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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安置
1.用工形式
民国时期,劳工均自找门路谋生。工厂、作坊、商店、栈房的帐房、司库、技师、店员、杂工等,纯属雇用性质。雇用形式有三:
其一,学徒制:多行于手工业作坊、服务性行业、商号货栈。招收学徒,年龄一般在12岁至18岁间。学徒进店须订立合约,有中人担保,甚至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押板金”。学徒习艺期,例为3年,老板供食宿,不付工资;3年期满“出师”后,为老板做义务活1年,谓之“谢师”或“谢东”。此后,如老板留用,即为雇工,月(或年)付给工资;如不留用,则自谋生计。
其二,雇用制:一些商店、作坊、酒饭馆等,雇人做活,俗称“伙计”。被雇用者的工资由业主与被雇者当面议定,一般是业主供食宿,工资为扣除食宿费用以后的净额,或按月计,或按年(季)计。规模较大的工商业,聘请帐房、管事(称先生、朝奉)、技师(称师傅),除少数人为业主的亲友,出谋划策,参与经纪(或代理)者外,一般仍属于雇用性质。
其三,养工制:所谓养工,即工厂、作坊招收若干家庭贫困,年龄在10—15岁间的少年儿童,集中授课习艺,兼做零星小活。养工期时,厂坊管饭吃,无工资。经数年养成后,由厂方安排做工,仅给生活费;再过一二年,始得为正式雇工。民国时期,寿县久福卷烟厂曾招收过一批(约30余名)养成工。
上述三种雇用形式,不论是哪一种,都无法律保障,雇用或辞退,取决于老板的需要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寿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原则,妥善处理私营工商业中的劳资矛盾与各种纠纷,建立统筹安排劳动就业与职工调配制度。要求公营企业在解决所属职工的具体问题上,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对待私营工商业问题上,既要保障雇员、雇工的切身利益,又要照顾到企业主的合法利益。无论公营或私营企业,都不能任意解雇职工,即使有多余人员,亦应由企业包下来,不能推向社会。与此同时,国家在资金、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支持那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使之稳定发展;而对于某些应予取缔或限制的私营企业,其多余的雇工,则由人民政府安排转业或调配。
自1950年始,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公营企业、事业劳动用工即实行按计划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并在实行“固定工制”的基础上,辅之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等形式。
1979年起,全民与集体企事业新增职工,除离、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就业外,一律按计划名额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应事先编造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就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在岗期限等项目签订合同,始得上岗,称为“计划内合同工”(非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工单位自行招用的称“计划外临时工”)。
1984年8月,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寿县实施《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全民所有制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除国家特许者外,凡从社会上新招收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以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2.待业安置
1952年,寿县人民政府以城关、正阳两镇为重点,解决闲散劳力就业问题。通过调查登记,给两镇1327名失业者解决了就业问题,有的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有的组织起来搞集体生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物质支持。1953—1956年,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调集城乡青壮工5240名,分配到淮南煤矿、合肥建华窑厂、淠史杭灌溉枢纽工程各水库参加工作。1959年,县劳动部门对全县城乡劳动力作了普查,查清了全县劳力分布状况,将劳动力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范围,以利于“统筹兼顾,各得其所”劳动就业方针的贯彻实施。1962年,在调整国民经济中,一批企业“下马”停办,县人民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劳动部门以安排城镇多余劳动力就业为重点工作。是年,上级规定:除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海洋捕捞、森林采伐四大工种,凭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用工计划可以在农村招工,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内招的(家在农村的职工)子女外,一律不准从农村招工。
“文化大革命”时期,大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72年开始,首先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中,按上级分配指标名额,择优推荐至全民或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其次是适当安排按政策留城的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就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在全国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三结合的方针”,打破了长期以来单纯依靠国家的“统包统配”。1979年8月—1986年底,全县共兴办了集体经济688个,安排就业15169人。原来城镇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与留城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这些集体经济有轻工业、加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其中有党政机关办、工商企业办、集体单位办。此外,敞开自谋职业门路,在各方面支持下,城乡闲散劳力都能各事其业,缓和了矛盾。至1987年末,新办的集体经济工业总产值为776.48万元,商业经营额为874.11万元,上缴国家税金达42.09万元。
3.计划招工
