民国23年(1934年)夏,县教育主任办事处(局)利用暑假,举办陶行知学说学习班,开展教学研究,抗日战争爆发停止。人民政权建立后,寿县教学研究工作得以蓬勃开展。
1.暑期教学研究会
1949年7月,六安专署举办首届暑期教研会。各县中、小学教师全部集中于六安县城,时间40天。中心内容为新中国文化教育方针,通过学习探讨,树立新的教育观点,革新教学方法。1950年、1951年,中学由地区主办,小学由县主办。
2.辅导区
1956年,各区(镇)均配备文教业务辅导员1名,负责组织辖区内小学教育业务研究与检查督促。1—2乡设一辅导区,选1名公立小学校长兼任辅导员,主持本区教学业务研究。1983年以区(镇)为单位建立教学辅导区,乡(镇)设辅导站,组成教学辅导网;区(镇)教育组长兼任辅导区主任,另配副主任;乡由教育干事兼任辅导站主任,中心小学校长兼任副主任,各公立小学校内均设教研组。 3.中等学校教研组
1954年,以县为单位,中学分科成立教研组;以组为单位开展本科教学业务研究。1960年,将全县各中学按区域划分为4个教研组(城关、下塘、隐贤、瓦埠),各组设正副组长;各组内分科设小组,选小组长。1名。教研组定期集中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改进教学。
4.县教研室 1956年,县文教科设立教研组。1959年改科为局,成立教研室,配教研员6名,由局长或副局长兼任主任。教研室除本身从事教育业务研究外,并指导各辅导区、各科教研组开展业务。1960年,教研室设中教、小教两股,配教研员中教4名,小教8名。“文化大革命”中,机构撤销。下属辅导区教研组亦不复存在。1979年恢复,巩固。
5.学会
学会成立于1981年3月,分科目设置。中等学校设学会12个,即政治、语文、数学、化学、物理、生物、历史、地理、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小学设两个:语文、数学。
四、学校考试
民国时,招生考试由各校自办,多在每年7月下旬和8月上旬进行。小学一年级为口试,插班生有笔试。初、高中新生先笔试后口试,录取名单榜示于校门,备取生约为正取生的十分之一,如正取生因故不能入学,由备取生依次递补。中、小学生学期考试,按学校规定进行,月考(小考),每月1次;,临时性课堂小测验,由教师酌定;期考(大考)在学期临终时进行。各级学校最后学期的考试,通常与毕业考试一并进行。民国23年(公元1934年),高、初中毕业生实行会考制度,由省教育厅命题、制卷,以行政督察区为单位,集中进行;27年,受战争影响停止;32年,恢复高中、中师毕业生会考制度,会考及格者始发给毕业证书(证书上加盖厅印)。是年,寿县、霍邱、六安3县毕业生会考试场在六安县文庙,其后复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67年以前,学校考试大体上沿用旧制。此后,学校招生废除考试制度,改由基层(街道选区、社队)推荐,校内平时考试、升级考试被认为是“搞突然袭击”,“管、卡、压”亦告停止。部分学校,实行“开卷考试”或考前公布试题等“过关”形式者。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1977年至1987年,先后恢复各项考试制度,在方式上并有所改革。
招生考试。1977年12月,恢复大学、专科与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县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办考务。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制卷,以县、市为单位集中考试。次年,高考改由国家教育部命题,省制试卷,考期全国统一在每年7月7—9日,考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设置。考生办理报名事项在6月上旬以前完成,以便填发准考证(统一篇号,代替密码封签);考毕,由省集中阅卷评分,凡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即依考生志愿投档,由招生学校发出通知,凭以入学。中考命题制卷,中专、高中由省办,初中由县办。高中、中专招生考试,全国统一试期为7月12日至14日,考场设在县城,阅卷评分由地区招生办公室主持集中进行,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按考生志愿,首选优等生入中专或重点高中。1987年起,高中招生考试分两段进行,先行预选考试,在6月中旬前进行,由地区教育局命题制卷,各区(镇)分设考场,阅卷评分集中在县进行,按县分配各区(镇)预选名额,择优选定名单,参加集中在县的正式考试。初中招生考试,定在每年6月底,集中于区(镇)进行。考试科目,原先仅语文、算术两门,后增考史地、自然、政治(合卷),阅卷评分由区(镇)统一办理(1992、1993年曾将城关、正阳与各乡中心小学考生试卷,集中在县阅评),录取新生分配原则为:按各区(镇)所属初级中学招生计划名额,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分数线,达线者,就地入学。
学期考试。1978年起,废除月考,实行期中考试,亦称段考。据各科教学单元进度,由教师安排。期末考试实行统考,由县教研室命题,统一考期,集中阅卷评分,并以区为单位统计考试成绩,按校按班排列名次,对获得学科成绩前3名的学校教师,给予奖励。1985年始,停止统考,非升级学期的期末考试由学校自理,学年期末升级考试(毕业考试与最后学期期末考试合并)由县教研室统一命题制卷,发交学校主持考试。在学期中,为检验学校教学状况,县区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可以对部分学校、部分班级,实行不定期抽考。
学科竞赛考试,每年举行1次,由乡、区、县、地自下而上,依次进行。各校派“选手”参加,汰劣取优,优胜者(以校为单位)参加上一级学科竞赛考试;获得区、县、地区前3名者,分别给予奖励。
五、班级管理
民国时,中、小学以班为单位,按年级设级任导师,处理本级教学、生活、纠纷等事务;各班设级长(班长),在学生中推选。抗日战争时期,中等学校加强军训、童子军训,各班级长(班长),改称中队长,以下设小队长,全校设大队长,仍在学生中推选。
新中国诞生后,分班设班主任,由管理经验较为丰富的老师担任,班主任为一贯制,即从一年级开始,直至毕业止,不同于旧时的级任制。各班班干,由学生中推选,条件是“三好”学生,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担任班长、组长;另外,分学科设学习组长,每组6—10人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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