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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审判由州官、知县统揽。民国元年,各县设司法科,次年改设审检所。民国3年撤审检所,复由县知事兼理。沿至民国19年设司法公署,民国21年撤销。民国24年设司法处。抗战期间,霍邱、立煌设地方法院。民国37年境内设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受理六安、寿县、霍邱、舒城、立煌法院和霍山司法处上诉二审案件。
解放后,1949年5月六安专署设司法科,至8月各县亦设司法科,有干部46人,其中审判员10人。1950年6月专署司法科改建为皖北行政区六安专区人民法院,各县司法科亦相应改建为县人民法院。同年10月,实行三级法院制,专区法院改称皖北人民法院六安分院,1952年恢复安徽省建置,复改称安徽省人民法院六安分院,1954年10月以后,改称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与此同时,1953年始建六安县马头、霍邱县叶集、金寨县流波、霍山县漫水河4处人民法庭,1955年增至13处,以后时增时减,至1979年设置33处人民法庭。1985年,全区法院系统有干部444人,其中中级法院90人。
一、刑事审判
1949年5月至1985年12月,全区审判刑事案件9699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0702件,占62.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17748件,占18.3%;危害公共安全案件698件,占0.7%;侵犯财产案件3030件,占5.1%,其中抢劫案18943件、贪污盗窃诈骗案1136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6506件,占6.7%,其中杀人案2251件、强奸案2891件、奸淫幼女案815件、拐卖人口案446件。
1949年至1953年,结合剿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审判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道会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7491人,分别予以判刑。1951年4月,六安军分区军事法庭、皖北人民法院六安分院联合公审,判决祸害皖西达十几年之久的匪首岳歧山(绰号岳葫芦)、特务吴曙光等死刑。1954年1月至3月,发生“毛人水鬼”案,反革命分子趁机杀害干部,群众极为恐怖,六安分院及各县法院密切配合公安部门破案、结案,逮捕造谣犯122人,其中土匪19人、特务1人、反动党团骨干4人、道会门徒1人、旧军政人员11人,经审判,判处有期徒刑46人、无期徒刑1人、死刑3人。
1955年5月至1956年8月,开展内部肃反,重点打击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全区共审结反革命案件1436件,其他刑事案件1142件。后,又破获一起“大韩朝”反革命暴动案件。1955年秋,舒城县柏林乡富农韩必贤组织“大韩朝”反革命组织,自称皇帝,封官加爵,发展组织,1957年农历三月初一(公历3月31日)暴乱,当晚杀害干部程千业,次日,韩必贤率徒31人公开袭击公安民警和基层干部,砍死民警3人、社干1人,砍伤民警、社干8人,夺去民警冲锋枪、卡宾枪、步枪5支、子弹100多发。经公安部队和民兵追剿,匪众全部捕获。结案审理判处韩必贤等14犯死刑、韩同之等5犯死缓,其余各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免刑教育释放。
1958年开展扫除残余反革命分子,1月至11月,全区共捕反革命犯17357名,其中,公安系统捕12118名,检察系统捕1688名,法院捕3551名。当年,全区审结的反革命案达34752件。
60年代初,反革命案件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反革命案件回升。1967年4月破获反革命集团“皖特党”案。“皖特党”是刑满释放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王梦兰为首,于1966年8月组成,全案成员171人,分布六安、寿县等11个公社、80多个生产队。1968年全案审结,判处首犯王梦兰等4犯死刑、李传德等3犯死缓,其余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定为反革命集团成员。1982年破获反革命“中国劳动党”案,该案是霍山县21岁青年蒋传锋等人于1978年酝酿组织,1982年2月建立组织、编写代号,确定纲领、“党旗”。同年8月破案,经审理,判处首犯蒋传锋有期徒刑5年,其他案犯另案处理。1983年至1985年审理反革命案件14件、24人。
案件复查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办案方针,建国以来多次进行刑事案件的复查工作。1955年1月到1956年4月,六安中级法院复查各类刑事案件725件,其中反革命案339件、普通刑事案386件,复查结果,原判正确与基本正确的621件,占85.6%;事实不清草率结案的69件,占9.5%;不应判刑而判刑15件,占2.1%;轻罪重判14件,占1.9%;重罪轻判2件,冤案1件,未作结论的3件。经清查,提前释放或假释17件,改轻判14件,改重判1件,平反1件,改判教育释放11件。同时,审查各县上报要求改判的案件298件,其中反革命案88件、普通刑事案210件。经审查,无罪30件,教育释放101件,重判改轻判46件,轻判改重判1件,免刑3件,提前释放或假释47件,原判正确或基本正确的25件,事实不清40件,应内部检查5件。
1962年,对1957年至1961年办结的57055件刑事案件,复查5261件,占10.8%,经复查结案,宣布平反195件,改轻释放149件,改轻不放176件,改重判1件,计占复查案件32.7%。
