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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资
清末,全县公立小学堂堂长、学监、教习不过10人,由知县聘任,同时聘任地方名流、学士当教习。民国期间,中小学教员实行聘用制,教员多本地人,部分是高等学校或师范学校毕业生,大多数是高中、初中和高小毕业生。民国22年(1933年),《中、小学规程》要求,中学教员要具有大学毕业或肄业学历,小学教员须是高等师范、专科师范、中等师范或特别师范科毕业,无学历的应分别接受“试验检定”或“无试验检定”,合格后,才能任教。抗日战争期间,外地大批教员和青年学生流亡来县任教,教师的各方面素质有很大提高。如共产党员马洪范、王昭铨曾在霍立联中任教,并以教师职业为掩护,进行抗日救亡活动。省立霍山师范和县立简师开办后,本县的教师队伍逐步壮大。28年,省立霍山师范办小学教师训练班(师范两班,艺术、体育各1班),为本县培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员,部分社会失学青年参加学习,共126人。此后,逐步要求中、小学教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并由教育部门审查备案。29年,进行小学教员审查登记,送审登记的101人,仅4人合格。35年,全县有中学教员45人,小学教职员480人。解放后,留用一部分教员继续任教,同时吸收了部分知识青年充实教师队伍。38年上学期,全县有小学教职工130人,中学教职工16人。为了提高教师的政治、文化素质,8月,选送68名中小学教师和知识青年参加六安专署举办的中小学教育研究会,学习1个月。1950年,根据专署布置,县举办小学教师研究会,培训公、民办教师316人。1952年,有中学教职工24人,小学教职工629人。当年组织中学教师参加思想改造学习,1952年冬和1953年,小学教师分两批进行思想改造学习,大部分教师初步奠定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基础。为提高教师素质,除组织教师在职政治学习、业务研究和参加函授学习外,并抽调部分青年教师到进修学校和师范院校脱产学习。1957年,全县有中学教职工75人,小学教职工704人,增加的中学教师来自大专院校分配的毕业生和选拔的小学教师;小学教师来自初级师范或师范速成班毕业生,同时陆续吸收部分社会知识青年任民办教师。
全县中小学教师1955年参加肃反学习,1957年参加反右派斗争,这两次政治运动清除了极少数混进教师队伍中的反革命分子和违法乱纪的坏分子,纯洁了教师队伍。但是,运动的扩大化使部分教师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陆续得到改正。
1958年,本县中、小学发展较快,师资缺额较多,除霍山师范200名初师二年级学生提前结业,充实师资队伍外,还聘用相当数量代课教师,因而教学质量有所下降。1960—1963年,对中小学教师队伍进行整顿,精简下放小学教师233人,57人选送到金寨师范、六安师范、霍山师范进修、轮训。50多名中学教师,小部分选送到六安师专进修,大部分到小学任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学一度下放给大队管理,民办教师改由社、队自行任免。同时开办一大批普通初中和小学附设初中班,小学骨干教师多数调任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缺额由民师补充,民师数量骤增,1975年达1416人,占全县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致使教学质量下降。
1977年起,采取多种措施,以提高教师业务素质,逐步缩小民办教师比例。1978年,对全县2100名民师进行文化考核,发给考核合格者任用证明。1979、1980年,根据国家下达指标,有74名中、小学民师转为公办教师。1981年,县成立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每年按地区下达计划,通过考试招收小学教师进修。选送部分初中教师到高校进修,并组织教师参加中师、高校函授和成人高校自学考试。1982年,有两批60人次参加幼儿教师培训。1984年培训500多名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同时广泛开展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参加教材过关考核等。1985年,全县中等学校教职工1685人,其中专任教师1164人。60%高中教师达大学本科毕业水平(不包括师范和农业职业中学),27%初中教师达大专毕业(含肄业)水平。小学教职工2180人,其中民办教师1320人,专任教师2044人有55.7%达中师、高中毕业水平,38.5%达初师、初中毕业水平。
1985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学历统计表

二待遇
清末、民国期间的塾师、教员,被尊称为“先生”,但经济状况十分低下,生活清贫困苦。民国22年(1933年),全县47所小学的136名教职员,月薪银元5元以下的10人,5—9元的64人,10—14元的42人,15—19元的19人,20—24元的1人,85%教员收入在15元以下。中学教员月薪高于小学教员四五倍。改法币支付后,数额稍有增长,但因物价上涨,实际收入逐年减低,小学教员待遇尤其微薄。抗战开始后,中、小学教员待遇实行米贴制,每月仅能领到大米50—75公斤左右,不能维持最低标准的生活。农村小学,政府不拨发经费,学校经费全靠摊派。35年,县立初中向省教育厅呈文,“教职员待遇所得薪金,连同加成和生活补助费,最高者不超过三千元,低者仅一千元;此外,每月仅有公粮一市石(150市斤),不惟不能赡养家口,即个人所需也难维持。……似此,县立中学将无从聘到教师矣。”
解放后,教师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享受国家干部的一切待遇,并有“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称。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都有教育界代表参加,人民政府还定期召开教师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评模选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1959年“反右倾”运动和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教师受到冲击,社会上对教师也产生了偏见,教师地位受到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平反和纠正教师中各类冤错假案222件。1981年,对133名中、小学教师颁发“从事教育工作30年”荣誉证书。1983年,全县中教5级、小教3级以上的67名教师享受讲师级待遇,并为连续从事教育少年儿童工作25年以上的390名教职工颁发“园丁荣誉”纪念章。1985年9月初,县委、县政府为第一个教师节作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树立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12条决定。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物质待遇均有所改善。
教师工资,解放初实行米薪制。初中教职员每人每月110—125公斤,小学教职员每人每月75—120公斤,工友每人每月50公斤。1952年改为“工资分制”,小学教员一般在100分左右。1956年改为“薪金制”。每月工资,小学教师最高49元,最低26.5元;小学校长最高57元,最低30元。中学教师最高85元,最低31元。1978—1980年,连续3年调升教师工资级别,调资面分别是40%、40%、和2%。1985年工资改革,人均增资限额为20.11元,并实行“工龄”、“教龄”双重补贴,广大教职工的待遇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工资,1956年,国家全年一次补助30—50元,后逐步调整为按月补贴,并由每月12元增加到26—28元。乡、村自筹部分也由补助工分改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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