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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种类
1.金属币
银两清末至民国初年,境内流通使用的银两有银锭、银饼、碎银、元宝等银质称量币,成色及重量均不统一。交易使用时,以库平作计量标准,库平一两等于37.301克。再以银两成色与纹银比较,折算“升水”或“贴水”(即升值或打折)。民国22年3月,“废两改元”,银两在全区停止流通使用。
银元民国年间,境内流通使用的银元有清代的“龙洋”,有孙中山头像的“孙头洋”、有袁世凯头像的“袁头洋”和墨西哥“鹰洋”,西班牙“本洋”,英国“站洋”等。这些银元与铜元之间有一定折合比率,实际交易时也可上下浮动。民国24年,“法币制”准行,银元禁止流通。民国27年前后,法币贬值,全区城乡一度自发流通使用银元。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规定人民银行以一定比率收兑银元,银元在全区停止流通。
鄂豫皖苏维埃银币民国21年,麻埠苏维埃造币厂曾铸造发行两种银币,流通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鄂豫皖苏维埃银币,每枚直径3.9厘米,正面铸“壹圆”,含银量较其它银元稍低。
铜钱亦称方孔钱,境内流通清代铜钱有10种年号。咸丰年间,曾以铁铸钱,俗称杂钱。铜钱计量单位为文和吊,1枚为1文,1千枚为1吊(即1串,又称1贯)。光绪二十六年铜元流通使用后,铜钱流通渐少。
铜元又称铜钞、铜板、铜币,境内流通使用过“当制钱十文”、“光绪元宝当制钱二十文”的铜元及宣统铜元、民国铜元,四川、广东、湖南等省铸铜元,种类繁多。清末规定,“当制铜钱二十文”的铜元,重量4钱。
镍币民国25年,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五分、十分、二十分、半元四种镍质辅币,曾在境内流通使用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曾发行面值1元镍辅币,境内市面较少流通使用。
铝币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铸造发行面额为1分、2分、5分3种铝辅币,境内市面至今仍流通使用。
2.布币、纸币
鄂豫皖苏维埃布币券俗称油布票,鄂豫皖苏维埃经济公社发行。该布币为竖形,长16.9厘米,宽7.9厘米,无图案,文字为正楷,用木刻制印于白布上,刷桐油,晾干后经久耐用,在革命根据地内流通,军民称便。该票面额为“铜元钱壹串文整”,号码用毛笔手书,民国20年发行。民国24年,红二十五军撤离鄂豫皖游击区后,该布币停止流通使用。
钱票清代,境内曾流通使用过咸丰年间发行的“官票”(又称官银票)和“宝钞”(又称钱票或钱引),合称之为钞票。
民国年间,汉口钱庄发行的“台票”,六安钱庄发行的“串票”,以及阜丰银号、麻埠仁记钱庄的汇票都曾代替现金,在境内市面流通使用。
鄂豫皖苏维埃银币券民国20——21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银行,先后印发过13种银币券,在根据地内流通。银币券形式不一,正面有的绘西方歌特式尖顶建筑图案,有的是中式楼阁,有的则是马克思头像,背面印有苏维埃政府制订的货币政策条文,并用红颜色套印发行单位之方形篆文印。券面号码或用手工另行加盖,或用毛笔、钢笔书写。
法币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同时禁止银元流通使用,将白银收归国有。此后,法币即在全区市面流通使用。法币面额由1分到1万元,种类繁多,图案各异。民国26年,100元法币可买两头耕牛,到民国37年,100元法币只能购五百分之一两大米。
地方银行票民国26年,安徽地方银行发行辅币券。境内市面流通使用的有2角券,5角券,1元券等。币券纸质低劣,有很大部分未等回笼,即已破烂不堪,致使银行拒不收兑、商店拒不使用,引起部分县发生“破币风潮”,出现较大规模停市、斗殴。
关金券民国31年,国民政府规定,以每元关金券折合法币20元在市面与法币并行流通。关金券有10分、20分、1元——100元等多种面额。境内市面有多种面额关金券流通使用。
金圆券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废除“法币”和“关金券”,以金圆券为本位币,每元含金0.22217克。最初境内市面流通的金圆券面额只有1角、2角、5角、1元——100元等数种。以后随着货币贬值,金圆券面额亦逐渐增大,市面曾流通使用过面额为10万元之金圆券。
冀南币、华中币、中州币、北海币、大江币、关东币此6种纸币,系刘、邓大军于民国36年8月到达大别山,携带的各解放区货币,在境内流通使用至1949年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一定比率,用人民币收兑。
皖西流通券1949年1月1日,皖西行署工商总局发行皖西流通券,作为银元辅币。同年5月10日全部收兑停止流通。
人民币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并陆续兑换收回各解放区货币,境内流通使用的人民币面额为1元、5元、10元、2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1955年3月1日,换发新人民币,并以1:10000的比例兑换旧人民币。新人民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共11种。此后境内市面流通的货币,均为国家统一印制的新人民币。二、货币管理
1.金银收兑、配售
建国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私自变相买卖或借贷抵押。1949年6月,专员公署颁发布告,境内禁止使用银元和贩卖金银行为。全区金、银收兑业务,统一由银行办理。需用金、银作生产原料及科研的企、事业单位,由地、县两级人民、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规定,核实用途、用量,并按年编制配售计划,安排配售。分年度金银收兑价格及金银收购、配售情况见下表:
六安地区部分年度金银收兑价格表

