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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县法院民国20年(1931)10月4日,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规定,县级苏维埃成立革命法庭。不久,六安六区革命法庭成立于七邻湾,商城县革命法庭成立于汤家汇。民国21年春,五星县革命法庭成立于燕子河。同年冬,六安六区革命法庭和五星县革命法庭工作人员编入主力红军;赤城(商城)县革命法庭移熊家河,继迁铁冲南小涧,民国23年冬消失。

民国29年4月30日,立煌县法院成立,安徽省高等法院令派第一分院院长兼代立煌县法院院长。

1950年9月金寨县人民法院成立。1952年,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有干警11人。50~60年代初,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设审判小组,办理法院业务。197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87年,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4个审判庭,有干警67人。全县7区分别设有人民法庭,为县法院派出机构。

专门法庭1950年11月,县成立镇反人民法庭。12月,麻埠、流波两区设分庭。1951年,土改全面展开,全县10个区,除城关、帽顶两区案件直接由县庭受理外,其余8区均设分庭,人员从土改队员和机关中调用。土改结束均撤销。

1953年7月,县人民法院在帽顶区设县第一人民法庭,专门办理破坏选举和选民资格诉讼案件。接着,流波、汤汇、城关三区设第二、三、四人民法庭。当年共办理选举案件301件。1954年初,第二期选举开始后,燕子河、沙河、吴店、双河、白大、麻埠6区设人民法庭。当年共办理选举案件474件。案件审结后撤销。

1954年7月,县人民法院分别在麻埠、丁埠两区设第一、第二巡回人民法庭,后改称流波法庭、南溪法庭。第一巡回人民法庭先以麻埠区为中心审判站,辖白大、流波、梅山3区;第二巡回人民法庭以丁埠区为中心审判站,辖汤汇、吴店、沙河3区。业务委托区人民政府文书代为办理。

1958年4月1日,成立白大区、古碑区、吴店区、南溪区、燕子河区五个临时人民法庭,为法院派出机构,共办结“整风整社”案件2495件,年底撤销。

1957年5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治淮专门法庭第一分庭改称金寨县响洪甸人民法庭,属县人民法院领导,办理响洪甸水库建设中的民事、刑事案件。水库工程竣工后撤销。

附一皖西北特(道)区苏维埃革命法庭

民国20年(1931)10月成立于麻埠,与保卫局配合进行审判、公判工作。民国21年10月法庭工作人员多数编入红二十五军七十三师政治部,西去川陕。

附二安徽省高等法院

民国28年(1939)春,省高等法院在金家寨杨桥董家湾成立,设书记官室、会计室和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民国34年随省政府迁往合肥。

二、刑事审判

民国29年(1940)2月,立煌县长苏云辉伙同六安县长覃国光、岳西县长黎炳松、第二十一集团军司令部补充团团长赵香山、立煌县平民工厂厂长董议训等6人贩卖鸦片、桐油、山漆、黄丝、猪鬃等禁运物品被告发。3月经立煌地方法院分别依罪判决,苏云辉等不服上诉,复经安徽省高等法院审理,于民国30年11月13日判处苏云辉徒刑12年,覃国光8年,其他案犯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关押于金家寨杨桥监狱。苏云辉等原是桂系军官,民国31年3月桂系军队一个营于夜间将苏、覃等6犯从狱中劫走,虽经通缉,终未归案。前立煌县直接税分局局长吴新濂挪用巨额税款,由主管机关移送安徽省高等法院审理,于民国34年9月判处吴犯死刑,执行枪决。

50年代,县人民法院围绕土改、镇反和整风、“反右”共办结各类刑事案件6529件,其中土改期间,办结反革命刑事案件436件,公开审理处决一批罪大恶极的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土改工作的顺利发展。1958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614件,为历史上最多的一年。“文化大革命”中,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至1987年,全县共办结各类刑事案件803件。