劳动管理机构建立前,各企事业单位需要用工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计划,由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1959年,县人民政府劳动科设立后,时值“大跃进”,各单位用工计划,由劳动科统一审批,经用工单位检测合格者,通过劳动科办理登记后,介绍到用人单位。1964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从社会上招用职工履行手续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用职工,需事先编列计划,送县劳动部门审核汇总,报省批准,其指标(名额)按国家统一计划分配数,不得突破。嗣后,凡经上级批准,按国家劳动力调配计划招收新职工,均由县劳动部门组织人员统一进行测试、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者,由劳动部门予以录取,统一分配。
1980年,六安行署下达《关于改革招工考试办法的通知》,实行公告周知,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出榜公布的新方法;在考试中实行“三统一”(统一命题、考试、评卷),并根据不同行业用工,实行“四分别”(分别报名、分别确定分数线、分别政审体检、分别择优录用)。
1982年,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通过统一考试,为外地招收工人150名,县内招收360名(县织布厂300名、安丰油厂60名)。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暂行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职工待遇保险暂行规定》。自10月份起,全民单位新招工人与补充自然减员招工,由原来的固定工全部改为合同工。是年,县劳动局主持考试,为县水泥厂招收合同工300名。
4.自然减员补充
自然减员含退休、退职、死亡、参军、不带工资进大中专学校读书和开除公职等。1961—1965年,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指标由省统一安排。“文化大革命”中,自然减员暂停补充。1974年3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对因公死亡职工的子女允许补充的通知》,规定自1974年起,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因公死亡和比照因公死亡的职工,其子女符合当工人条件的,可以补充一人次,使用当年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指标。1975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又发出《关于补充固定职工自然减员缺额的通知》,规定自1975年1月1日起,全民单位固定职工发生的自然减员,其补充指标由省劳动局审定安排后,由县统一办理招工。寿县自然减员招工工作始于1975年,先在全民单位中实行,次年始扩及县以上集体单位。
1978年,国务院修订颁发了《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后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迂回农村的(就地供应商品粮),也可以招收其在农村的、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一名参加工作”。是年,寿县形成职工退休,子女“顶替”高潮。
1983年,国务院对《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作了修改、补充,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转发了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规定:“从1983年9月起,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职条件而退职的工人,一律不再实行补充招收其子女的办法;国家机关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其子女补充‘顶替’也同时停止执行”。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要求:“自1986年10月1日起(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废止子女‘顶替’制度”。但提出:对在1957年底(省定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所在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休工人的户口、粮油供应关系同时迁回农村(就地供应商品粮)。文件传达后,寿县又一次出现了退休、退职,子女“顶替”高潮。当年办理退休手续者1275名,其中:全民单位职工337名,集体单位的938名。
1975—1986年底,全县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共3629名,其中全民单位的1594名,集体单位的2035名,子女“顶替”就业者3288名,其中安排在全民单位的1622名,安排在集体单位的1666名。
二、劳动安置 1.企事业职工
民国时期,寿县的工人队伍,含私营工厂(卷烟厂)工人,各种手工业作坊工人,私营商店店员和服务行业(饮食、旅栈、浴池等)雇工以及从事其他劳动的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一些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工人队伍含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国营工业产业工人与商业企业职工为工人队伍中的主要部分。
①全民所有制职工。1949年初寿县建立人民政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至年末,全县国营商业、粮食、交通运输、金融等企事业共有职工736名。三年恢复时期,国营商业、加工工业、农林场、文化与一些社会性公共事业有较大幅度的发展,1952年底,全县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增至4028名。1956年,一些公私合营企业转为国营,原有职工部分转为全民身份,部分保留集体身份;在合作化中,一批私营商店、行栈的店员和雇工被吸收为国营企业职工。1957年时,全县已有全民职工6892名。1958年“大跃进”,大办工业,从农村招收大批工人。次年末,全民职工增至9202名。 1961年秋,开始调整国民经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县内一些国营工厂“下马”或转并、压缩,精简了一批职工,到1963年底,全民职工总数7818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大部分国营企业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半停产、半停滞状态,外创内伤严重,一时难以恢复原貌,持续多年亏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盲目增加职工,至1977年底,全民职工总数达11882名,较“文化大革命”前增加5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建设事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扩大,商品的竞争性日益强化,国营企业生产单位、经营网点持续增加。职工人数亦相应增加;到1987年末,全县共有全民职工15.64万名,较1977年增加了31.6%。
②集体所有制职工。1950年秋,寿县(供销)合作总社成立,区、乡先后办起了基层合作社;未几,各地手工业作坊纷纷组建起生产合作社(组)。到1952年末,全县已有集体工商业职工4534名。