六安地区部分年度金银收购、配售统计表

2.现金管理
1950年5月,地区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实行现金管理,由地、县两级银行根据单位性质和日常开支需要,核定库存限额,规定各单位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必须送银行储存。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在一定限额内,可以使用现金,在限额之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对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要求特殊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报请银行批准后,再予以执行。地、县两级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后,使用现金范围明显缩小。该支行1949年现金、转帐收付总额为201万元(折新币),其中现金收付总额为47万元,占现金、转帐收付总额的23.4%;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后的1950年,该支行现金、转帐收付总额为9922万元,其中现金收付总额为970万元,只占现金、转帐收付总额的9.8%,下降13.6%。
1953年以后,直接投入市场货币比重增加,银行系统沿用的汇差以现金向发行库清算的办法,使资金、现金管理脱节,造成银行内部上下现金调拨频繁,影响企业汇兑结算。1955年6月,取消汇差入库结算办法,现金管理制度得到加强。
60年代初,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集体商业、手工业和农村社队办的独立核算副业生产单位,实行农村非现金结算办法。全区规定除国家对一、二类农副产品采购现金给予充分支付外,其余经济往来以30元人民币为结算起点,起点以下用现金支付,起点以上一律用转帐结算。
1966年——1976年,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现金管理工作未能正常开展。1977年11月,组织各县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宣传、检查、整顿,现金管理制度在全区重新建立。
1978年后,调整放宽现金使用范围,转帐结算金额的起点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100元,并相应增加各有关单位的库存现金额。1985年底,核定的全地区集团库存现金额为4700万元,比1982年核定的全地区集团单位库存现金额544万元,增长7.6倍。
3.工资、奖金管理
1960年1月,地区各级银行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工资管理的几点意见》,会同劳动、人事、计划等部门及各有关主管单位,对全区工资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地、县两级人民银行的职责是:根据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动计划及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使用工资基金统计表、工资基金结算表,监督支付工资。
1965年,全区银行设置工资管理卡。次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受冲击,不复存在。1972年6月,重建工资基金管理制度。1977年,增设工资基金管理簿,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体制,逐级审批,下达年度、季度职工总额数及工资总额计划,并抄报同级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地、县两级银行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对监督不严,超过计划支付工资,则追究银行方面责任。各种奖金发放,也属于地、县两级银行业务监督范围。1979年,地、市、县设立专门机构审批部门发放奖金计划,并由银行监督支付。1984年以后,全区超过规定数额发放奖金的单位,由税务部门征收奖金税。
三、货币流通
全区货币流通的现金投放和回笼金额,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数额日趋庞大。“六五”计划末的1985年比“五五”计划末的1980年,现金投放支出金额和现金回笼收入金额分别增加1.66倍和1.33倍。在1955——1985年的31年中,净投放16年,回笼15年。
在货币投放中,数额最大的是农副产品采购及工资性支出,约占投放总额的60%,其中农副产品采购占40——45%,工资性支出约占15——20%;在回笼货币中,比重最大的为商品销售收入,约占回笼货币流通总额的60%以上。
全区货币流通统计及部分年度市场货币量比较见表:
六安地区1955——1985年货币流通统计

1984年、1985年全区市场货币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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