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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全区开始发放各类贷款。1949年0.5万元,1953年增至1521万元。“一五”计划末的1957年为10249.4万元;“二五”计划末的1962年为19091.7万元;“三年调整时期”末的1965年为15542.1万元;“三五”计划末的1970年为25928.7万元;“四五”计划末的1975年为34388.3万元;“五五”计划末的1980年为48237万元;“六五”计划末的1985年为100538万元。工业、商业、农业贷款的比重,由1952年工业占2.7%、商业占41.3%、农业占56%,到1985年为工业占16.1%,商业占70.2%、农业占13.7%。
一、工业贷款
全区发放工业贷款始于1949年秋,该年度末工业贷款余额为0.2万元。1950年——1952年,全区累计发放工业贷款20余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地方工业生产,增加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特别是对小农具及副食品生产,优先予以发放贷款。
进入“一五”计划时期,全区以发展工业为首要任务,地、县两级银行贷款大力支持工业生产,1957年比1952年,全区工业贷款增长18.5倍。
1958年——1961年,受“大跃进”影响,全区发展工业生产盲目冒进,银行贷款只讲服务、不加监督,形成“要多少,贷多少;哪里要,哪里贷”的局面。致使4年全区工业贷款平均余额比1957年增长近5倍。
从1962年开始,全区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算,压缩整顿,银行资金与财政资金分口管理,分开使用。对国营工交企业除定额资金仍由银行贷款外,所需定额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单位拨款,其余20%由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1963——1965年的“三年调整时期”,全区各级银行采取控制货币投放,压缩关、停企业贷款等形式,将全区工业贷款年末余额由1962年的972.2万元,降至1965年的320.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资金敞大口,工业贷款重又出现“要多少,贷多少”的局面。同时,工业贷款罚息制度取消,实行平均主义的低息政策,致使企业资金周转缓慢,部分信贷资金积压,相当一部分为盲目无效益工业贷款。10年内,全区工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比“三年调整时期”的工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增长6.7倍。
1978年,全区信贷工作出现新局面。工业贷款推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扶持轻工业、部分乡镇企业。1979年,根据工交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的资金需要,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980年以后,按国务院规定,逐步实行在国家计划基础上,按企业产销合同发放贷款,工业贷款恢复差别利率政策。在信贷管理方面,全区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各级银行多吸收存款,便可以多发放贷款。到1984年底,全区工业贷款余额猛增至13590.4万元,比1983年增长49.8%。
1985年,针对过去一年工业贷款额增幅过大的情况,银行加强信贷资金宏观调控,紧缩银根,择优扶持。该年度末工业贷款余额为16154万元,较上一年仍增长18.9%。
二、商业贷款
建国初,全区各级银行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店合法经营,大力支持供销社发展商业网点,扩大国营商业购销业务。1949年,全区商业贷款仅0.1万元,到1952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上升到267.1万元。其中国营商业贷款余额为250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93.5%;私营商业贷款余额为17.1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6.4%。这一期间,对私营商业贷款由单纯的折实贷款,增加到抵押、押汇、信用、外埠采购等四种贷款方式。并在手续上从简,押品上从宽,扶持私营商业经营。1953年,私营商业进入“一化三改造”时期,全区银行对私营工商业逐步压缩或停止贷款。1958年,取消对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
1953年,全区国营商业贸易进一步发展,银行对国家商业开始推行信贷制度,取消建国初的金库回笼制,并对商业贷款的监督采用财务收支轧差办法。此后,全区银行又推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即全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临时贷款5种。对集体供销社贷款,实行计划管理与经营改革,把信贷逐步下放到基层营业所。并规定粮食收购款可以先贷后报,油料收购款可直接放贷到收购地点。1954年7月,全区又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改为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大修理贷款五种。到1957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为8128.8万元,与1952年的267.1万元相比,增加20多倍,其中私营工商业贷款余额为15.8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0.19%。
1958年,全区银行取消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和大修理贷款,并将商品储备贷款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增加预购定金贷款,保留特种贷款。次年2月,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将上年底所有国营商业由财政部门拨给的流动资金,转为各级银行贷款,并从1959年1月起,计收贷款利息。1959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为10172万元。1960年,对国营商业实行全额贷款,至1963年改为结算贷款。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在全区商业信贷资金供应上,虽保证了商品流通周转需要,但各项信贷管理制度遭破坏,商品资金周转缓慢,影响国营、集体商业充分发挥经营效益。
1978年后,全区银行在支持商业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的同时,积极清收长期被占、压的商业贷款,恢复商业贷款差别利率政策。1979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18315万元,只占上一年底商业贷款余额的56.2%。次年,全区恢复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但在商业贷款总额中所占比例极小。
1981年,为支持商办工业技术革新、改造、挖潜,银行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983年,银行又对国营商业实行按平均先进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额。对二级批发站按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并实行存贷分户管理。1985年底,又从商业信贷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作为收购农副产品专用信贷资金。该年度,全区年末商业贷款余额为70616万元,是一上年度末商业贷款余额的2.14倍。
三、农业贷款
建国后,全区即发放农业贷款,1949年末农业贷款余额为0.2万元。1950——1952年,配合农村土地改革,农业贷款增长幅度较大,到1952年底,农业贷款余额增至362.7万元。这一期间,农业贷款主要解决农民购买生产工具、耕牛、肥料及养猪等困难,3年共发放农业贷款470.6万元。
“一五”计划期间,发放农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农业合作社购置生产设备,解决农田基本建设资金。1955——1956年,还发放低息合作基金贷款722万元,支持贫下中农社员走合作化道路,帮助解决缴纳入社股金困难。
“二五”计划期间,发放农业贷款主要用于农村社队购置农业生产设备及“大办钢铁、大办交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由于盲目投资,造成大量农贷资金损失。1962年,豁免1961年前的旧农业贷款就达2487.6万元,其中属于“四个大办”贷款达60%以上。
1962年,银行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业贷款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效”的原则,支持“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并将其它项目农贷资金合并使用,统筹安排。到1965年底,无效益农业贷款大为减少。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农业贷款合理规章制度受冲击,部分贷款使用较为混乱。“文革”后5年的年末农业贷款,平均余额较“文革”前五年下降约41%。
1977年,全区改革农业贷款管理体制,实行“定存定放,存贷挂钩、平衡余缺、包干使用”的办法。次年,又推行农业贷款差额包干制。农业贷款发放重点是支持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全区农业生产向商品化、专业化发展。1985年底,全区农业贷款余额达13768万元,比1978年增长1.6倍。其中粮食生产贷款占38.4%,农村多种经营贷款占61.6%。六安地区1949——1985年工业、商业、农业贷款年末余额情况见以下统计表:
六安地区工业、商业、农业货款年末作额统计表
四、基本建设拨款、贷款
建国后,全区建设银行负责对主要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实施管理和监督。在拨款过程中,建设银行对每一具体建设项目,要求“计划有概算、施工有预算、成本有核算、竣工有决算”。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80年起,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全区建设银行为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银行,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政和信贷的管理、监督。
1949年——1985年,全区基本建设累计完成投资额达109746万元。其中:工业部门44795万元;农、林、水、气象部门45074万元;商业、粮食、外贸、财政、金融部门7805万元;文教、卫生、科研部门5308万元;城市建设部门2400万元;其它部门4364万元。
在全区已完成投资总额中,50年代兴建的大型水利工程为主要基本建设项目,其中:佛子岭水库,工程总投资7755万元;梅山水库,工程总投资9294万元;响洪甸水库,工程总投资6163万元;磨子潭水库,工程总投资43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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