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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宣传建国后,法制宣传紧密联系各个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1950年秋结合土改,宣传《土地改革法》。1951年,《婚姻法》公布以后,中共六安地委发出“大力宣传、贯彻执行”的指示,全区城乡普遍开展学习、贯彻《婚姻法》活动。1953年全区培训县、区、乡三级宣传《婚姻法》干部6328人,再次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使《婚姻法》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据1955年典型调查,干预子女婚姻率,平畈区由88%、山区由90%,分别下降为17.3%和69%。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主要围绕阶级斗争和生产关系变革,宣传各项政策、法令、条例。“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破坏。1976年以后,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开展法制教育。1981年后,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全区举办宣传讲座672场次,受教育10万多人次;印发宣传材料3.3万多份;影前放映宣传7577场次;刊出墙报715期,展出图片1213套次。1984年全区聘请法制宣传员、报告员1545人。同年12月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近300万人受到法制教育。1985年贯彻省“全民普法教育”,全区地、县、区、乡建立“普法”领导组,组织法制报告员2785人、宣传员8762人开展法制宣传,举办报告会1100场次,受教育75.6万人次;出动宣传车28辆,城乡宣传209天,受教育156万人次,从而增强了干群法制观念,降低了社会犯罪率。
二、人民调解1950年始建人民调解组织。1952年土改结束,在民主建政中,区、乡一级相应筹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953年,全区成立基层调解委员会1510个。1954年根据政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整顿健全组织,选出各级调解委员12031人,当年调处民间纠纷61092件。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主要围绕合作化高潮、人民公社化进行各项人民调解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调解委员会名存实亡。1979年以后,人民调解属司法机关,各级人民调解机构进一步健全充实。1985年全区建立乡村调解委员会3340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79个、工厂企业调委会206个,共有调解人员10181人,1982年,全区调解民间纠纷27741件,防止非正常死亡544人;1983年调解民事纠纷41464件,防止非正常死亡近600人;1984年,调解民事纠纷52626件,调解成功率93.6%;1985年,调解纠纷57290件;调解成功率87%,防止非正常死亡271人,其中保护城乡“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而调处纠纷的1930件,调解成功率98%。
三、公证公证机关建立以前,法院曾指令专人负责。1954年六安专区建筑公司与六安专署行政科签订建二层1240平方米办公楼,首次进行公证。在施工过程中,公证人员到现场检查质量,督促双方履约,使工程保证质量提前20天竣工,行政科一次付清工程款,双方满意。1956年,地、县法院先后设立公证室,全面办理公证业务,当年,全区办理公证320件。1957年,受“左”的错误影响,公证业务停滞,仅霍邱办理公证167件,至1959年底,全区公证机构全部撤销。1980年,6县1市先后恢复成立公证处,开展公证业务。1981年,全区办理公证436件,其中涉外公证9件;1982年,办理公证1427件;1983年,办理公证3883件;1984年,办理公证5622件;1985年,办理公证7553件,5年累计办理公证18921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3750件,占19.8%;借还款债务3639件,占19.2%;各类承包2835件,占15%;建筑工程2277件,占12%;劳动合同2065件,占10.9%;购销1540件,占8.1%;征用土地339件,占1.8%;货物运输285件,占1.5%;合资经营211件,占1.1%;财产租赁209件,占1.1%;使用水电103件,占0.7%;其他1668件,占8.8%。办理公证的事项,绝大部分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寿县安丰塘是2500多年前的古代水利建筑、旅游景点,塘埂年年绿化整修,年年被毁损坏,经公证后,塘埂完好,成活树木4万株,每年为国家节约护埂费2万元,群众反映还是“以法治埂”好;舒城水上运输公司第二船队与上海市宝山县横沙船厂签订购造1艘拖船、10艘驳船的合同,包工包料标的金额73.5万元,合同期1984年2月10日至1985年8月30日,经公证执行。逾期,横沙船厂借故违约,不完全履行合同,舒城县公证处前往调查,依法调处,为第二船队挽回经济损失7.5万元。
四、法律顾问1956年6月,各县先后成立法律顾问处,至1958年共接待群众法律询问5829人次,撰写上诉书372件,办理一审案件200件,辩护意见被采纳率占81.3%。其后因“左”的错误影响,法律顾问制度终止达20多年。1980年,6县1市恢复成立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8人。1981年,办理民事代理5件、刑事辩护132件、刑事代理5件、非诉事件23件,解答法律询问531件,接待来访1026人次,代写上诉书110件。同年,金寨县法律顾问处率先应聘担任税务局法律顾问,实行“以法治税”,两年税收超额完成200万元,其经验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批转全国推行,此后,法律顾问业务活动逐年增多。1982年至1984年,办理民事代理209件、刑事辩护1171件;刑事代理50件、非诉事件81件,解答法律询问5072件,代写上诉书1487件,接待来访7098人次,法律顾问为工厂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4.55万元。1985年,办理民事代理254件、刑事辩护340件、刑事代理19件、非诉事件173件,解答法律询问2896件,代写上诉书732件,接待来访2335人次,举办专题法律讲座97次,出法律宣传专栏23期,有专职律师33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4家,为城乡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27.8万元。六安市平桥乡金源贸易公司(原告)与湖北省孝感市肖港区食品贸易货栈(被告)于1985年4月26日签订购销国标一级新麻袋150万条、金额303万元合同,预付货款50万元,逾期肖港食品贸易货栈没有发货,6月下旬,金源贸易公司向六安市法律顾问处反映情况,要求代理,经律师吴有荣、杨聚山依法查询,并在广州找到肖港食品贸易货栈经理傅珍荣,7月2日向孝感中级法院起诉,经审理,至10月,追回全部预付款50万元,并获赔偿损失款21278.95元,案结后,律师还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肖港食品贸易货栈经理利用经济合同犯罪的行为,向湖北省纪委、公安厅作了揭发,使诈骗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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