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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管理


贯彻实施《婚姻法》民国18年(1929)立夏节起义后,境内各级苏维埃政府宣传婚姻自由,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封建婚姻制度受到一次有力冲击。民国20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后,县境苏维埃政府进行贯彻实施: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禁止近亲结婚,禁止花柳等传染病及精神病患者结婚;废除聘金、聘礼;结婚年龄男子20周岁,女子18周岁;男女结婚或离婚需双方同到区、乡苏维埃政府办理。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本县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实施。1952年,全县按《婚姻法》登记离婚221对,解除包办婚约154对,有317名寡妇改嫁。1953年,全县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此后,县人民政府、妇联及区乡政府把宣传《婚姻法》列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1980年,本县将修订后的《婚姻法》,翻印7000张在各地张贴,另印7000本小册发给党员、干部学习,并结合法制宣传进行贯彻。1984年,对《婚姻法》的实施进行大检查。据统计,1981~1984年,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11351对,其中复婚的34对、再婚的326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早婚的609对,近亲142对。1984年县保健站统计,全年进行婚前检查的1475对中,因近亲、传染病等不予结婚的共有36对。


婚姻登记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本县对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要求持所在机关或乡、村基层单位介绍信到区(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1959年结婚登记由人民公社办理,离婚仍由区办理。1959年下半年起,结婚登记交大队办理,离婚登记由公社办理。1965年内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意见》后,结婚、离婚全部由公社或乡人民政府办理。

1985年5月,县民政、司法等单位共同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65名区、乡民政干部参加,64人考试合格,发给登记员证书。1986年3月15日,中央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办法》后,本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妇联、共青团作出如下规定:结婚登记把住年龄关、婚检关、自愿关,坚持申请、证明、审查、登记4项手续和制度;对近亲、换亲、痴呆等要求结婚的,不予登记,并劝其解约;对过去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按实际情况处理,已生子女的双方检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子女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非法同居,待达到法定年龄后,再予登记结婚。经检查1981~1985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结婚的3148对,其中早婚631对,近亲、传染病、痴呆病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144对;符合登记条件(补办登记手续)的2373对。1987年4月,县民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县统一实行婚姻登记9种证件,即《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书》,将婚姻登记档案,集中到民政局保存,刻制《金寨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59枚发至乡镇由民政助理员专管专用。

〔表21—2〕
1950~1987历年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一、婚姻管理


贯彻实施《婚姻法》民国18年(1929)立夏节起义后,境内各级苏维埃政府宣传婚姻自由,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封建婚姻制度受到一次有力冲击。民国20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后,县境苏维埃政府进行贯彻实施: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禁止近亲结婚,禁止花柳等传染病及精神病患者结婚;废除聘金、聘礼;结婚年龄男子20周岁,女子18周岁;男女结婚或离婚需双方同到区、乡苏维埃政府办理。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本县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实施。1952年,全县按《婚姻法》登记离婚221对,解除包办婚约154对,有317名寡妇改嫁。1953年,全县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此后,县人民政府、妇联及区乡政府把宣传《婚姻法》列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1980年,本县将修订后的《婚姻法》,翻印7000张在各地张贴,另印7000本小册发给党员、干部学习,并结合法制宣传进行贯彻。1984年,对《婚姻法》的实施进行大检查。据统计,1981~1984年,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11351对,其中复婚的34对、再婚的326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早婚的609对,近亲142对。1984年县保健站统计,全年进行婚前检查的1475对中,因近亲、传染病等不予结婚的共有36对。


婚姻登记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本县对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要求持所在机关或乡、村基层单位介绍信到区(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1959年结婚登记由人民公社办理,离婚仍由区办理。1959年下半年起,结婚登记交大队办理,离婚登记由公社办理。1965年内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意见》后,结婚、离婚全部由公社或乡人民政府办理。

1985年5月,县民政、司法等单位共同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65名区、乡民政干部参加,64人考试合格,发给登记员证书。1986年3月15日,中央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办法》后,本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妇联、共青团作出如下规定:结婚登记把住年龄关、婚检关、自愿关,坚持申请、证明、审查、登记4项手续和制度;对近亲、换亲、痴呆等要求结婚的,不予登记,并劝其解约;对过去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按实际情况处理,已生子女的双方检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子女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非法同居,待达到法定年龄后,再予登记结婚。经检查1981~1985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结婚的3148对,其中早婚631对,近亲、传染病、痴呆病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144对;符合登记条件(补办登记手续)的2373对。1987年4月,县民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县统一实行婚姻登记9种证件,即《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书》,将婚姻登记档案,集中到民政局保存,刻制《金寨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59枚发至乡镇由民政助理员专管专用。

〔表21—2〕
1950~1987历年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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