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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六安市司法局成立,下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1985年3月增设法制宣传科和民事调解科。
一、法制宣传
1980至1982年,法制宣传主要采取出墙报、编发《司法简报》等形式,报导审判案例,宣传法律知识。此间,共出墙报8期、简报6期。1983年上半年,市司法局除派人到工厂、街道宣传《宪法》、《婚姻祛》外,还采用放幻灯、上法制课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8月,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斗争期间,市司法局配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到工厂、农村、机关、学校、街道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打击痞子犯罪活动的布告》,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至1984年底,市司法局共编写、翻印各类宣传材料1400多份,上法制谋49场次,受教育者约1万人次。全市有36名犯罪分子在政策感召下自动投案。
1985年3月,市司法局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精神,拟定了本市5年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工作意见,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三次会议通过,形成《关于六安市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决议》。11月,成立以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为主的六安市普法工作办公室,由市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文化、教育、广播等部门抽调33人组成法制宣讲团,到机关、工厂、学校、街道、郊区农村宣传法律常识。至年底共宣讲法制课81场,受教育者达2300多人。市普法办公室还订购《法律常识读本》2万余册,分发给市各机关单位。全年共培训法制讲解员27名、普法业务骨干95名,协助街、乡和中型企业成立了30多个普法组织,并培训基层法制宣传骨干300余人。1985年,市司法局撰写法制宣传广播稿9篇。市普法办公室从12月份起,每星期六下午为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五大班子领导人宣讲《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
1986年,全市法律普及对象9.3万人中,有33488人参加普法活动,占普法对象数的36%。市在职县级党政干部33人,参加普法学习的有30人,占93%;市直机关干部1035人,参加普法学习的有967人,占93%。县级以上企业15个,参加普法学习人数达22283人,普及面达87%。全市拨款4.3万元用于普法工作,共购买各种法律知识读本4.09万册,编写和翻印各类简报和资料10期、1000份,购买法律常识录音磁带1套、青少年法律教育录音磁带3套。
二、民事调解
1979年,鼓楼、西市、南市、北市4个街道曾先后建立过民事纠纷调解组织。1980年街、乡、居民委员会、大队和企事业单位先后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40个,有调解员280人。这年发生民事纠纷1358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了1300起,调解率达95.73%。其中北市街发生民事纠纷810起,调解了769起,调解率达94.94%。六安旅社职工赵×(女)和李×是一对已婚十多年的夫妻,因男方性情暴躁,女方常受打骂多次要求离婚。经调解后,双方和好。1981年,全市调整建立调解组织61个,选举调解委员255人,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010起,为本市同年民事案件收案数的26倍。
市司法部门每年还以会议代训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各调解组织初建时仅对婚姻家庭、邻里、赡养、抚养、宅基地等纠纷进行调解。1983年后,调解范围逐渐扩大到损害赔偿、生产管理、财产继承、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等方面。1982至1984年底,全市调解民事纠纷3085起。1984年,通过及时调解,避免了非正常死亡56人,消除了16名罪犯亲属对政法部门的敌对情绪。是年,有40个居民委员会和17个村民委员会相继订立了“居民守则"、“乡规民约"。1985年3月,市司法局设立民事调解科,配置工作人员3人。至年底,全市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451起,避免意外死亡51人。1986年,市司法局对全市民事调解组织进行了调整,共调整调解委员会75个,培训调解人员337人。至年底共有民事调解组织103个,调解委员582人,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863起,调解成功率达91.4%。
三、律师事务
