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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寿县人口增长很快。1951年、1953年、1955年,自然增长率分别为2.52%、2.96%、2.0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剧增,人均耕地锐减。全县人均耕地1955年时为4.03亩,1982年减至1.76亩。据测算到2000年,按每对夫妻生育一孩计,全县人口将逾120万,每平方公里402人,人均耕地1.5亩左右。
寿县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63年8月。但当时尚未摆脱“人多力量大,好办事”传统观念影响,各方面认识不统一,计划生育一直停留在议论、宣传上。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数年中,无人提及。1972年后,人口增长过快影响国民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严重性,逐渐引起重视。于是加强宣传贯彻,并动员部分子女较多,有生育能力的中青年夫妻进行节育、绝育手术。嗣后,日益强化,采取各种措施,以期实现“一孩化”,使人口增长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兼收优生优育之效,以提高人口素质。
一、节育、绝育
在以避孕为主的方针指导下,采取多种方法控制生育间隔期与节制生育,如上避孕环,口服避孕药物,做结扎绝育手术等。
绝育对象主要是已有二孩以上的育龄夫妇。但对有禁忌症者40岁以上已多年未育者,使用避孕环已五年有效者免做绝育手术。
1973年,全县实行节育夫妇占育龄夫妇29.55%,绝育者占0.66%。1981年以来,定每年冬春两季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期,并制订本期责任目标。至1986年,全县节育率达87.54%,绝育率为50.28%。1987年,全县使用避孕环者12426人,做绝育手术者8911人,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正常、循序进行阶段。
二、晚婚
从前,寿县民间囿于“早生儿子早得继,早抱孙子是福气”陈旧观念,素有早婚习俗,男16,女14岁即有成婚、育儿者,所谓“稚父雏子,拳母锥儿”并不为奇。新中国诞生后,寿县人民政府为保护青年一代身心健康,配合计划生育,达到优生目的而提倡晚婚,对男25岁,女23岁以后结婚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引导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人转变传统婚姻观、育儿观,使晚婚新风气逐步形成。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资料,全县15—20岁青年男女共149619人,其中未婚者139962人,占93.54%;已婚者9657人,占6.46%(附表)。
三、优生
优生的关键在于少育。近年来,优生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培育新一代人才,多子女并非好福气的新观念已为多数人所接受。寿县人民政府从1980年起,在推行计划生育中,注意控制孩(胎)次率,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给她(他)们以光荣感、责任感。原来独生子女仅存在于城镇职工家庭,现已扩及城乡全面,一孩(胎)率逐年上升,多孩(胎)率则相对下降(附表)。
四、奖惩办法
1963年8月以来,寿县人民政府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实行计划生育的奖惩制度。 1.奖励
新婚夫妇生一孩后,即进行绝育、节育者,其药材费、手术费一律免收(或公家报销),并按规定给予假期。
国家、集体单位职工,符合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其婚假20天;其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婚、产假期工资照发。夫妻双方异地居住者,给予男方照顾假20天,待遇比照探亲假。
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至14周岁。城镇职工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发,农民与城镇居民从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的公共事业费中解决(或抵减上交提留金额)。
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在批准退休时,按基本工资5%加发退休金;在分配住房、宅基地与儿童入托、入学、就医与将来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城乡居民年老体衰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而独生子女又不在身边者,由当地行政机关妥善安排照顾。
2.惩罚
应节、绝育者,经动员无效,领取工资者即停职、停薪,限期做手术。
国家女性干部、职工,计划外怀孕,不能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如人工流产)者,自怀孕之月起,按月扣发夫妻双方工资,二胎扣15%,三胎20%,余递加。农民与城镇居民计划外怀孕者,按月罚款,二胎罚15元,三胎及三胎以上罚50元。
国家女性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除按夫妻工资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外,并给予各降一级处分。生第三胎者,对其负主要责任之一方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另一方降一级,按月扣发工资15%(社会抚育费)14年。凡有计划外生育者,夫妻双方各免调增工资一次,并在三年内不评发奖金(除发明奖、超产奖),不评模范,不提拔,不批准入党入团;女方的产前检查、分娩与产褥期护疗,产后做节、绝育手术等全部费用,一律自理,并取消产假待遇(按规定给产、休时间,计扣工资)。
农民与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者,一次性征收超生子女费(社会抚育费):第二胎600至1000元;三胎与三胎以上者1500至2500元。
民办小学教师,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聘雇人员和乡镇企业职工,有计划外生育者,除适用农民与城镇居民征收超生费办法外,并一律辞退。
1980—1987年女性晚婚概况表

1980—1987年孩(胎)次率(占育儿夫妻家庭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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