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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发徭戍之制,始于西周;募兵之制,起自汉武。历代征、募相间,因时而有异。百年前,寿地的征兵、募兵情况,无案可稽,事亦失考。
一、清末征兵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时尚洋务,仿效日本,推行征兵制。寿州设征兵分局,隶于庐州总局(另一总局在安庆),分局配司4名,征兵员4名,征兵弁12名,司书生4名,正目16名,护兵12名,大夫(军医)4名,计56名。分局遵照安徽省督练公所制定的章程,征集新兵。
章程规定,应征入伍新兵条件为:良家子弟,安分守业,性质善良,行为端正;体魄强壮,堪司劳苦;身长4尺8寸以上,目力须嘹及10米达外(标准)楷书,手力须达握力表30度,肺力须达肺气筒20度;年龄18岁以上,25岁以下;识字多兼解文理者为上,粗识字者次之。除按格检验外,尚须严密审查操行,勿使莠民、会匪杂入。
征集方法:省抚院在征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征兵总、分局官员会同地方官员,召集乡坊绅董、里正庄长,详询民情,出示晓谕,劝导良民应征。应征者,填明籍贯、住址、姓名、年龄,并由本坊殷实户具结担保,经验证无讹,将人、结并送征兵分局,考验合格者即予收留,发给饷食。分局集中后,按规定期限,率交总局复验后,由省督练公所接收,编列入伍。此种征兵方法,实际上与募兵制无多大差别。
兵制,分为常备兵与续备兵两类。新兵入伍,即为常备兵(现役兵)。初,概为“副兵”,训练中拣其品行端正、技术擅长者充任“副目”。三个月训练结束,合格的副兵升为正兵,其优秀者升为正目、副目(目,相当于班长)。而正副目中的佼佼者,由督练公所选送将弁(军官)学校肄业,即为晋升将校的第一阶梯。
续备兵,凡常备兵满3年,又未能晋升为军官者,即发给凭照,转为续备兵(即预备役)。续备兵期限为4年,可以自营生业;仍发月饷,照常备兵减半;第二年、第四年须在指定地点集中会操一次。
续备期满,即行退伍,停发月饷,改发凭照,不再征调。如以后遇有战争,年未满45岁,自愿从征者,可持照投营入伍。
二、民国征兵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几无宁日,地方割据势力,多以募兵扩充队伍,直、鲁、奉、皖各系军阀,以寿县兵骁勇强悍,均曾来此募兵。其招募方法,大都利用地主豪绅出面“拉人”。战乱岁月,民不聊生,投军者较多。而地主豪绅以“拉人”多寡,取得报酬,或得到团长、营长头衔;为多募快收,故放宽入伍条件,“五尺杆”一幌,够尺寸,视无病容即可。是以良莠不齐,兵质太差,而军官又多贪婪淫秽之徒,于是军纪败坏,小民遭殃。民国15年前,直、奉军经过寿县,抢劫奸淫,无恶不作。 17年,国民政府制定《兵役法原则》。22年公布《兵役法》。25年8月,立法院修订公布《中华民国兵役法暂行条例》,次年起正式施行。全国征兵事务由军政、内政两部会办。省由省政府协同师管区办。师管区以下为团管区,寿县设征募事务所,由六安团管区派员来县督办。
27年春,寿县首次征兵。县接收省分配征兵名额后,根据实有适龄(年满18岁,不超过25岁)壮丁数,按比例将名额依次分配到乡、保;以保为单位集中全部适龄壮丁,当众抽签,得红签者即为“中签壮丁”,由团管区人员接收,集中带交师管区,发给服装、伙食费,经短期训练后,分别由各军、师派员接走,即以补充连排。
民国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又分为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乙种国民兵役三类;常备兵役则有现役、正役、续役三类。
国民兵役,即预备役。凡男性公民年满18岁不满45岁者皆服之。由地方政府组织训练,县、乡、保三级分别成立国民兵总队部、中队部、分队部。初期国民兵役,服役期二年,人人接受训练。训后,以其中适合常备兵役所需额,年龄不超过25岁者服甲种国民兵役,继续接受训练,随时参加抽签应征入伍;其余(25岁以上至45岁者)均服乙种国民兵役,待命应征入伍。公民服国民兵役期间,无饷,受训时自带伙食,平时各守其业,自为生计。
常备兵役。现役男子年满18—25岁者,中签后,经检验身体合格,入伍为现役兵,服役期3年,发月饷。现役期满,转为正役,役期6年,期满转为续役,至45岁止。服正役、续役者,均无饷,离营自谋生计;如战争需要,须随时应部队的征召,先正役,后续役,入伍从征。
民国兵役法对适龄的男子,尚有免役、缓役、停役、禁役诸规定。凡体格不合现役者,在家为长子、本身归化者,侨居国外有正当职业,归国后已超龄者,高中或同等学校以上毕业者,则得免除兵役。
如有身体畸形、残废或者不治之症者,受特任职务者,则得免除各种兵役;凡在初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者,有正当职业、在国外短期内不能回国者,身体疾病不能行动,数月内康复无望者,因刑事案件在押,尚未判决者,在相应时期内均得缓服兵役。待原因消失后,即应服役;凡判处无期徒刑者,投机窃权于身者,无论何种兵役均禁止参加,已参加者,一经发现,即予开除。