1979年春正值建市初期,律师及其工作未及恢复。1980年2月,市法院为贯彻司法部《通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曾先后指定3名国家工作人员为9名被告人进行辩护。7月成立六安市法律顾问处,次年3月启印办公。至1986年底,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先后被14家企业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并出庭担任刑事辩护和自诉代理236件,担任民事代理118件,非诉讼代理37件,代书297份,解答法律咨询1329件(次),进行法律宣传32场次,业务收入87387元。全市共有11名专、兼职律师,其中被安徽省司法厅授予律师资格的7人(专职3人、兼职4人),任命实习律师2人(专、兼职各1人),律师工作者2人。此外,还聘请了1名特邀律师。
四、公证
1979年3月至1980年7月,本市法律公证业务由市法院代理,主要是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去港定居、证明影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等涉外公证,数量极少。1980年7月8日,市法律公证处成立,接受办理法律公证业务。除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外,还开办房产买卖、收养子女、分家、征地、施工合同、赊销合同、加工合同等公证业务。1982年,国家《公证暂行条例》发布后,随着开放搞活的经济形势的发展,公证范围扩大,业务量逐渐增多,至1984年底仅经济合同公证一项即办理1145件。至1985年底,全市共有公证联络员17名,联络公证349件,办理各类法律公证2556件,业务收入74999.44元。因工作失误或当事人自为造成撤销的公证14件。1986年,办理公证581件,业务收入17065元。
六安市公证工作情况

附:案例
一、赵宜斌流氓团伙案
1983年8月22日上午,市公安局依法收审了流氓犯赵宜斌。经过1个多月的审查,查清了以赵宜斌为首的10人流氓团伙案案情,并于9月19日前后将罪犯全部缉捕归案。
该流氓团伙是一纠合性犯罪团伙,活动时合时分,极不稳定,且不分昼夜、场合,随时作案,给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构成很大的威胁。1978至1983年,该流氓团伙在六安、霍邱等地肆意作案,残害无辜群众,采取胁迫、诱骗、拦劫、追逐等手段,先后挟持女青(少)年60多人,其中被强奸19人,被奸污10余人,被猥亵、侮辱30余人;多次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财物,毒打行人;经常在街头巷尾聚众斗殴、寻衅闹事;聚众赌博,输赢多达几千元。
该案经市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处主犯赵宜斌死刑,其余罪犯1人判处死缓、1人判处无期徒刑、7人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
二、六安纺织厂长期拖欠棉花货款案
1985年7月26日,安徽省棉麻公司六安分公司向六安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就六安纺织厂违反购销合同,长期拖欠棉花货款及行息515万余元一事,要求依法裁决。市法院经济审判庭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多次派出人员查帐对帐,进行调查了解。在确认他们先后签订的3份购销合同虽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但六安纺织厂确实是长期拖欠了棉花货款及行息,市法院遂召集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1、棉麻分公司退给六安纺织厂150万公斤周转棉花调价补差款136.85万元;
2、六安纺织厂应付给棉麻分公司历年往来利息42.44万元;
3、原经营组行息29.34万元,由六安纺织厂承担;罚款3.2万元,棉麻分公司承担2.2万元,六安纺织厂承担1万元;
4、1984年9月30日原合同到期,棉麻分公司退出经营后,因生产需要由棉麻分公司调给六安纺织厂97.208万公斤棉花,以棉麻分公司向各县实际结算款减去水杂款后,六安纺织厂应付给棉麻分公司297.41万元。
12月,圆满解决了六安棉麻分公司提诉六安纺织厂长期拖欠棉花货款及行息案。
三、“毛驴案件"
1958年,原六安县面粉厂(集体性质)1头失去生产能力的瘸腿毛驴,经厂领导同意,由方国贵、吴学才等人用开水烫杀煮食掉。全民整风运动开始后,此事被检举揭发,因受“左"的思想影响,以反革命集团罪立案(怀疑该厂有一暗藏反革命集团),将程东平(国家干部)、方国贵、吴学才等10人逮捕。后查无实据,遂分别以“破坏合作化"、“破坏生产力"、“残害牲畜"、“坏分子"等罪,分别处以3至15年的有期徒刑。后方、吴等人多次申诉,并去北京上访。1979年,此案引起中共中央重视,批转六安市委处理。六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会同市委信访办公室、市粮食局等单位,组成专案复查组进行全面复查,于12月查清案情真相,撤销原判决,宣告吴学才等人无罪,予以结案。运动开始后,此事被检举揭发,因受“左"的思想影响,以反革命集团罪立案(怀疑该厂有一暗藏反革命集团),将程东平(国家干部)、方国贵、吴学才等10人逮捕。后查无实据,遂分别以“破坏合作化"、“破坏生产力"、“残害牲畜"、“坏分子"等罪,分别处以3至15年的有期徒刑。后方、吴等人多次申诉,并去北京上访。1979年,此案引起中共中央重视,批转六安市委处理。六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会同市委信访办公室、市粮食局等单位,组成专案复查组进行全面复查,于12月查清案情真相,撤销原判决,宣告吴学才等人无罪,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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