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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来源
来源渠道有三:吸收录用、军队转业、大专院校和中专毕业生。
1.面向社会,吸收录用
1949年初,寿县建立人民政权,干部奇缺,除留用旧政权大部分公教员工外,还录用了一批青年知识分子。嗣后,在发动群众,开展民主建设,实施土地改革和组织生产救灾中,陆续吸收了一批工农积极分子参加革命队伍。1952年12月,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指出:“对干部的培养、选拔要慎重、细致”,要求“区以上干部每人负责培养1名,条件成熟,经同级党委研究决定吸收后,将其情况按规定项目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政府人事科归案备查。” 1954年10月,根据中共六安地委指示,寿县县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科决定,从城乡供销合作社雇用人员中吸收500名,从城镇私营商店雇用的店员中吸收50名,从高初中毕业生中吸收100名,从农村生产劳动积极分子中吸收200名,共计850名,作为干部或职工,以充实基层行政、供销合作社、国营商业等单位。这批人员入伍后,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与生产建设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将乡、镇原有不脱产干部,择其德才兼备者128名,转为国家正式干部(脱产),以加强基层政权工作。
1979年8月,通过考试录用了一批社会知识青年。其基本条件是:一、城镇户口,二、高中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是为寿县第一次公开考试选拔干部。计银行系统49名,税务系统1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64名。
1984年5—8月,在机构改革中,为完善乡镇政权机制职能,全县61乡镇招聘合同制干部241名,其中:农业经济23名,财政管理86名,妇联32名,乡镇工作人员100名。同年10月,县物价管理、金融、文化部门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方法,招聘基层工作人员81名。
因业务发展需要与自然减员影响,一些部门单位“以工代干”人数不断增加,其中部分人不具备干部条件。1985年,县人事部门配合有关主管单位进行整顿,有536名符合条件的1980年以前“代干”的工人转为国家干部。同年,县政法部门为选拔基层政法干部,通过考试在社会知识青年中择优录用57名。
2.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始于1954年,到1983年30年间共安置437名。在安置中始终本着“热情欢迎,妥善安排,合理使用,搞好团结”的原则,特别注意到“人尽其才”与适当照顾转业军人的困难,使部队、地方、本人及其家属都能满意。
1980年时,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将1969—1975年间的复员军队干部改为转业,寿县共办理了183名复员改转工作。
1984—1987年国家裁军,4年中寿县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38名。
3.接收大专院校、中专毕业生
寿县接收国家按计划分配的大专院校、中专毕业生始于1964年。至1982年共接收安排1602名,其中:大专院校生768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924名。
1983年,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从加强教育,开发智力出发,本科、大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充实教育部门(财贸、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按实际需要情况安排)。分配来县后,由县计划委员会编制计划,由教育局分别派遣到各中学。对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对口分配,由用人单位直接派遣到位。属于调剂分配安排的毕业生,由县人事局负责派遣。
大专院校、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试用期一年(事业单位称见习期),期满后转正定级。
二、培养与训练
1954年、1955年,省、地、县各类学校(农业、林业、财会、人民武装等)共为寿县培训干部933名,其中脱产干部530名,半脱产干部(基层行政管理、群团干部)403名。在此期间,中共寿县县委举办扫盲班两期,每期6个月,采用速成教学法,使308名基层半脱产干部摘去文盲帽子。
1956—1965年,寿县派往中央、省、地、县各级党校、干校参加轮训的干部共625名。此外县委党训班、合作化训练班、合作社财会训练班,建国后共培训区、乡一般干部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正、副主任、财务会计5万余人次。
1982年以来,干部培训工作步入系统化、正规化。各级各类学校承担了在职干部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任务。各大中专院校、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学校、党校、干校等,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育,如委托培训、轮流入学辅导参加成人大中专自学考试、定期讲座等。对新招收干部与军队转业干部,在上岗前一律进行6个月短期培训。