1956年春,私营工商业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合作社(组)、店组、合作中心店普遍建立。农村集镇部分私营商业转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销、代销店。至1957年末,全县集体所有制职工增至9802名。1958—1959年“大跃进”,城镇集体工商、手工业进一步扩展;有的转为国营企业。在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中,这些企业又恢复为集体所有制。1963年,集体职工总人数为1.13万人。
1983年,寿县供销社县以上公司暨所属门市部(原为国营商业)转为集体经济,而在改革开放中,一些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办起了集体企业。到1987年,全县集体工商业职工总数已达20341名(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因收入分配形式有所不同,其职工数不在内)。
2.定员定额
1955年以前,寿县各国营企事业在劳动生产用工管理上,因未能认真实行定员定额制度,曾不断出现盲目增员的混乱现象。此后,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指示》,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并健全劳力调配制度,实行计划用工,定员定额管理办法,于是,各企事业单位用工始有编制定额。与此同时,劳动部门加强了对劳动力调配计划管理,劳动用工盲目增长现象得到控制,使产品、产量与劳动力基本平衡,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1958年秋,在大办钢铁、大办企业中任意增人,定员定额、计划调配由是中断,造成劳动力严重浪费,农村秋收秋种受到严重影响。次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为制止任意增人,成立劳动力调配委员会,拟定各单位劳动用工量最大限额,并强调严格执行,使此风有所收敛。
1962年6月,为配合调整国民经济,县成立精减职工领导组,对1958年以来盲目招进的职工进行了清退。
“文化大革命”时期,编制定员与劳动定额,被一些人认为是对工人阶级实行“管、卡、压”而予以否定并进行批判,部分被精减下放人员上访,或去原单位“造反”,要求归队,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有所增加。1972年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被安排就业;另外,部分工业企业、加工企业开始在农村招雇“季节性临时工”,致使企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增无减。
198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县人民政府部署对事业单位农民工进行清退。到1982年初,全县共清退“农民工”1515名,占总数的86%。与此同时,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全部收回安排就业,离退休人员子女“顶替”就业,全民与集体企事业职工迅速增加。1983年9月,虽然取消离退休人员子女“顶替”的制度,但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成年子女就业问题,仍须本部门、本单位吸收“消化”。因此,定员定额制度难以严格执行。
3.培训
旧时,工商业主训练工人以学徒制为主要方式。寿县第一家工业企业久福烟厂,曾实行过养工制,虽形似集训,但仍属雇佣关系。建国后,部分手工业、服务业尚有“以师带徒”,但师徒政治上是平等的关系。
1958年以来,逐步开展对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交通、工业、基本建设、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管理、饮食服务、农业、林业、水产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均属培训对象。培训以部门系统自培为主,大都在上岗前划出一段时间(1—3个月),或抽派在岗人员轮流参加,集中训练,由精通行业技艺、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老职工充任教师。集训期间,县民政、劳动、工会等部门予以指导、协助。也有采取老工人带学员工办法的,即以老带新,以熟带生,言传身教,在实践中培训。某些新建企业,或新上马项目,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行培训。县劳动科(局)配有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后,一些单位采取岗位练兵,听技术讲座,看技术表演等方式,进行培训;对部分较有经验,或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职工,常派往对口专业技术学校脱产学习。 “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政治挂帅,批判“业务第一”,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被看作是“走白专道路”、“资产阶级反动权威”而受到批判,一度影响了职工培训。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中共寿县县委、县革委会,以技术部门为主,调整充实了职工文化、技术培训领导组,将职工培训工作列入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议事日程。1983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建立了职工文化、技术考核制度,普遍执行。次年,根据上级《关于加速做好技术补课的通知》要求,县劳动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调配专人,对1968—1982年上岗的三级以下的工人,进行了考核,其中不合格者2427名,分期分批接受了技术、业务补课。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新体制、新形势,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职工培训工作。如县财政局办起了财务会计、经济管理电大、中专函授班;县供销社系统设立了职工学校;县内部分普通中学开设了“职业班”,或轮训在职职工,或接收委托培训人员,为国家、集体单位建设培养了一支精干的职工队伍。此外,社会上还有个人开办的如服装学校、烹饪技术培训班等。
4.职工退休、退职
1958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暂行规定;但当时,退休、退职的职工很少。1961年,农村实行“责任田”,少数家住农村的职工办理了退职手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78年,国家修改了职工退休、退职暂行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可以有一名子女“顶替”上岗,因之,办理退休、退职者渐多。
①退休。工人、职员退休条件,原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者;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者,均可办理退休。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者以及其它有损于身体健康作业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力,经鉴定后,亦可办理退休。
