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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管理
建国前,霍邱境内房屋均系私人所有。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地主的房屋,接收民国县政府房屋,其中一部分交机关、单位、团体作为公房使用,剩下4.2万多平方米公房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兼管。1952年县成立公房管理委员会,按照“以租养房”的精神,将这批房屋出租。1973年,县设城镇房屋建设管理办公室。1979年,县建设局下设房(屋)产管理所。1984年改革公房管理,县成立房地产管理公司,叶集、周集、河口设房管所。这年,县对公房进行全面检查登记,房屋的完好率为90%,并着手有计划地维修和兴建。
1985年县物价局调整用房租金,同时出售部分自修自住和年久失修的公房。1987年,房产公司对管理人员实行“三包、三奖、三罚”制度,使危房下降10%,提高公房使用率。到年底,全县有公房70053平方米,收房租20余万元,维修支出4万元。
1986年前,自修自住的公房不收租金。以后,恢复收租,房价为0.04~0.1元/平方米,土地租金为0.02元/平方米,公用房屋租金折半。1986年收租金20.1万元,维修房屋2000平方米,支出6万多元。1987年,县物价局审定,新建楼房收租标准为1.5~2元/平方米,年底收租金20余万元,维修支出为4万余元。
由于自修自住的公房分散,不便管理,逐年损坏,危房增多。为了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将这部分危房进行零售。价格标准:砖木结构为60~9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为40~60元/平方米,共出售2400多平方米,收入15.6万元。
二、私房管理
农民和城镇居民自建房屋一直是自修自住,但私人建房用地,必须服从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时,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
1987年,县房产公司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私人房屋的发证工作做了筹备。
1986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设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私房落实政策的范围:一是“文化大革命”中被机关单位、部队非法侵占、没收、扒拆的私房;二是1968年以来,下放居民被没收、低价强买和他人拆去的私房;三是1958年以来,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通过调查登记,落实102户,占任务的26%;各区镇自行落实的60户,占任务的18%。
三、拆迁、安置、补偿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房屋和生产队的土地,建设单位给予安置和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1985年《霍邱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执行。
1986年,为拓宽东湖路和军民路,拆迁私房280户,县按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如表10-7、表10-8)。
表10-71985年霍邱县城关、叶集、河口、周集土地青苗及安置补偿标准

表10-8霍邱县农村土地青苗及安置补偿费标准一览表

四、建设用地管理
本县于1982年《土地法》颁布前,各乡、社和农民建房用地都是自用自管,放任自流,占用耕地较为严重。1982年5月,县建设局对历年非农业用地进行了清查。第一次是对1966年到1986年期间用地进行清查,其结果:21年中非农业用地共15189.29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1697.34亩,乡镇企业用地1986.72亩,农民建房用地11341.39亩,干部职工建房用地161.84亩,以上各项用地经批准的为4467.43亩,占总用地的29.42%;擅自占地2024.51亩,占13.33%;越权批准用地的7917.27亩,占52.13%;买卖租赁土地166.11亩,占用地的1.1%;其他用地611.97亩,占用地的4%。经过批准的单位(户)为6312件(10719.86亩)。第二次清查1986年8月31日到1987年3月29日期间用地,清查结果:在7个月的时间里,非农业用地共605亩;其中擅自占地300亩,越权批地206亩,买卖租赁土地10亩,其他占地89亩。属于国家单位用地16亩,乡镇企业用地21亩,农民建房用地563亩,职工市民建房用地5亩。
1949年,全县耕地278.8万亩,人口68.2万人,人均占有耕地4.1亩。到1988年底,全县各项非农业用地7.36万亩(包括开路、挖渠用地),耕地下降到205.14万亩,而人口增长到141万人,人均占有耕地减少到1.45亩。
根据本县违法占地的严重情况,1987年县成立土地管理局并制定《关于处理非农业乱占耕地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做到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1988年10月,县对第一次清查出的6688件乱占用地案处理5742件,以亩计算处理9743亩,占应处理的86.02%;收回土地5745.14亩,罚款12万元,拆建筑76735.3平方米,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4人。县对第二次清查出非农业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立卷,拟进一步处理。
1987年3月,县土地清查办公室培训了全县土地管理辅导员80人,并初拟《霍邱县关于非农业乱占耕地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付印后,在城乡张贴,广为宣传。
五、土地征用
1984年起,霍邱县非农业用地建房按《土地法》第25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征用建设单位所交纳的建设资金,按《霍邱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有关条文执行。
1988年,全县经建设局办理征用手续的38份,征拨土地为168.75亩,1987年办理征地手续27份,征拨土地9025亩。并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土地证书的申报、登记、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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