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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
解放前,山林大部分是地主、富农所有,农民仅有少量的山林、“护宅林”和“坟茔树”。解放后,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山林权归属农民所有。1954年,成立农林生产合作社,山林权改属集体。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1981年,县成立“三定”办公室,派工作队分3批在42个公社267个大队2763个生产队,划定自留山54万亩,人均1.85亩。自留山上的零星树木,成林和半成林的归队所有,点数估值,交户看管,收益分成;幼林折价归户所有,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明确林权,长期不变,允许继承。1978个生产队划责任山153.8万亩,林权属私人和集体合有。通过实践,发现林业“三定”时划的责任山产品处理不能自主,队、户分成手续繁琐,很难兑现,许多地方出现“自留山上栽树,责任山上砍树”的苗头。为让利于民,发展林业,1984年7月,县委根据地委地发字(84)70号传真电报“并山”通知精神,决定增划自留山,在林业“三定”基础上,大稳定小调整,全县有34个乡195个村1473个生产队的89.6万亩责任山改划为自留山,并给3.84万户林农发《自留山使用证》,加上“三定”后自发改责任山为自留山的26.4万亩,全县共划自留山170万亩,占集体林业用地的84%,户均27亩,人均5.7亩。原集体林场12万多亩,以队看管的成片有林山以及大户承包的山场20.55万亩,权属不变。增划的自留山,山权属集体,林权归个人长期经营,林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允许卖活立木。
二林政
(一)法规:清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7年),署江南六安直隶州霍山县正常规定:“杉松茶麻竹木等物,宜各自禁蓄以供取用,如有不安本分之徒,肆行偷窃,甚至害割树苗,放火焚山,一经查获鸣保禀究。”这是至今发现最早的一部护林法。
民国33年(1944年),霍山县政实施计划强调“切实保林”,规定各乡、保进行公私林场登记,公有林场由保甲长督同附近住户,切实培养及保护;私有林场由保甲长严督业主自行保护,不准任意砍伐。
解放后,人民政府数次颁发有关保护山林的布告。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1)普遍护山护林不是不准砍伐,需砍柴或烧炭时,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抽林砍伐和利用弯曲不成材的杂木,反对剃头式一片光的砍伐。(2)封山不是长期封山,也不是逢山就封。是在河流两岸选择重点,先行封禁。在封山期间,一律禁止人畜入内。(3)采用木材时,50棵以上须经当地乡政府批准,200棵以上须经当地区公所批准,500棵以上须经本府批准,1000棵以上须经专署批准,不得任意乱砍。(4)严禁放火烧山和盲目开垦。已开之陡荒,25度以上的应尽量栽植树木,不得再种杂粮。平荒(25度以下的)应多挖横沟,修成带状梯地,以减少泥土冲刷。(5)如遇野火烧山,附近农民应即时组织起来,共同抢救扑灭。置之不理者,应追究其责任。(6)不得在幼苗区内放牧牲畜或拔毁树苗,影响苗木生长。(7)不得盗取或偷伐他人之林木。
(二)管理:1981年,林业局设林政股,并先后设磨子潭、佛子岭林区派出所和1个林业监察小组,处理森林案件,检查、监督各个环节的工作。全县有各级护林组织83个,专业护林员680人,兼职护林员458人,防火道150公里,林道90公里,电话线5条103公里;了望台81座,护林棚哨397个,护林防火宣传牌1000多块,形成了防火联防网络,发生火灾能及时组织扑灭。1985年,先后在30个重点林区设乡林业站,并分别在各出境路口和重点林区的三板桥、西溪、中界岭、杨士岭、黑石渡(水上)、与儿街、真龙地等处设木竹检查站,控制山林资源盲目外流。执法机关配合林业部门,本着林木采伐依据“产品处理自主”、“山上管严,山下搞活”的精神,把治林重点放在山上,正确处理管严与放宽的关系。该刑事打击的打击,该治安处罚的处罚,不等不纵,不漏不枉。1984——1985年9月,共受理乱砍滥伐林木案件94件,其中立案侦察29件,逮捕32人,治安拘留处罚17人,追缴木材1123立方米。1984年,全县查处林业案件84起,已结案68起,逮捕12人,拘留8人,罚款4495.32元,赔款3647元,管理木材29.66立方米,毛竹670根,并对4次森林火灾及时处理,罚款750元。还林3501亩。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稳定了林区治安形势。为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控制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建立采伐“一本帐”,实行“三证”(采伐证、准销证、外运证)管理。不论商品材还是林农生产、生活用材,零星家宅树以外的所有林木及孤立木的采伐必须纳入“一本帐”,凭证采伐。对一切无证及违章超证采伐,按乱砍滥伐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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