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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清之坊乡
明代,寿州(不含领县霍邱、蒙城)在城为17坊。坊辖若干街巷民户,置坊正司民、徭、丁、赋诸事;城以外设5乡,每乡设乡董若干人。早在洪武年间,朝廷令各州、县普造黄册,逐户登记丁口,以稽征徭役丁赋,后按亩丘绘图为稽征地赋之册籍,其图如鱼鳞斑斑,故称为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为经,黄册为纬,相辅为用,以田属户,以户领田,分区成籍,称一图,置图正(即粮长),司区内丁、地各赋。时州城17坊划为7图、5乡划分为50图,久之,在乡各图渐次转变为乡属小区。明制,图以下为里、甲,“百十户为里,择丁多者十人(户)为里长”,轮流值年,“十年一周,鸠一里一事,以供岁役;余百户分为十甲,置甲首”。故里、甲之设,初为便于征敛,久之,亦转变为行政小区。
清代,城内18坊,城外3乡,每乡12里,共36里;每里10甲,共360甲。甲,相当于明代的“图”;明时,寿州设5乡,50图。清雍正年间以故下蔡乡14图置凤台县,寿州以其余36图作36里分属3乡。乡长、里正、坊正、甲首,各执其分内事。光绪年间,初行保、甲制,每里设3—4保,共124保,置保正;保介于里、甲之间,乡民多称之为坊,如寿州湖洼地区,有36保常年受灾,旧称36灾坊。
明、清时代之乡官及下属正、首,悉无薪饷,在任者可免本户丁徭诸役。
二、民国基层政权
民国2年(公元1913年),县以下分15个区,建区署,区董若干人,1人为长;区设团防,置团总(正),后改为清乡分局长,管理区内治安。
民国16年改制,县以下设区、乡、保、甲,皆设长。区董改称委员,置教育委员、建设委员;置承审员、书记员(文书、录事),处理民事;巡官、巡警若干人,管理治安。乡公所设民政、教育、经建干事1—3人;乡丁若干人。区级人员由县委派,县城(第一区)区长由县长兼任;乡长由当地缙绅推荐,区长保举,县长加委;保长由地方推选,保公所配保丁(保地)1人;甲长由花户推选。保、甲长均需报县备案。
民国21年前后,建立联保制,每乡设2至3个联保,推选豪绅充任联保主任(县加委),掌握地方民间(地主)武装,以协助区、乡公所“反共、剿共”。第二次国共合作时始撤。保、甲长均无薪饷。民国28年,定保长月支法币30元,保丁10元;后法币贬值,增发补助米3斗、2斗,均由本保派摊;后改为月支米5斗、3斗。
民国30年,实行新县制,区为政府派出机构,仅配区长、区员数人,视督辖乡工作。乡(镇)公所编制扩大,配正、副乡(镇)长,设经建股、警卫股,配股主任,并置民政、教育干事;乡自卫分队,一般8—12人(班建制),乡长兼队长,警卫股主任兼队附,亦有配专职班长者。各保增配副保长1名。民国34年,增设保国民兵队部,兵员为适龄壮丁,保长兼队长,另配专职队附1名。副保长、保队附月支薪米4斗(约50公斤)。
民国36年,复设联防区署,仍为政府派出机构。其任务以“反共剿共”为主,其武装称自卫中队(连的建制),区长兼任队长,有权抽调所辖各乡自卫分队武装。自卫队薪饷,均由地方摊派供给。
三、建国后基层政权
1949年1月,寿县解放后,建立了人民政权,废除联防区。乡、镇、保、甲暂按旧制。2月,划区,建区民主政府(6月称区人民政府),配正、副区长,民政、财粮、建设、文教助理员、秘书、会计各1人;区设警卫班(8—10人),配班长;成立中共区委员会,配政治教导员、组织、宣传委员或干事,后陆续增配农会、工会主任、妇联主任,建立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委员会,配书记、干事各1人。6月,开展民主建设,改保、甲为行政村、组,城镇称街、组。缩小乡制,将原有46个乡、镇,划分为106个乡、镇,后增至241个乡、镇。各乡、镇配乡(镇)长1人,政治指导员1人,财粮员(文书)1人;重点乡、镇,增配副乡(镇)长1人。
1955年冬,各区为区公所,全县辖乡镇归并为85个。乡、镇编制相应扩大,一般7—8人,增配领导副职、办社指导员、辅导办社会计。城关、正阳两镇下设街道办事处,配正、副主任及书记、委员、干事7—9人;以下为选区居民小组,民选组长。
1956年10月,城关、正阳两镇人民政府改组为人民委员会,各选出人民委员9—11人,议政执政。