工人、职员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直至本人去世为止。退休金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不满10年者,月发本人原工资的40—50%;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不满15年者,月发50—60%;连续工龄在15年以上者,月发60—70%。
从1975年起,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亦比照全民单位办法,实行退休制度。
1978年,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休条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经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劳动部门鉴定,确认是完全丧失劳力者,均可办理退休。月退休金标准: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者,按80%发给;建国后入伍者,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未满20年的,发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60%;月退休金低于25元者,发给25元。对在解放战争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或因公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月退休金低于35元者,按35元发给。
②退职。1958年国家规定:凡年老体弱,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实不能从事工作,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本人自愿退职,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费。其补助费标准: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但总数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78年,国务院再颁《暂行办法》,对原办法作了修改。其规定为: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低于20元者,按20元发给。易地安家的,还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1983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职工退职后,生活费最低标准,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25元。
三、职工劳保福利
为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国家对工业、矿业、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公布了修正条例。其条例规定在实施范围内的职工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
寿县自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兴办以来,积极认真地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县人民政府劳动科(局)、总工会都配有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亦安排有专人管理。除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外,还并制定了一系列劳保管理制度。如:《安全操作规章》、《安全生产制度》、《工厂劳动保险制度》、《防暑降温措施》、《安全消防及保护制度》等。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列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以保证国家劳动保险各项政策、法令的贯彻实施。
1960年7月,根据上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女工的保护工作。凡锻打、强烈震动、毒害和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禁止使用女工;女工的月经、怀孕、分娩、哺乳“四期”,除按规定给假外,并适当安排轻微工作。对哺乳女工,每班给2次哺乳时间;对怀孕在7个月以上与有未满6个月乳婴的女工,禁止加班加点,尽可能不派夜班。县内条件较好的工厂还设置了托儿所、哺乳室、幼儿园。
1963年,国家劳动部修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凡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按规定领取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靴、安全盔、防护面罩、安全带和胶制工作服、雨衣等。对有粉尘作业的工厂企业,采取湿式作业或密封吸尘等措施,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年,还实行了保健食品制度,按规定免费供应食物;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发给肉食2市斤,食油0.5市斤;从事高温作业者,每人每月发给肉食1市斤,食油0.5市斤,食糖1市斤。这些在当时物质尚不充裕之际,深深得到职工好评。安全生产。对建筑安装木、瓦、水、电工种和锅炉、高温作业工种,均作为安全防护重点,须经部门人员检验达标后,始得进行操作、生产。1970年时,寿县仅有锅炉1台(酒厂用),1977年,锅炉增至12台,压力容器有31个,到1987年时,锅炉共有40台,压力容器增至110个。对于这些器物的使用,均经检查、调测,合格后方发给证明,无证者不准安装投产。对司炉工亦须进行严格培训,自1981—1986年,全县共培训司炉工130余名,其中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有70余名,发给证书后上岗操作。
1984年5月,县劳动局增设了劳动保险股;1986年9月,改名为劳动保险监察股,配专职干部4名;至年底,全县70个企业单位,全部建立了安全保护组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200余名。
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与农、林、水产、畜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防暑降温补助、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5%,从生产收入中提取备用。节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直接列入生产费用。1983年利改税后,企业单位得以利润留成的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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