寿县前期征集常备兵役,每年征兵额不过数百名,尚能执行条例规定,基本上做到“三平”(平等、平均、平允),适龄公民出于抗日雪耻的爱国热情,踊跃应征。但后来情况变化,每况愈下,因部队长官贪婪残暴,层层尅扣军饷,新兵入伍后,生活极苦,行动受管制,动辄受辱骂鞭笞,青年视营伍为地狱,千方百计逃避兵役;而豪门纨袴恃势抗役,县乡官员多有偏袒。保长不能完成征兵任务,即出钱雇人应征。其钱由适龄壮丁的各户摊筹,谓之“雇壮丁”;贫户无钱应筹,乃自愿应雇,得钱以养家,而一些不务正业者,亦多有应雇得钱者,谓之“卖壮丁”。这些人应征后贿赂接兵人员离队“逃走”,以备再“卖”。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秋,国民政府宣布停止征兵,但为了打内战,次年恢复征兵,且派额越来越大,寿县征兵额多达三四千名,年18岁至45岁男性公民都得服常备兵役。乡、保除雇、卖外,常于夜分派乡丁(兵)围村搜捕小户丁壮,绑送接兵部队,谓之“抓壮丁”;而接兵部队人员私受乡、保贿金(由民家摊筹),擅减征额,或接受“卖壮丁”的钱物,放其“逃跑”,为弥补缺额,则拦路绑架丁壮农民、小商贩,谓之“抓飞丁”。至此地步,寿县的征兵已无执法可言。
志愿兵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土地革命、抗日、解放战争时期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始终实行志愿兵制。志愿兵制为当时扩建人民军队的基本制度。广大贫苦青年农民、工人与进步的知识分子、学生为了推翻封建主义剥削制度,摆脱贫穷愚昧与抗日救国,纷纷自愿参加人民军队。 民国20年3月,震撼江淮大地的寿县瓦埠暴动,千百青年农民自愿参加了皖北红军游击队。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寿县瓦东地区建立了抗日革命根据地,数以百计的青年农民、学生自愿加入了抗日队伍。自愿参军者,长期在人民军队中服务,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新中国征兵
1.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得服兵役。
义务兵分为现役与预备役两类: ①现役。在每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经体格检验、政治审查合格后,被征集入伍者为现役士兵。服役期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寿县征集现役兵适合年龄为18周岁至22周岁。征集方法,以乡(镇)为单位,凡适龄青年全部报名应征,听候祖国挑选。寿县征集义务兵,始于1956年至1977年,除1966、1972年未征外,年均征集义务兵1000余人。“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青年们以能够应征入伍为至高愿望,但限于名额,能入选者占报名人数比例不过百分之一、二、三。现役军官,来源有四,除部队直接任命德才兼备、智勇双全的士兵外,尚有军事院校毕业学员、军队中的文职干部、调配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预备役。凡现役士兵服役期满,即转入预备役,称为第一类预备役,离营参加生产、工作,自编入预备役起5年内,如国家需要,仍可以被征集。凡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现役公民,年满18岁,不超过40岁者,均编入第二类预备役,在国家征兵期间,可以应征入伍。
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兵役法》规定:
①应征服现役之男性公民为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未超过22岁者,服役期为陆军3年,海、空军皆为4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期限,自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至多不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者,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者,均服预备役。
③预备役军官,含下列人员: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为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确定为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为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军官,服预备役期满时退役;服役期间,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招入伍担任军职。
自1978年至1987年,寿县年均征兵额约50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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