1958年秋,撤乡建制,全县组并成25个人民公社,为党政、经营管理合一机构。各社设管理委员会,配正、副主任,生产、水利、财经及其他社务委员、会计等共13人左右;成立中共公社党委员会,配书记、副书记、委员、干事等共30余人。内设组织、宣传、农业、财贸、政法5部,暨共青团委、妇联会等机构,各部部长、副部长等职,多由副书记、委员兼任。公社党政干部中,部分为社脱产,按固定工分计酬。原行政村按生产管理需要,组并为生产大队,配大队长、中共支部书记、民兵营长、会计各1人,按中上等劳动力定工分报酬。另配共青团书记、妇女主任、水利委员等,给予误工补助。原行政组亦按生产区划改为生产队,配队长、政治指导员、会计,不脱产,享受误工补助。
1960年2月,撤各区镇建制,全县并为17个大公社。公社党政机构不变,人员有所充实,重点加强领导。
1961年4月,恢复区(公所)镇(人民委员会)建制,党政机构、人员配备,大体如前。行政上增设水利、工商助理员、公安特派员;党委会增设政法、财贸、农业等委员。缩小人民公社范围,除正阳镇(公社)直属于县外,其余16个大公社划分为85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3月,各区、镇、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革命领导组),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革命委员会(领导组)配主任(组长)1名、副主任(副组长)2—3名。1976年3月,六安地区革命委员会规定,各区编制为7人,即革命领导组正、副组长各1人,办公室主任、公安特派员、民政、知青、财粮各1人。而实际各区均超编制,其人员系由区直单位或公社抽调补充。
1981年7月,党政分立,撤去各区、镇、公社革命领导组、革命委员会衔称,复为区公所、镇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员会。
1983年7月,撤公社管理委员会衔称,建立乡(镇)人民政府,配正、副乡(镇)长、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民政、公安员和会计等。是年区、乡设立财政组、所。
1984年3月,乡(镇)增设经济委员会,配主任1人,办事员若干人,以加强对农、工、商经营管理的协调与领导。
县辖区、镇(1949—1987年)历任区长、镇长、大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革命委员会主任(领导组长):
1、城关镇(区):袁传华、刘玉华、张瑞、陈景山、颜辉、盛家玉、李淮、周土敏(女)、崔贤良、王福珍、张耀宗、姚美、余家谦、张福来、吴学农、李乔(女)。
2、正阳镇:柴献忠、叶梦梅、顾凤成、王治坤、颜礼政、许建民、缪伦宣、萧兆礼、汪德树、张奠民、程绍先、徐宏胜、张耀宗、胡德南、张克绪、马振全、李福钧。
3、双桥区:周春轩、甄少泉、黄家梅、范正敏、杨辉、陈波硕、孙方隆、葛忠海、周守朴、葛宗举。 4、迎河区:耿岐山、袁卫民、赵金庭、卢德龙、邱学亮、徐昌贵、张希升、邹德政、范培林、邵长明、邹本岳、余益伍、黄胜林。
5、堰口区:邸子贞、曹仙度、袁维富、张玉林、李焕本、赵怀友、胡先秀、郑太桂、尚侠辉、刘振羽、余益伍、孙以辇、万德玉。 6、安丰区:邹本岳、桑学盛、李瑞永、黄传家、张世侃、陈志余。
7、三觉区:江占英、张玉林、张子楼、谈应胜、杨相平、姚书香、范培林、李安长、刘宏昌、刘庆德、王永广、何传荣。
8、炎刘区:杨新芝、董善云、陈景山、孟申扬、刘振勇、李守梓、詹家齐、张世朗、蒲广隆、程彬、李传文、李安长、陈德忠、葛广贤、王世斌。
9、瓦埠区:曹仙度、颜庆富、顾凤成、季振天、李传银、李焕本、尹学考、刘振勇、王定和、尹本顺、陈波硕、李安长、夏贵先、贺忠。
附:原苏王、保义、众兴、双庙区历任区长:
1、苏王区:郝群超、徐震、常福勋。 2、保义区:顾荣法、武天存、陈春田、何言堂、郑太桂、赵怀友、舒耀东。
3、众兴区:张瑞、刘玉华、何德志、李振之、余世德、夏承勋、庞发芝、舒耀东、陶涛、刘长如。
4、双庙区:曹连宽、刘信、马天骥、俞相文、刘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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