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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时期,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处办理,主要任务是整理司法收入,办理各种报表,革除吏警办案积弊,改良监所等。司法处下设询问处、公证处,指定一名书记官专门负责解答有关诉讼程序。推事充任公证人,负责办理公证业务。
解放后,法制宣传和民事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主持。1956年,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室,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律师,一名书记员担任公证员,在法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1958年撤消。1980年12月,成立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2月,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
二法制宣传教育
采取经常和突击结合、固定和巡回结合、普遍和重点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一)贯彻婚姻法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7月19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全县立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在近1年时间内,全县自由结婚1006对,协议离婚56对,和解离婚30对,法院判决离婚68对,判决解除婚约56对。
(二)经常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984年12月和1985年6月,先后成立了“法制宣传月领导小组”和“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各区、镇、乡、厂、站分别成立62个领导小组,司法局经常以编印材料、主动登门上法制课、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宣传国家法律、法令,受教育者达30万人次。在1983年开始的“严打期间,司法局把3次大规模的宣判大会的实况录音、拍照,用宣传车在全县7区1镇和部分乡(镇)进行巡回宣传和展览。1985年5月28日,制定《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由县委办公室发文到各单位执行。1985年9月,司法局在磨子潭镇和落阳河乡进行普法工作试点,取得经验推广全县。
三民事调解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初建于1952年,由基层政权领导,业务受县法院指导。1958年改称人民调处委员会,由基层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1959年,全县有调处委员会97个,委员2976人。一年中调处各种民间纠纷4067起。“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组织消失。1980年,成立司法局后,重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86年,全县共有调解组织349个,调解委员1501人,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4065件。
解放后调处各类民事纠纷统计表
单位:件

四法律公证
法律公证工作本县始于1951年,法院设公证室,1958年取消。1980年9月,重建公证处,配主任和公证员4名,在基层单位配兼职公证联络员和技术指导员10名。公证处建立后,通过公证活动,督促当事人如期按约履行经济合同,提高了经济效益,减少了纠纷,促使合同当事人重合同、守信用。
1981——1985年公证件数统计表


五法律顾问
本县法律顾问处设于1956年秋,隶属县法院,1957年秋撤消。1980年司法局成立后,重设法律顾问处,配律师4人。顾问处积极参与刑事诉讼,受聘或被指派为被告人充当辩护人;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等工作,并承担大量的法律咨询业务。1980——1986年,担任25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刑事辩护200余件,民事代理400余件,法律咨询880人次,代写诉状6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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