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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袭旧银行的结算
1950年县人民银行建行初期,沿袭旧银行的结算方式,所不同的是改以人民币为单位办理结算。异地结算主要以汇兑方式为主,分电汇、信汇2种;同城结算以支票结算为主,使用单式转帐支票。1951年底,县人民银行代理解付汇款的行处有北京、上海、南京、合肥、蚌埠、武汉、六安等43家,委托其他行处解付汇款的61家。同时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商企业间的转帐结算,都有相当数量。1951年3月开始实行现金管理。现金结算主要用于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单位与单位间不超过30元的零星支付。当时现金业务量占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国家收购农副产品,都通过现金结算,但机关、团体、国营企业间超过30元以上的,均严格实行转帐结算,以减少现金使用范围。
二、学习苏联的八种结算
1953年学习苏联的八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分电划、邮划)、信用证(分电划、邮划)、特种帐户(分电划、邮划)、汇兑结算(分电汇、信汇、信汇自带)4种;同城结算有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计划结算4种。本县银行使用较多的为托收承付、汇兑、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4种,信用证、特种帐户结算只偶尔使用,同城托收承付和计划结算则从没使用。1955年总行对八种结算进行修改;颁布了《非现金结算办法》,并增加了同城托收无承付、限额支票2种,订为10种结算。接着人民银行总行对10种结算方式又作了修改。安徽省分行按照总行修改的精神于1957年制订了《关于办理同城企业、机关、单位间非现金结算暂行规定》,取消了计划、限额支票结算,并相应地简化了手续。1959年全国规章制度会议,重新确定8种结算方式,异地只有托收承付、汇兑2种,同城6种未变。1961年8月,对异地商品交易又恢复了信用证结算,但对办法做了部分修改。
1957年是我国实现农业合作化的第二年,本县获得大丰收,为了减少现金集中投放,同时为农业社转帐结算提供方便,对农副产品收购推行农村非现金结算(后称农副产品收购付款委托书结算)。据统计,该年单粮食收购一项转帐结算金额即达634万元,占粮食收购总投放的63.4%。以后年份农村非现金结算逐步推广,比重逐步提高到70、80、90%以上。1980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大队、生产队不再统一交售粮食等农副产品,此种结算方式随之消亡。
三、总行颁发的《结算办法》
1972年11月,总行正式颁发了《结算办法》,其中规定银行与结算单位都必须遵守“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垫款”的三原则,为长期所信守。1973年4月,总行规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异地单位间进行商品交易,也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但对办理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结算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削弱,拖欠贷款越来越多,由于无理拒付而带来的交易纠纷日益增多。
1976年5月,为了解决农村集镇进县城购货携带现金不方便不安全的困难(信用社与县银行不通汇),借鉴外地经验,在本县境内推行“社队购物资限额结算”。农村社队、集体厂(店)到县各商业公司、农机站购货,可办理这种结算。据当年5月至12月统计,共发生1300多笔,金额125万元。1980年对这种结算方式又进行了改进,统一刻制了“行、社结算专用章”,扩大了地区范围,在全县各乡镇间均可使用。据统计,1980年全县办理1534笔,金额326.3万元。随着人、农两行分设,此种结算方式于1988年停止使用。
四、改革开放后开办的几种新结算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总行1980年增加了结算种类,开办了灵活方便使用广泛的“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同年11月1日起,开办了迅速方便、人到钱到的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市)之间使用的“限额结算”,方便了企业和多种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人、农、建三行签发收受的结算统计,1980年共办理委托收款结算2775笔,金额1392.4万元;三省一市限额结算101笔,金额42.3万元。1984年3月又开办了全国通用,转帐取现均可的“票汇结算”,受到企业欢迎。对容易造成拖欠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提高了金额起点,强调办理结算要具有合法合同,作了收缩。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需要,1986年10月起制订了《上海经济区工商银行系统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在江、浙、皖、赣、沪四省一市工商银行系统全面推行;接着农业银行系统在1987年8月也办理了此项业务。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结算方式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存在问题较多,助长了货款拖欠,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1987年发出托收全县被外地拒付746笔,976.1万元;定期代收托收拒付外地1154笔,1276.6万元。1987年,全县银行业务量总计171.3万笔,其中:现金65.3万笔、占38%;转帐106.5万笔、占62%。
表15-10县银行系统几个年份业务量、结算情况表


五、侨汇和海外私人汇款
本县居住香港、澳门的同胞172人,在台湾的同胞731人;旅居海外的华侨及外籍华人(53户)376人,分布在13个国家,其中在美国的30人。在港澳台的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大多是劳动者,以部分收入汇回家乡,赡养亲属或作他用。本县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在物资供应和储蓄利率上给予优待,以增加侨汇收入。本县侨汇业务始于1962年,当年共发生3笔,只有74.94元(折人民币,以下同)。以后逐年增多,到1969年增至10笔,419.71元;1979年89笔,13982.43元;1987年增加到101笔,47785.82元。1962年至1987年,总计解付侨汇及海外私人汇款1178笔,金额330905.22元(见表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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