1978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至1979年,复查反革命案件818件,刑事案件4460件。
1980年至1985年,全区复查各类案件1722件,改判1445件,占83.9%。其中,1985年清理统战案件104人,根据统战政策,维持原判4人,免予刑事处分10人,撤销原判35人,宣告无罪55人。
二、民事审判1949年至1958年,全区司法机构先后受理涉及婚姻、债务、继承、物权、租赁、劳资纠纷、商业纠纷等方面的民事案件47002件,其中,1949年620件,1950年5683件,1951年5230件,1952年4315件,1953年8265件,1954年6303件,1955年4323件,1956年6274件,1957年3600件,1958年2389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30244件,占64.3%。同期,六安中级法院办结民事案件3427件,其中,585件为初审案件,2842件为上诉案件。
60年代初期,民事案件明显减少。1960年,全区办结民事案件1311件,其中婚姻纠纷1279件,占97.5%。1962年以后,民事案件增加,全区受理4306件,比1960年增加2.4倍,其中婚姻纠纷案占93.2%。
1967年至1969年,民事审判工作中断,由区、社行政机关处理。1970年,民事案件由地、县公、检、法军管组管理。1973年,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受理民事案件。
1982年,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全区受理民事初审案件1908件(含结转旧案335件),办结1445件,占75.7%,其中调解结案1125件,占办结数78%。1984年,全区共受理初审民事案件1595件,其中离婚案762件,比1983年增加40.6%;债务、继承案128件,比1983年增加2倍;财产案13件,比1983年增加3倍,其他民事案692件,与1983年持平,连同结转旧案416件,计2011件。当年办结1661件,占82.5%,其中调解结案1284件,占办结数77.3%。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二审民事案件145件,办结121件,占83.4%,其中改判35件,占29%。1985年,全区受理民事案件2197件,比1984年增加9.2%,其中离婚案817件,仍占首位,其次是房产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法判决的案件,多半不服上诉,有少数甚至终审判决仍不执行,1982年依法强制执行2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件。
离婚案件较为复杂。据1985年六安中级法院对农村5个法庭受理99件离婚案件分析,有以下特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多,共63件、108人。其中,未登记领证结婚的40对、80人,未达婚龄的18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结婚的5对、10人,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4人;包办婚姻多,有55件;草率结婚、婚后反悔多,有40件,婚后10年内提出离婚多,有67件。离婚原因: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的35件,占35.3%;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16件,占16.2%;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引起的13件,占13.1%;因不堪丈夫虐待而引起的11件,占11.1%;因男方犯罪判刑、女方要求离婚的6件,占6.1%;因对方生理缺陷、换亲、招亲,婚后不满而要求离婚的18件,占18.2%。
三、经济审判建国初期,中级法院主要承办经济犯罪案件。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80年,地区中级法院开始审理涉内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各县、市法院亦相继于1981年、1982年成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下半年起,全部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当年,全区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1件(含旧存案10件),比1983年增加3倍,诉讼标的金额2058919元,办结91件,其中调解结案69件,占75.8%。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一审经济案件4件,诉讼标的金额19800元,当年调解审结2件;受理上诉经济案件3件,标的金额87700元,审结2件,撤诉1件。1985年,全区受理经济纠纷案448件(含旧存案40件),其中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占一半以上,当年审理结案351件,结案诉讼标的金额913万元。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31件,标的金额170.48万元,当年审结28件,其中调解结案23件、判决2件、撤诉3件;受理上诉经济纠纷案件12件,审结10件,其中调解结案2件、判决3件、维持原判1件、发回重审2件、撤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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