三、干部任免
干部(吏员)管理,清承明制,寿州州官(知州、州同、吏目、学正、巡检)5员,均由朝廷吏部选任。五品以上者,须有皇帝诏令(诰命)始得就职。寿州为散州,州官的品级稍低于直隶州,略高或等同于县。知州例为正从五品,间有四品者;州同例为六品。知州与州同,须是进士出身。吏目为九品官,一般为举人出身,亦有系抚道大员保荐者。学正(或教谕、训导)多为举人、国子监(太学)生,虽为八品衔,但知州须以礼相待,不得以僚属视之,以符尊儒重教,崇尚斯文之义。巡检为武职,一般是武举人或行伍出身,比照从九品待遇。从九品官,不算入流,九品即为入流(够官格)。州署各衙的书吏、节级(门子、斗子、库子等)、差役、皂隶,本出自均徭;其六房(吏、礼、户、兵、刑、工)的执事人员,由知州选用,因大都是当地人,熟悉衙内外情况与本州掌故,而知州等则为外乡人(古云:八百里内不为官),故常数任留用。这些人无科举功名,升迁无由,多为积年老吏。其属下吏役的征用、调遣,由吏房管理。至于乡坊、董事、乡长、里书,则由地方缙绅(包括致仕官吏、豪门地主、有科举功名者)推举,经知州许可备案后任职。
民国时,县长由安徽省主席推荐,国民政府任命,为荐任官。县府秘书、科局长、处室主任、区长由县长遴选报省加委或由省直接委派。主任秘书一职必是县长亲信,“县长公出,秘书代行”,其职权仅次于县长,能左右县长决策。县府科员、区署属员、乡镇干部,均由县长委任,民政科(局)办理具体业务。民国27年,县府设人事室(科),专管县属人事业务。35年撤人事科,人事业务改由秘书管理。在抗日战争开始以后,区、乡(镇)长、乡警卫股主任、经建干事主要由省办“干部训练班”培训结业后分配来县,由县长安排任用;非“干训生”,一般不能充任区、乡干部。
县府、区署雇员(文书、录事等)由科、室、区署遴选聘用,但须向人事部门备案。
教育部门的人事安排,省立寿县中学(原第十一临时中学)直属省教育厅,校长由省直接委派;县立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学校校长,由县长提名,报省加委。各校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主任,由校长提名,分别报省、县加委,教职员一律由校长遴选聘任;县内各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小学)校长,由县长委任,教导主任由校长提名,报县加委;中心国民学校分校不设校长,仅配教导主任,各校教员均由校长聘请。保国民学校一般仅1—2班,保长兼任校长,一班者不设教导主任,教员由各保安排,经乡报县教育科备案。各级机关、学校勤杂工役,按经费、名额自行觅雇。勤杂工役,虽属“招之则来,挥之即去”,地位卑下,但当时一些青壮年为逃避抓壮丁,求之尚不易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1953年9月,根据上级规定,中共寿县县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干部政策,掌握和全面培养、提拔计划的制订,协助党委对分管干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统一的布置干部统计”;县人民政府人事科负责“管理县级各行政部门干部的工资福利,办理行政干部调动手续及大中专学生和部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各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动,归口管理,即由组织部、政法部、财贸部、工交部、宣传部、农工部6部分别管理。
1954年11月,中共六安地委规定:正副区长、正副区委书记、县直正副科局长级干部由地委管理,区委一般干部和区助理员由县委管理。次年9月,中共寿县县委根据地委指示作出规定:政法部门和党群系统干部的管理仍由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科合署办公管理;政府系统干部在行政工作上的任免、调动等手续,仍由人事科兼管。
1964年中共寿县县委决定:除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委托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协助党委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外,其余各系统干部由该部委管理。
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各局、区正职人选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任免,副职由人民政府任免,人事局办理具体手续。与此同时,县人事部门下放干部任免权与调动权,“各单位有权任命本单位的中层干部,有权在区、乡(镇)和城关地区范围内自行调配干部”。由于在执行中发生某些不协调现象,1985年6月,收回各单位自行调配干部的权力,但在本单位范围内任免中层干部的权限仍予保留。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专业技术干部,系指中等以上专科学校毕业生与自学成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者,包括医务、农艺、经贸、体育、文教、艺术、建筑、机械、化验、物理、通讯等方面,上述人员的任免、调配,自1949年起即与普通干部一并管理。