三、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理”的方针审理民事案件。1950~1966年,全县共办结民事案件3823件,其中多数为婚姻案件。1978年后,房屋、债务、土地、山林等有关方面的纠纷增多。1980年办结111件,1985年办结196件,1987年办结318件。

四、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案件由刑事庭受理。1982年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县法院没经济审判庭,承办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当年办结13件。1983年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增多。1986~1987年,共办结各类经济案件45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39件。

五、案件复查

1962年6月,县司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复查案件办公室,对1957年后办结的案件逐案复查。1979~1981年,对“文化大革命”前后办结的各类案件再次复查。1966年前的案件共复查546件。其中政治案件286件:宣告无罪的151件,免于处分的55件,减刑的1件,维持原判的79件;普通刑事案件260件:宣告无罪的121件,免于处分的51件,减刑的2件,维持原判的86件。1966~1976年间的案件,共复查434件。其中政治案件61件:宣告无罪的40件,免于处分的4件,减刑的5件,维持原判的12件;普通刑事案件373件:宣告无罪的10件,免于处分的6件,减刑的35件,维持原判的322件。1977~1981年的案件共复查118件:宣告无罪的6件,免予处分的11件,减刑的16件,维持原判的85件。1982~1987年的案件共复查328件,550人:宣告无罪的4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3人,减刑的301人,维持原判的165人。

附案例四则

周立生杀害四人案杀人犯周立生,男,24岁,方坪公社人,自幼丧父,母改嫁,随三叔周政权生活。由于祖母溺爱,养成了懒惰偷窃等习性,其三叔则常用打骂、罚跪等强制方法进行“教育”。周立生成人后,拒绝接受强制“教育’,三叔将其分居,助其结婚成家。周恶习不改,并虐待其妻,三叔支持女方达成离婚。周犯怀恨在心,于1967年8月砍得一根斗栎木棍,做为凶器,存心报复。9月13日下午周政权一家四人强占了周立生的一部分菜园地。新怨旧恨,促使周犯于当晚9时许,乘其三叔一家熟睡之际,左手持电筒,右手拿斗栎木棍,先后将周政权一家四人击中头部毙命,并用菜刀将其中三人的食道、气管割断,凶器菜刀丢在周政权家厨房水缸内。案情因果明显。案发后,周犯供认不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处周立生死刑,于1968年2月24日执行枪决。


敲诈勒索案罪犯王成明,男,2]岁,高中文化程度,徐冲乡金山村人。王犯目无国法,于1987年先后7次以“深林群侠”、“香港黑手党”、“豫州勇侠”、“梅山五虎”等化名写信给承包徐冲乡轮窑厂的万元户樊兴松、樊凌云,以“伤害其子”、“奸污其女”、“毁坏车辆”、“水源放毒”和制造“十·一血案”、“血溅樊家”等恐吓语言,要他们在指定时间将800元、2万元、银元250~300块送至指定地点。由于报案及时,实施犯罪未遂。

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4条、第20条规定,判处王成明有期徒刑二年。

合伙贪污案罪犯陈明祥、周甄鹏、邹文武、陆玲(女)四人,系燕子河镇蔡畈粮油分站职工,与蔡畈村文书廖少贵合伙,于1987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趁蔡畈粮油分站凭饲料供应证供应稻谷的时机,以饲料供应证开销售稻谷票转开收购稻谷票的手段,先后共转开稻谷12.67万公斤,多次合伙或单独贪污稻谷差价款1.73万元。案发后,陆、邹两人向本系统坦白交待了主要贪污事实。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22条,除追回所贪污赃款外,分别判处陈明祥有期徒刑2年;判处周甄鹏、邹文武、陆玲(女)有期徒刑各1年。廖少贵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

破坏森林案罪犯周世淮,男,50岁,初小文化,斑竹园镇界冲村人。周犯于1987年违反森林法规,擅自指山卖树,一次砍伐自留山大小杂木21.4立方米,致使大片林木被损坏,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67条规定,判处周世淮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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