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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民国期间,公职人员工资悬殊很大,民国31年(1942年),本县县长月工资280元,三等事务员月工资仅45元,不足县长的六分之一。解放前夕,物价飞涨,金圆券飞快贬值,公教人员工资以大米计发,乡小学教员每人每月125公斤,兵警工役每人每月75公斤。解放初期,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战争时期的供给制,国家按规定每年发给每人棉衣1套,外衣、衬衣各2套,棉花5斤,白布8尺,津贴费每人每月发银圆1元(买日用品),科级干部吃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国家负担双职工子女的保姆抚育费。对中小学教员和接收的前政权人员实行工资制,以大米代工资,每人每月150公斤以下不等。1952年后,工资制度进行过3次改革和多次调整,职工工资增加幅度较大。1949——1959年,全县工资总额年均增长122.2万元。1963年是解放以来工资总额最低的一年,仅243.7万元。1964——1976年,全县工资年均增长9.54万元,1976年人均年工资549元,月均45.77元。1985年,人均年工资919元,月均76.58元,是1949年,年均工资229元的4倍多,年均增长11.50%。
(一)工资制度改革到1985年,进行过3次工资制度的改革。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废除了多等级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人实行八(七)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国家对他们的吃穿、用实行包干,超支不补,双职工子女的保姆抚育费仍由国家负担。1954年底,改包干制为工资制。这次工资改革,全县工资总额(全年)由1951年的34.14万元增加到63.52万元,增长86%。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制,国家制定统一的工人八(七)级工资制标准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本县定为二类工资区(1963年改为三类,1980年改为四类,1985年改为五类),干部工资级别定为13——26级,其中13——16级为县级,17——22级为区级,23级以下为一般干部级。三类工资区13级月工资143元,26级月工资30元,差额113元。这次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由30.97元增加到32.25元,增长4.1%。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的新型工资制度,每人月均工资约100元,是1956年的3倍多。企业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职工工资套入新的工资级别,保留副食品补贴,没有工龄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年5角)。这次工资改革后人均月工资由45.73元增加到63.4元,净增17.67元。全县月工资增加47037.54元。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改革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进行,人均月工资由39.46元增加到57.38元,净增17.93元。
(二)工资调整1963——1985年,7次调整工资。1963年工资调整面为40%(行政14——17级为25%)。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调整工资,一般升一级,级差不到5元的补齐5元。1972年,集体所有制单位比照上年调资规定,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1977年,重点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主要对象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增加1级工资,其余(17级以上干部除外)人员的调资面为40%,调资采取职工互评,单位上报,县调资领导组审批的方法进行(弊病较多)。1978年调整工资的面为2%,主要解决个别成绩优异、工资偏低职工的工资问题。1979年的调整工资面仍为40%,强调反对平均主义,着重对工作好、技术高、贡献大的职工升级,方法如前,效果仍不佳。1981年对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和体育部门职工调整工资,普遍升1级(全县1602人月增资10681.1元),少数骨干升2级(全县179人月增资1343.6元,占升级人数11%。1982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一般都升1级,大、中专毕业生升2级。1983年,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全县月增资17066.81元。
(三)其它工资制度计件工资解放初期,政府对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未作统一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计件工资。1952年起,逐步实行包括标准工资、劳动定额、工作物的新的计件工资。1953年制定了计件工资规程,建立健全了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1958年起,停止实行计件工资。1962年,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计件工资。1963年下半年起,取消计件工资制,1978年5月,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计件工资制,其形式包括无限计件、有限计件、优质计件和包工工资四种。
奖励工资解放初期,企业实行劳动竞赛和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和少量实物奖励相结合的办法。1952年,奖励工资制度正式建立。1956年,工资改革后,企业根据生产建立了统一的奖励制度,如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等,1956年奖励制度被当作“物质刺激”批判后停止。1961年,恢复超额奖、节约奖和质量奖。1966年又被当作“修正主义”批判,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6年后,逐步恢复和改进了奖励制度,建立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物资回收奖、信息奖等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月随工资发给节约奖10元。
二福利
解放前,公务人员和私营工商业职工的生、老、病、死、残,不但没有物质补助,往往被无偿解雇。解放后,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规定国营企业直接支付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因病或其它原因停工医疗在6个月内的病假和女职工产假期的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等。并按不同工种分别发给岗位津贴费、高温作业费、寒暑保健费、保健营养费和劳保用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1952年开始,陆续享受公费医疗、病假、女职工产假、死亡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待遇。1954年开始,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福利费,1956年前为1%,1957年后为2.5%,由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1969年后,改为各区(镇)、县直各单位管多数、人事局管少数的两级管理制,每人每月1.28元的福利费,各单位按1.20元管理使用,人事局留0.08元连同加拨部份作为全县统筹福利费,每年近2000元,用于补助特殊困难的工作人员。办理程序是个人申请、群众讨论、单位领导审查、人事局批准。对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县委、县政府于1957年和1964年颁发了《暂行规定》:对生活困难的遗属,给予临时或定期定额补助,家居农村的遗属,平均每人每月补20元,家住城镇的遗属平均每人每月补助30元,县财政每年专项拨款近5万元。
三办理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到1985年底,全县共有1303名干部办理了离休、退休和退职手续,占在职干部的26.8%,其中离休干部228名,退休干部1050名,退职干部25名。离退休干部中,原属党群系统的干部319名,事业单位干部519名(教育系统336名、卫生系统41名,其他事业单位142名),企业单位的干部212名。离休干部归县委老干部局管理,退休、退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1978年前归民政局管理)。离体干部原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原工资照发,医药费实报实销,每年还发给一定数量的旅游车旅费,对民国34年(1945年)9月2日以前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别按本人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或两个月的工资。退休根据工龄长短,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七十、七十五、八十的比例发给退休金。退职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生活费。全县接收并安排家住农村的696名退休干部子女的工作(顶招)。工人退体制度。1978年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15年的按60%计发退休费,不够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职工,准予退职,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退职职工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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