1981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局通知:按照国家对科技人员管理的规定,各县科技干部由县科委、县人事局共同管理。1982年,寿县农林、财会等专业干部经地区审查批准,授予中级职称者12名,授予初级职称者186名;同年,县科委、人事、卫生部门为全县科技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农业部门批准给130名基层技术人员上浮工资1—2级。 1984年,结合体制改革,将一些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1985年秋,科技人员统一由科委管理,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时,仍按任免权限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由人事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离休、退休、退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规定,凡在抗日战争以前入伍的老红军、老干部暨勤工人员,年老体弱者,均享受离职休息待遇;机关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因公致残,或体弱多病不能继续工作,其工龄均在5年以上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科,审查批准。可以办理退休。对不符合退休条件,因故不再担任工作的,允许申请退职。
1956年以前,实行供给制时期,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保持原水平不变。此时,县内除个别因病休养者外,尚无退休人员。1956年秋,实行工资制后,离休人员按原级别全额发给基本工资;退休人员按基本工资的75—85%发给,对在职时有重大贡献者增发5—10%。退职人员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
1978年,修改离休、退休条件与离、退休后的待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日之前入伍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者,可以办理离休。离休后政治待遇与生活待遇不变(原基本工资与各种生活补助全额发给);在抗日战争前入伍者,每年加发一个半月工资;在抗日战争期间入伍者,每年加发一个月工资;所有离休人员按不同级别、标准分别享受护理、特需供应等照顾。退休的年龄、工龄条件与离休同,退休金按基本工资加各种生活补贴的85—90%发给。退职人员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约相当于原工资的40%)。
1979年,国务院规定,凡国家机关(行政、事业部门)干部办理离休、退休后可以“顶替”子女一名(即安排就业为工人,由劳动部门统一办理手续,1983年9月停止执行)。
自1957—1987年,寿县已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共1431名,其中在1979年以后办理离休、退休者计882名。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总数中,属于正常离、退休者1217名,因病提前退休者176名,在本人冤假错案改正后办理退休者15名,退职者23名。
五、福利
国家机关干部、勤工人员,自入伍之日起,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52年末,全县仅有薪津干部31名,主要是留用的旧政权时期的专业技术人员。1953年,供给制干部中少数人改为低工资制,上级核给寿县40个名额,经群众评议,组织批准后实行,条件是家庭赡养人口多,无劳力,无其他收入者。而对仍为供给制待遇的大多数干部,其如家庭生活困难,经评议核准,每年冬春两季,发给家属补助费:春季最高者为18万元(旧人民币合今18元,下同),最低8万元;冬季最高30万元,最低12万元。 1954年,上级核给寿县改薪名额315个,全县在职干部中的374名已由供给制转为低工资制。同年,修改福利计算办法,依照全县编制人员总数,每人每月按6个工资分计算拨发福利费,由单位掌握,集中使用;评发干部家属困难冬、春二季补助费,最高(季)30万元,最低8万元,一般10万元(工资分即实发工资、津贴、生活供给费与物价挂钩计算,每一计算单位为一工资分,约在旧人民币3000元上下浮动)。 1955年,全县有210名国家干部调整了行政级别(含供给制和低工资干部)。
1956年7月,废除供给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干部福利费(含家庭困难救济金)按标准工资总额2.5%计算,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单位划分比例,掌握集中使用,仍采取春冬两季评发办法。因工资总额较前增加,福利费亦相应提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勤工)、全民所有制部分职工(按工种划分),冬季有取暖费,集中使用;死亡丧葬费按规定标准(初为150元,后为300元)开支;少数民族另有津贴照顾。自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对单位人员少,不能独立营办食堂,须到外单位就餐者,每人月给小伙食补助费1.5元(由就餐者交搭伙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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